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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民政局 大姚县财政局 大姚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印发《大姚县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dyx007-/2023-1012003 公文目录:相关政策 发文机构:大姚县民政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2日 文  号:大民社救〔2020〕1 号 标  题:大姚县民政局 大姚县财政局 大姚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印发《大姚县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 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大姚县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 用实施方案》已经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 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姚县民政局 大姚县财政局 大姚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 年 2 月 5 日

 

大姚县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 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 ( 民发〔2019〕87 号)、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 办公室《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 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云民社 救﹝ 2019﹞39 号 ) 精神,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强 化贫困人口兜底脱贫,助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和防 止脱贫群众返贫,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 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民政工作的重 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 体,聚焦群众关切,以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强化兜底保障为 目标,坚持助力脱贫与防止返贫相结合、增强时效与规范管理相 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立足兜底线、提时效、建机 制,确保救助措施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救助成效精准,着力发 挥临时救助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切实兜 住兜牢民生底线。

二、工作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 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 临时困境,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 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 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对象范围

(一)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 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 3 个月月均支出的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 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 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 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 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5.因儿童自身、家庭和外界原因而陷入基本生存、发展和受 保护危机,主要包括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或父母因病因残无力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 流浪乞讨儿童等;困难家庭的重度残疾、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重病和罕见病包括艾滋病、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患各种重大疾病的儿童;

6.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 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 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 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特困家庭,不得纳入临时救助 对象待遇:

1.赡养 (抚养、扶养) 义务人有条件有能力但不履行法定赡 养 (抚养、扶养) 义务的家庭;

2.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轿车) 等高档消费 品的家庭;

3.拥有大额存款、有价证券、多套房产、经营性资产等财产 的家庭;

4.出资购商品房、新建房或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家庭;

5.因申报人隐瞒不报或申报不实,造成核查过程中无法核定 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的家庭。

四、政策措施

(一) 强化“两不愁”兜底保障。要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的 过渡、衔接功能,加强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 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提升社会救助体系整体效益,强化对解决“两不愁”问题的兜底作用。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可以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 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 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 助供养等社会救助的对象,基本生活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 性困难的,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二) 解决“三保障”问题。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与扶贫政 策的衔接,着力发挥好临时救助在促进解决“三保障”问题方面 的积极作用,加快形成救助帮扶合力。对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 等造成家庭支出较大,正常生活受到影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 保对和特困人员,可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在解决住房问题过程 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 困人员,要通过临时救助及时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增强对解 决“三保障”问题的支持作用。要在做好面向全体居民家庭和个 人各类急难事项临时救助的同时,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 对象和特困人员的救助力度。进一步规范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各类临时性生活救助措施,统 一纳入临时救助制度管理,防止和减少制度碎片化,更好发挥兜 底保障作用。

(三) 着力防范脱贫群众返贫。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扶贫部 门建立健全返贫预警机制,加强对已脱贫人口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管理。对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 贫人口,要加强日常走访,主动发现其生活困难,及时跟进实施临时救助,积极防止其返贫;对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 的农村群众,要加大关注力度,加强风险因素分析,根据其家庭 实际困难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其陷入贫困;对返贫人口,应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并根据其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采取 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帮助其渡过 难关,实现稳定脱贫。

(四) 稳步提升兜底能力。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合理制定临时救助标准,稳步提高救助水平,切实兜住基本生活 底线。逐步提高标准制定层级,加强区域统筹,推动在省( 区、 市)或设区市范围内形成相对统一的临时救助标准。要进一步加 强分类分档救助,针对不同的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救 助标准。对于遭遇同一困难情形的救助对象,要突出救助重点,综合考虑其家庭经济状况、抗击风险能力等因素,细化不同的救 助标准,适当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救助额 度,防止其因病、因灾、因急难事件等返贫。对遭遇重大生活困 难的,要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县级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 定救助额度,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要充分认识临时救助在脱贫 攻坚兜底保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 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推进力度。要进一步完善主动发现机制, 充分发挥驻村干部和结对帮扶干部作用,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 群众,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生活困难, 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救助。不断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动态掌握脱贫返 贫情况。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监管,完善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管 理办法,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支持力度,确保资金精准使用,提 高使用效益。大力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建立社会力量 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救急难”公益基金,加强对贫困人 口的救助帮扶。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提高经办服务质量,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 到位。

