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加强综合监管的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等有关要求,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养老机构监管中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常态化,切实减轻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加快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在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性、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对涉及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继续按照现有方式实行最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
坚持跨部门协同推进。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作用,加强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对养老机构开展联合抽查检查的,统筹制定抽查计划和检查事项清单,共同确定抽查对象、共同一次性完成对养老机构的抽查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坚持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相结合,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抽查频次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养老机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经营服务异常、投诉举报多的养老机构,要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信用约束。
(三)主要目标。
到2023年底,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养老机构监管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到“十四五”末,推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养老机构监管领域联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效能监管水平显著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统一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职能优化、协同高效要求,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聚焦养老机构安全和质量管理,共同编制《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省级民政部门要对照《清单》,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梳理行使的监管执法事项,制定省级抽查事项清单,确定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要覆盖建筑、特种设备、服务安全和质量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其中,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要保证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主要包括运营资质、备案事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等内容,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检查事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需要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统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省级民政部门要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养老机构信息,依托“金民工程”建立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实现动态更新,做到“底数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建设。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各业务条线与养老服务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对专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第三方科研检测机构参与。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匹配。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与各部门自有执法信息系统对接。
(三)统一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规范。按照行政检查透明、规范、合法、公正要求,民政部制定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印发执法文书样式,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明确抽查类别、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同时对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规定,要细化检查标准和整改要求,实现以查促建、以查促改。
(四)制定年度抽查计划。省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省级统一抽查和各市、县级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以及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于每年1月底前,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统筹制定省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设区的市级和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省级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确定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对相关部门已经组织联合检查的,一般不再纳入当年抽查范围;对抽查中已经完成服务安全和质量检查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可视为已符合每年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的要求。
(五)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抽查计划和抽查事项清单,统一实施抽查检查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检查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要依托“金民工程”,采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数据,确保相关数据及时有效归集至相应养老机构名下。联合抽查检查的执法信息(包括执法过程、结果信息)应当与各部门自有执法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六)依法处置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建筑、食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等安全隐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和有关人员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整改或者重大问题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给予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降低等级评定等惩戒措施。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民政部门要主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研判,提出改进措施,必要的可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地方各级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地方各级党委领导下,增强责任意识和协同观念,健全协调机制。以开展跨部门联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契机,更好保障老年人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信息共享。加强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系统的对接,汇集监管数据,做好监管对象、监管行为、监管结果等相关数据的互相推送,实现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应用。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通报的工作机制,做好信息交换和风险研判。
(三)做好宣传培训。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要求,主动向社会展示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成果,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养老机构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省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制定实施方案,并可以选择工作基础好的地方先行开展,确保2023年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流程整合的工作目标。实施方案要在2021年12月31日前报民政部。已出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办法。民政部将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加强对地方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通过督查检查、网络监测、抽样复查等方式进行评价,必要时可以将相关情况通报地方人民政府。
附件: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民 政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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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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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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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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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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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服务质量安全检查 |
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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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护理员培训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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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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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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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兜售保健食品、药品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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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织物单独清洗、消毒、处置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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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禁止吸烟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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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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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噎食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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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食品药品误食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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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压疮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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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烫伤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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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坠床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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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跌倒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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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他伤和自伤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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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走失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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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文娱活动意外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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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安全风险防范评价工作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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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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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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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资金安全监督检查 |
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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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费行为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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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 |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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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
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职业资格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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