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和意义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的精神,针对目前我省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的情况,为便于社会公众、社会组织成员对社会组织运行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影响力和凝聚力,实现行业自律,推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和规范化建设,夯实社会组织主体责任意识,省民政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集省级相关部门、研究机构和院校专家、各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意见建议基础上,制定了《云南省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23年2月13日印发。
二、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及举措
《暂行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分为总则、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6条,明确社会组织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义务人,应当对其公开的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推进、监督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公开内容”共9条,明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处罚、年度检查等信息等,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日常应当将哪些内容向社会公开,包括基础信息、财务信息、活动信息、收费以及其他接受表彰奖励或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的信息等等。其中,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其财务会计报告信息可以选择是否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应知法懂法,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章“公开方式”共7条,规定社会组织在登记场所需公开哪些信息,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对外公开信息,并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明确信息发布的严谨性和纠正程序,在登记、年检等环节建立诚信承诺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3条,明确单位和个人对社会组织信息不实的投诉举报渠道,社会组织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将被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依法处置,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情况将作为年检、购买服务、等级评估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附则”2条,明确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暂行办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实施,试行期限3年。
四、贯彻落实要求
加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是推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抓内部规范治理的客观需要,也是防范廉政风险的有力抓手,各省级社会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办法》,抓好贯彻实施,逐条落实责任,聚焦重点,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关注公开的重点领域和主要环节,强化制度落地实施,有效防范化解内部风险,切实提升内部运行管理的规范性,不断提高自身建设,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组织的美好期盼。
各州(市)民政局对其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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