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情形之一的儿童。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其他情形按照(云民规(2019)2号)文件进行界定。
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二、政策依据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规〔2019〕2号)。
三、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临时照料人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儿童享受相关保障政策,执行国家对“户籍”要求的最新规定)。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情况进行查验并作出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当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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