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资金发放,确保资金安全准确及时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切实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发放方式
救助金额在乡镇(街道)审批权限内的支出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后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发放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将发放数据导入”一卡通”管理平台,并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到位。救助金额超出乡镇(街道)审批权限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将发放数据导入”一卡通”管理平台,并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到位。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发放方式
救助额度在1000元以上的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衔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救助,救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救助额度在1000元(含)以下的急难型现金救助和实物救助,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并按照”留痕”、”可追溯”的要求建立台账。县级民政部门要按月将各乡镇(街道)现金和实物救助数据导入”一卡通”管理平台,确保数据完整性。各地要完善实物发放手续,及时向社会发布情况,提高透明度。除紧急情况外,发放的实物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好临时救助备用金作用。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及时将备用金拨付到乡镇(街道)规定账户,并根据当年实际支出情况,适时予以补充,切实保障急难型救助资金需求。要切实维护临时救助制度的严肃性、稳定性和延续性,不得以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为由,取消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给困难群众造成不便。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定期不定期抽查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核对资金发放明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加强工作协同,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备用金使用情况纳入综合评估和绩效评价。
四、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沟通衔接和资金调度,确保临时救助资金规范发放,严禁拖延、积攒批量发放。对于急难型救助,要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认真落实好”先行救助”规定,坚决杜绝引发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和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为各地在资金发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汇总上报。
(省民政厅联系人:陈湘宏0871—65714678;省财政厅联系人:和 杨0871—6364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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