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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民政局关于对政协大姚县十届一次会议第65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dyx007-/2022-0831003 公文目录:政协委员提案 发文机构:大姚县民政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31日 文  号:大民复字〔2022〕9号 标  题:大姚县民政局关于对政协大姚县十届一次会议第65号提案的答复

释贞智、释传度委员:

   你们在政协大姚县十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帮助解决我县佛教寺院内骨灰存放塔投入使用的提案”(第65号),已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交我局办理。首先感谢你们对我县殡葬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对你们所提的提案办理答复如下:

   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重要社会改革,是移风易俗、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按照《中央统战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开展骨灰存放服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厅字〔2018〕42号)中明确“要依法管理在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未履行审批手续的,要予以纠正。已经建成的,不得对外进行宣传炒作,不得再新售或以认捐方式变相销售骨灰存放格位;对在建或筹建的,一律停止建设”。2019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2019〕43号),通知中明确“原则上宗教活动场所内殡葬设施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安放宗教教职人员的骨灰,不准开放对社会开展骨灰存放业务。对宗教活动场所违规建立的骨灰存放等设施,民政、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予以纠正,不得进行宣传炒作,不得再新售或以认捐方式变相销售骨灰存放格位。严禁宗教活动场所与任何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已经建立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正在建设的要立即停止施工,不得预售。”2019年10月11日,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9〕58号),通知中也对宗教场所内的殡葬设施作了具体明确“对宗教活动场所违规建立的骨灰存放等设施,民族宗教部门要依法查处,予以纠正,不得进行宣传炒作,不得再新售或以认捐方式变相销售骨灰存放格位。严禁宗教活动场所与任何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已经建立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正在建设的要立即停止施工,不得预售。”

   上述文件,一是划定工作底线。进一步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内殡葬服务设施的使用对象和管理主体,原则上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内殡葬设施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安放宗教教职人员的骨灰,不准对社会开展骨灰存放业务。二是设定工作红线。严禁宗教活动场所与任何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已经建立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正在建设的要立即停止施工,不得预售。三是强化部门监管。对宗教活动场所违规建立的骨灰存放等设施,民政、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予以纠正,不得进行宣传炒作,不得再新售或以认捐方式变相销售骨灰存放格位。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县白塔山普照寺修建的海会塔属宗教场所内的殡葬服务设施,服务对象仅限于安放宗教教职人员的骨灰,不准开放对社会开展骨灰存放业务。

   恳请你们对我县殡葬改革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并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关心民政工作。

 

大姚县民政局

2022年5月19日

联系人:王贵荣     联系电话:0878-621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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