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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民政局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dyx007-/2024-0619001 公文目录:相关政策 发文机构:大姚县民政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19日 文  号: 标  题:楚雄州民政局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医疗保障局:

现将《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4〕4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州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规范人员标识。各县市医保部门要对已在医保信息系统中标识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人员进行排查,对人员标识的有效期进行清理和规范,严格执行“救助身份和救助待遇自身份认定之日起12月内有效”的规定;对新标识人员按照规定执行。

二、做好政策衔接。本通知印发后,《关于统一楚雄州依申请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楚医保〔2023〕38号)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审批表》不再使用,以本通知印发的认定审批表为准。

附件: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的通知

楚雄州民政局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7日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全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进一步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有序高效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认定条件

具有云南省户籍,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未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范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认定后享受相应待遇,原则上认定之前90天(含)内及认定后12个月内产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一)在我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险;

(二)在提出申请前90天(含)内,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医保支付范围内医疗总费用达到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以上的;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4倍(含)且家庭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的。

二、切实规范认定流程

(一)申请。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应由患者本人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患者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证件;患者医疗报销结算单据;按规定填写《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认定表》(详见附件);收入证明和金融资产证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签订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可参照低保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云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承诺书。

(二)受理。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审查,材料齐备且条件符合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且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或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可以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

(三)医疗费用和经济状况核实。乡镇(街道)将已受理申请人员名单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集后提交到县级医保部门,由县级医保部门对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出申请前90天(含)内个人承担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总费用达到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以上等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反馈各乡镇(街道)符合条件的,参照低保申办流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

(四)初审。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金融资产符合认定条件的,乡镇(街道)应提出审核意见,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完善申报、核实材料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五)审核认定。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后,对申报、核实材料逐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三、合理运用认定结果

(一)救助身份和救助待遇自身份认定之日起12个月有效。有效期过后,若遇重特大疾病产生高额医疗费用应重新申请。再次申请时,已享受过医疗救助待遇的医疗费用不得重复享受。

(二)经认定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名单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提供县级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按规定开展医疗救助。

(三)实施医疗救助后,救助情况由医保部门返回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内标识,为是否进一步提供救助帮扶作数据准备。

四、严格落实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是对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大病患者开展医疗救助的关键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认定工作纳入重点工作推进,加强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把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协同。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确保民政、医保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的审核审批工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推送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医保部门负责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监测预警、医保费用结算和参保信息核实、医疗救助以及相关信息推送等工作;乡镇(街道)负责申请受理、调查初审、档案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公开公示、政策宣传、情况报告等相关工作。加快推动信息化建设,拓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等现有信息平台功能,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认定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民政、医保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公开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的监督,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从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审核确认表(参考样表)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认定表

(参考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数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申请类别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联系电话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情况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

健康

状况

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元)

认定内容

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4倍(含),且家庭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低于上一年度云南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的2倍(含)。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条件,拟同意认定。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县级民政部门意见

同意认定

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期限为一年,自

年月日

至年月日止。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