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县共有低保对象16188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1523人,保障标准为735元/人·月,补助水平为478.9元/人·月;农村低保对象14321人,保障标准为6400元/人·年,补助水平为3468.6元/人·年。
2.全县共有特困人员1586人,其中:城市特困人员520人,农村特困人员1066人,供养标准分别为956元/人·月。
3.全县累计实施临时救助3023人次,平均救助水平为905.85元/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