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3〕72号)文件精神,经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全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728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6038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3年,全州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947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2023年,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统一提高如下: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950元/人·月、二档提高到475元/人·月、三档提高到285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171元/人·月、二档提高到100元/人·月、三档提高到57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全州集中养育儿童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200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134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县市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州统一。
(二)迅速行动,按期完成。各县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最迟于6月30日以前完成全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提标工作,并将新制定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7月15日前书面上报州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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