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县共有低保对象16188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1551人,保障标准为735元/人·月,补助水平为478.8元/人·月;农村低保对象14389人,保障标准为6400元/人·年,补助水平为3480元/人·年。
2.全县共有特困人员1551人,其中:城市特困人员517人,农村特困人员1034人,供养标准分别为956元/人·月。
3.全县累计实施临时救助2324人次,平均救助水平为990.5元/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