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云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表》和《云南省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表》。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调查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3.公示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4.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5.审批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