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民政局:
发放高龄补助(包括80至99周岁老年人保健补助和100 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助,下同),是州委、州人民政府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 保障条例》,对全州高龄老人实施关怀,保障广大高龄老人共 享积极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2009年8月,州人民政府印 发了《关于贯彻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楚 政发〔2009〕25号),决定建立全州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 助制度,州民政局会同州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发放100周岁以上寿星老人长寿补助和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保健补助的通知》(州民字〔2009〕47号),明确了高龄补助申请、审查、 审核、审批、发放等工作流程。到目前,我州高龄补助发放总 体情况较好,但由于工作量大,以及受居住分散、搬迁、流动 等因素影响,高龄补助信息核对和年检审核工作难度大,特别 是动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为进一步规范我州高龄补 助发放工作,确保高龄补助实现规范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高龄补助的发放对象为具有我州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龄事 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楚政通〔2012〕63号)要求, 我州现行高龄补助发放标准为:年满80至99周岁的老年人, 每人每月发放保健补助5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长寿补助300元。
二、 申报审核
高龄补助实行属地管理,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社区)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存折(银行卡)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楚雄州高龄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2)。无法表达意愿的老年人,由监护人或村(居)民小组代为提出申请。
(二)村(社区)初审。村(社区)入户调查核实,确认 老年人的实际居住地址、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信息,符合条 件的在村(社区)公告栏公示5 日,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复审。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 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汇总、建立台账,并将申请资料、申请审 批表、发放花名册及汇总表等报县(市)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四)县(市)民政局审批。县(市)民政局于每个季度 最后一月月底对高龄补助进行审核汇总、建立台账,将季度审核登记表、季度发放汇总表报县(市)财政局核拨经费。县(市)民政局收到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拨付到各乡镇代发银行账户,由银行代发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三、 动态管理
为及时掌握高龄补助对象动态情况,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 率,建立核查机制、信息共享等长效机制,切实加强享受高龄 补助老人数据的动态管理。高龄补助对象所在村(社区)是本 辖区高龄补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 政府是所属辖区高龄补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县(市)民政局会同同级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承担高龄补助对象动态管理的监管职责。
( 一)及时变更、终止。 享受高龄补助的老人户籍在县域 内发生变动的,老人或其代理人在15日内告知迁出乡镇的村(社 区)和迁入乡镇的村(社区),村(社区)应及时将变动信息 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市)民政局作 变更调整,迁出乡镇于次月停止发放其高龄补助,由迁入乡镇 续发高龄津贴。对享受高龄津贴老人死亡、户籍跨县域迁出的, 自死亡、迁出次月起,迁出地停止发放,确保不漏发、不错发、不超发。
(二)建立核查机制。各县市民政局要坚持"民政为民、民 政爱民"的工作理念,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逐户逐 人核查到位。每月统计、季度核查高龄补助对象是否健在,特 别是边远贫困乡村、少数民族地区要列为重点区域,加强核查。 对已经死亡、户籍迁出的高龄补助享受对象要停止资金发放, 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严禁发放对象死亡后仍在享受高龄补助的情况发生。
一 要建立月报季查制度。每月3日前,各村(社区)将本 辖区内上月享受高龄补助人员的新增、变更(升级、转移、暂 停)、注销(亡故、迁出)等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 政府在每月5日前统计汇总后形成高龄补助享受对象死亡名单、享受对象变动统计表报县(市)民政局。每个季度最后一 月,乡镇人民政府复查审核后形成季度变动汇总表、情况报告报县(市)民政局。新增高龄补助对象须在本辖区内进行张榜公示。
二是建立年审报告制度。每年10- 11月,各乡镇、村(社 区)对高龄补助工作进行年审。采取村(社区)、组工作人员 上门年审或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高龄补助存折(银行卡) 等有效证件到村(社区)接受年审的方式进行。对行动不便的 老人,要主动上门服务或采用远程视频等方式,不得强行或变 相要求行动不便、体弱多病等高龄补助老人报到。年审工作结 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将人员台账在辖区内张榜公示5日,并形成年审报告报县(市)民政局。
三是建立抽查制度。每年12月,州、县(市)民政局采取 入户核查、电话抽查等形式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结果逐级向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
(三)信息共享制度。县(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 与公安、人社、卫健等部门比对人员死亡、户口迁移等信息,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制度。
四、 资金发放
(一)高龄补助实行季度发放。符合申请条件的,高龄补 助自申请之日的次月发放,超过申请年龄经县(市)民政局审 核确认后最多补发3个月津贴。已领取高龄补助的老年人,达到晋升津贴档次的年龄后,无需另行申请。高龄补助银行账户为享受高龄津贴对象本人,特殊情况下经本人同意并确定本人使用,银行账户可变更为高龄补助对象监护人。
(二)实现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在季度核查或年审工 作中,对三个月都无法联系上的已享受高龄补助的老人且信息 比对又未提供死亡数据的,可暂停发放高龄津贴,待取得联系核准实情后,补发其高龄补助。
高龄补助享受对象死亡、户籍迁移,或经查实有重复享受、 虚报申领等情况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第一 时间报告县(市)民 政局,县(市)民政局要及时核减停发高龄补助。对没有及时 发现,持续发放高龄补助1个月(含1个月)以上的,高龄补助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追缴违规资金。
五、 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高龄补助工作的组织领 导,加强高龄补助惠老政策宣传,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做 好高龄补助的审查、审核、汇总、上报、发放及资金管理监督 检查等工作,指导村组干部按月开展核查工作,及时发现报告 发放对象变动情况。村(社区)负责高龄补助政策的讲解宣传、 申报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每月、季度和年终的复 核审查,做好人员变动统计,特别是及时统计上报死亡人员情况。
(二)县(市)民政局是高龄补助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高龄补助工作的日常审批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做好高龄补助资 金结算、监督检查、信访投诉处理等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动态管理,每年对高龄津贴情况进行抽查。
六、 监督管理
(一)州、县市民政局在开展高龄补助发放工作进度管理 中,发现从事高龄补助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经查实,除按要求追回所涉及资金外,视其情节轻重,提请纪律监察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违纪违法的,按 照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 一是拒不接受符合享受高龄补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提出 申请的;二是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三是 没有及时发现和报告享受对象死亡、户口迁移情况,造成享受 对象超期享受高龄补助达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四是未 严格审核把关,导致高龄补助错发、漏发、重发、超发的;五 是核查职责不落实,流于形式、走过场,造成资金严重流失的; 六是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 高龄补助资金的;七是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补助的。
(二)高龄老人或其家属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一律追回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采取集中通报曝光、纳入村规民约管理、纳入诚信体系建设等方式,加强社会监督。 一是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高龄补助 的;二是发生变动(死亡、户籍迁移县等)不及时主动上报取 消高龄补助的;三是故意隐瞒死亡信息,违规超期领取高龄津贴。
附件:1.高龄补助发放流程图
2.楚雄州高龄补助申请审批表
楚雄州民政局
2020年9月9日
附件1
高龄补助发放流程图
附件2
编号:
楚雄州高龄补助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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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年龄 |
民族 |
贴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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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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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 住 址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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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 姓 名 |
与老人 关系 |
性别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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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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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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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 姓 名 |
与老人 关系 |
性别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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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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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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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方式 |
申请人或 代办人签名 (章) |
以上信息真实可靠,如有虚假,申 请人或代办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代办)人签名(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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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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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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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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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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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民 政局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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