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仕姣、张炳松、赵金英、刘亚林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失地农民后代基本生活保障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由于县城区改扩建后征用金碧镇四个社区大量土地,90%都为完全失地农民。2017年根据政策调整,只有在签订征地协议时已出生并户口在本小组的人才为失地人口,并享有相关权利,如预留安置用地分配、政府失地救助金等政策。人口增减变动是自然规律,失地农民后代自出生就没有任何生产资料,也没有任何政策可以享受,他们甚至没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这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因素,因此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出台相应政策,给予失地农民后代基本生活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
2012年8月30日《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纪要》决定:(一)同意将金碧镇等因城镇建设完全失地的农民纳入农村低保三类标准发放生活救助金。(二)失地农民人数以征地在册人数为准,具体年龄为:女性年满45周岁不超过59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不超过59周岁以及失地农民0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享受生活救助的人员从征地之日算起。(三)失地农民按照征地时实有人数生不增、死亡进行调减的原则确定保障人数,对超出保障岁数的失地农民,各村(社区)要依规核减,确保保障对象逐年减少。
根据2021年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议,在县财政局牵头,县民政局和有关乡镇协助下,自2021年6月起,将失地农民生活救助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失地农民乡镇进行发放。至于失地农民后代无生活保障的问题,符合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的,按现行政策和有关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及时给予救助。
感谢你们对我县民政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祝你们及家人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大姚县民政局
202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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