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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津贴“免审即享”发放程序

索 引 号:dyx007-/2025-0728001 公文目录:相关政策 发文机构:大姚县民政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28日 文  号: 标  题:高龄津贴“免审即享”发放程序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免申即享”,按照“免于申报、动态核查、分类处置”方式进行办理。

(一)免于申报。

免去“申请”流程,依托惠民惠农财政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津贴。“管理平台”基于省民政厅按年度提供的即将年满80周岁老年人基础信息,于当年每季度首月在系统内将下一季度年满80周岁老年人基础信息推送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社区)调查核实。基础信息准确无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管理平台中作出“审核通过”意见,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基础信息有误、不符合发放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系统中作出“审核不通过”意见,并提交佐证材料。

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不在核查范围但户籍地在辖区范围内且下一季度即将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村(社区)工作人员须将核查信息(含佐证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将核查确认信息(含佐证材料)手动录入管理平台,并提交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二)动态核查。

实行“政策找人、服务上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信息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核查。核查期间,各地在依托惠民惠农财政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预警信息的基础上,可通过电话了解、视频通话、上门走访、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实确认。

(三)分类处置。

1. 暂时无法取得联系。对核查期间无法取得联系的老年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系统上选择“暂停发放”,待取得联系后进行补发;存在跨年的,自完成信息核查认证当年的1月份起补发。“暂停发放”期间,须按“动态核查要求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核查。

2.户籍确认。对于人户分离的老年人,由户籍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社区)与老年人通过电话联系或其他方式确认其相关信息,户籍地根据与老年人确认的信息进行发放。对发现迁移户籍的老年人,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须及时与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对接,做好发放情况的信息比对,避免漏发或重发。户籍迁出县级行政区域的,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户籍迁入新的县级行政区域,从户籍迁入次月起开始发放补贴。

3.去世。发现老年人去世的,村(社区)工作人员将佐证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系统上选择“停止发放”并上传佐证材料,并在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成停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