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2〕80号)文件精神,经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全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70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5343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2年,全州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910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2022年,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仍按照上一年标准执行,即: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全州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199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129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县市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州统一。
(二)迅速行动,按时完成。各县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最迟于6月20日以前完成全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提标工作,并同步将新制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书面上报州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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