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民政局,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持续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创新,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能,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生活困难问题,切实兜住兜准兜好民生底线,根据上级民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州工作实际,决定建立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保障的重要论述和对民政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重点对象,主动发现和及时救助生活存在困难但未能及时提出救助申请或申请能力不足的潜在救助对象,加快实现依申请救助和主动发现两种方式有机结合,确保特殊困难群体“主动发现、及时救助、应保尽保”。
二、工作措施
(一)聚焦重点对象群体。要重点聚焦申请能力不足、对申请流程不知晓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密切关注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困难群体等低收入人口,尤其是年老、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患有重大疾病等群众;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弱、返贫风险高的脱贫不稳定人口;家庭成员就学、就医等负担重的支出型困难群体;曾经申请过社会救助、暂时不符合救助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人员或家庭;通过社会救助热线、网络求助、来信来访等信访渠道反映救助诉求的群众;受灾情疫情影响比较严重地区的困难群众;经救助后生活仍然存在较大困难且自身发展能力不足的困难群众等。要将日常走访摸底、常态化风险排查与定期集中摸排相结合,加强动态跟踪和分析研判,主动发现救助需求。
(二)拓宽主动发现渠道。构建以县(市)、乡镇、村(社区)“三级联动”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形成以乡镇、村(社区)工作人员为基础,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救助主动发现队伍。要充分运用线下走访发现、线上比对监测、平台预警提示、信访诉求及网络求助等方式,不断拓宽主动发现渠道,确保特殊困难群体早发现、早报告、早救助。
1.县(市)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重要作用,加强与乡村振兴、医保、残联、教育、信访、人社、卫健等部门数据共享比对,主动对接获取困难群众重病重残和医疗费用自付过高、因学困难等救助线索和诉求,重点需按月比对获取住院自负费用1万元以上的人员和特困人员住院自负费用信息、省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信息,按季度比对获取未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的重残人员信息;按年度(每年10月)比对获取未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的就读专科、大学等人员信息,并及时反馈至乡镇进行调查核实,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
2.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政策宣传和引导,不定期开展走访排查,在辖区发生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期间开展集中排查,并及时督促指导村(社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级民政部门线上比对监测、平台预警提示、信访诉求及网络求助等困难群众线索的调查核实和建立完善特殊困难群体工作台账。
3.村(社区)要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重要工作内容,积极发挥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作用,运用“大数据”,迈开“铁脚板”,采取进村入户、走访座谈等方式,精准摸排特殊困难群体底数,建立由乡村振兴“三类”重点对象、未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的重病重残、突发意外事故、因病因学导致支出较大等特殊困难群体组成的工作台账,并定期开展巡查走访和动态管理,主动帮助符合政策条件的困难群众申请社会救助。
(三)完善主动发现接办流程。进一步明确主动发现接办流程,做到响应迅速、流程顺畅、措施精准。发现救助线索后,要对困难群众主动宣讲政策、了解其申请意愿和能力,并遵循救助自愿的原则,尊重群众意愿。对有申请意愿但申请能力不足的,要协助其提出申请。对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要按程序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并协助申请相应专项救助。对遭遇急难的,要按照“先行救助”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帮助其尽快渡过难关。对遭遇重大暂时性生活困难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提高临时救助额度。对涉及多个部门或情况复杂的急难个案,要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实施综合救助帮扶。对现行救助政策不能覆盖,但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三、工作要求
(一)增强主动意识。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是认真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的重要体现。各县(市)务必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作风革命、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对标先进、争创一流”的要求,大力推行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持续转变工作作风,增强主动意识、服务意识,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确保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在我州落地落实,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接续创新实践。各县(市)民政局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统筹,把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作为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大胆探索创新,对主动发现救助机制健全、落实效果好的县(市),州民政局将创新实践成果推荐上报至上级民政部门参加评选,并视情给予通报表扬和考核加分。
(三)建立考核机制。各县(市)要建立完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社会力量派遣到县(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管理考核制度,制订责任清单,将开展主动发现排查、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协助指导群众申请等内容纳入岗位职责,进一步激发社会救助经办工作人员激情,建立一支稳定、高素质的社会救助经办队伍。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民政局要开展面向基层经办人员的政策解读、业务培训,提高乡镇工作人员和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确保低收入人口排查救助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大力宣讲特殊困难群体主动救助帮扶政策和申请指引,方便困难群众了解掌握、便捷申请救助帮扶。
附件:村(社区)社会救助主动发现监测工作台账
村(社区)月社会救助主动发现监测工作台账(样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所属机构 |
线索来源 |
困难原因 |
走访核实研判结果 |
不纳入原因 |
是否继续监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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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 |
特困 |
临时救助 |
其他专项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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