五、审核审批程序

(一) 审批权限。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救助金额2100 元(含) 以下的临时救助事项;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股负责人审批救助 金额2100 元至 5000 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事项;县级民政部门分管社会救助股领导审批救助金额5000 元至 15000 元(含)以下的 临时救助事项;县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审批救助金额15000 元至21960 元以下的临时救助事项。县、乡所有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 原件报县级民政部门存档。乡镇人民政府应复印资料留存备查。

(二) 落实乡镇审批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建立健全监督 机制,强化对乡镇落实临时救助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民政、 财政部门可按照乡镇常住人口及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 贫困人口数量,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安排乡镇临时救助备 用金。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临时救助备用金使 用情况;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可根据各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实际支出使用和绩效情况,适时给予补充。对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 地户籍申请对象,经济状况不明或情况相对复杂且需户籍所在地 民政部门进一步核实的,同州范围内的,由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及时向申请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跨州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州级民政部门协调户籍地、申请地 县级民政部门做好调查核实等工作。

(三) 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针对不同的临时救助 类型,要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增强临时救助时效 性和公平性。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要积极运用“先行救助”方 式,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乡 镇应在主动发现或依申请受理后的1 至 3 日 内,对审批权限额 度内的直接予以先行救助(调查核实时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 对);对超出审批权限额度的,立即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 部门在接到乡镇提交材料后的3 日 内予以审批,并直接予以先行 救助。急难情况缓解后,要在5 个工作 日 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 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实施支出型临时救 助,要在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各环节工作 要求,精简办事材料( 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 人提供) ,优化服务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

六、救助标准和资金筹措管理

(一) 稳步提高临时救助标准。要逐步提高标准制定层级, 县民政部门、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标准制定的指导和统 筹,推动形成相对统一、适度均衡的区域临时救助标准。要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分类分档科学制定救助标准,有效提高资 金使用率。单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地县级城市低保年保 障标准的3 倍,年度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地县级城市 低保年保障标准的6 倍。

(二) 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针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率普遍不 高的问题,要在政策范围内用足、用活、用好临时救助资金,采 取有力措施,提高救助水平,增强资金使用效率。要进一步健全 临时救助资金监管机制,完善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办法,加 大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 用、绩效目标如期完成。临时救助金要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使 用,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 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严禁发放过节补贴、干部慰问金等“红 包式”补助,不得用于购买商业保险。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规范、完善工作流程,实现一个窗 口服务群众。依托县、 乡镇政务大厅、 办事大厅和社会事务办公室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 口,方便群众求助。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完善受理、分办、转办、 结果反馈流程, 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并将有关情 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要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 道。

(二) 做好主动救助工作。要进一步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健 全主动发现网络,依托基层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综治网格化管理机制、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发挥村(居) 民政协理 员、驻村(社区)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群众, 特别是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众突 发重大疾病、意外事件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并帮助 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要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 的衔接,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 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

(三) 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将临时救助资金平均分配到村 (居) 民委员会,严禁村组干部代管、扣押临时救助金领取存折、抵扣银行贷款等行为,禁止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过程中“搭车收费” 和与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考核任务挂钩;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自觉 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重视不 够、管理不力,因临时救助工作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及其 有关部门负责人,将报相关部门进行问责;对违规操作、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以及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 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 明材料骗取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追回救助资金,计入社会 信用体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不按规定使用 和管理临时救助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 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大姚县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实施方案(大民社救〔2020〕1号).pdf  363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