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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公安局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索 引 号:dyx006-/2024-0819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文机构:大姚县公安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19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公安局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大姚县公安局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

工作报告

 

2022年以来,大姚县公安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发挥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职能作用。紧紧围绕法治建设的工作任务和目标,以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为着力点,强化法律服务、完善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管理、确保执法安全、推进执法公开、提升履职能力,不断深化法治公安建设,扎实推进依法治国工作。结合实际,现将我局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如下:

一、法治建设工作情况

(一)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情况

2022年以来,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全面落实第一议题学习制度、原原本本读原著学原文、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及主题党课、参观红色教育基地及为群众办实事等多种形式,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引导全体党员干部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切实加强全体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水平。

)组织推动情况

为深入推进法治公安建设工作,全面提升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水平,切实做好全县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我局成立了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余党委成员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执法规范化领导小组,在法制大队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根据省、州安排部署,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制定每年的实施方案,全面的安排和部署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为我局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三)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县公安局党委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全体民警在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有关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篇目。工作中党政主要负责人一是坚持带头法学法,建立党委集体学法、干部在线学法等制度,并长期坚持。二是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三是局党委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职责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四是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诉制度,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应对,参研究分析案情。

)执法制度建设情况

我局大力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制定了《大姚县公安局推行提升执法办案质量八项制定》等制度,把公安执法工作全部纳入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确保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使广大民警养成规范执法的习惯。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坚持从民警日常执法最急需的方面入手,加快执法标准细化工作,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增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民警每个执法动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法治化情况

1.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运行情况

为进一步强化内部执法监督,切实提升执法质量,落实执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工作实际,制定了《大姚县公安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了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成立了以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为主任的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除对重大执法事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集中讨论,作出集体决议外,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部门落实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要求和执法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2.健全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情况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针,提高我局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主动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推进法治大姚建设,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通过建立机制,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进一步规范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3.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情况

为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公安重大决策、疑案解析、舆论宣传和社会评估中的积极作用,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大姚县公安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并建立了以法制部门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的民警的法律顾问团队,为公安改革和发展建言献策,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以及涉法重大事项处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拓展思路,提高正确决策能力。

)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

自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来,我局就成立了以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为组长,局党委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各党委班子成员具体抓,各部门各司其职合力抓落实的工作机制。通过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大力促进了民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使民警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提高。

)执法信息化建设情况

充分利用警务信息化,推进信息化与执法办案流程管控的深度融合,做到以信息化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执法安全管理,积极应用执法信息化手段规范民警执法行为。一是用信息化手段保障执法安全。为进一步促进民警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化,监督民警规范执法执勤言行,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全局民警、各办案部门的单警执法记录仪和车载执法记录仪配备率达到了100%,要求所有执法活动必须同步录音录像。二是以信息化手段监督执法行为。按照省厅建设的公安警务综合信息运用平台,要求各部门必须将接处警信息、案件受理信息、执法办案信息录入系统,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监督、规范管理。充分利用平台落实对执法活动的网上监督、执法流程的网上管理、执法质量的网上考核。使案件办理和执法监督实现网上流转办批、网上质量考评,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督察部门经常性地通过网络实时监督民警的执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有效地杜绝了刑讯逼供等执法问题的发生。三是为每位民警配备警务通,切实做到让数据多跑路、民警少跑腿,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积极推动智能化执法办案场所建设,积极对接协调资金缺口问题,2021年10月建成了大姚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并通过了省公安厅的检查验收,为深化大姚县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八)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政务服务改革情况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以围绕建立依法行政的服务型机关要求,以转变公安行政审批职能,提升工作质量为核心,坚持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厘清行政权力关系,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一是根据警种实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权力)进行认真梳理,法制大队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全县公安机关各警种和部门“清单之外无权力”。经全面清理,我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八类1064大项,其中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7580项、追责情况7259项。二是推行“大数据+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应用,将户籍管理、交通违法、出入境证件业务等统一归入政务大厅或政务窗口办理,实现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网上受理、网上审批,通过主动下沉、上门服务、“局长科长股室长走流程”等方式,收集民意,全力提升服务效能,优化服务环境,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突出主责主业,加大违法犯罪打击力度,通过侦破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提高辖区群众、企业的安全感和满意度。针对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案件,实行快侦快办,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企业损失。同时,组织开展重点企业周边社会治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落实打防管控措施。出台大姚县公安局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措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为大姚的经济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局在法治公安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执法主体素质参差。由于执法队伍庞大,个人的文化素质、法律素养、业务能力等状况不一。一些民警不熟悉业务规范,对自己的职责权限定位不清,在执法过程中不按照程序办事,对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准确,文书制作规范性较差。这严重损害了公安整体形象和执法权威,降低了公安法治建设的整体水平和效果。

(二)群众工作能力欠缺。有的民警缺乏做群众工作应具备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律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难于把握民众的思想脉搏;有的民警为谁执法观念模糊,对民众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引发民众对公安机关不信任的抵触情绪。 

)执法主体责任不实。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对于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过错不仅要追究主办民警,还要追究领导责任,缺少“为改革者担当、为尽职者担当、为担当者担当”的容错免责方面的内容。

三、下一步的措施和建议

一是要继续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牢牢把准政治方向,始终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法治建设,把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到谋划重大战略、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务、推进重大工作的公安法治建设实践中去,对标对表,及时校准偏差,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纠正偏离和违背党的政治方向的行为,确保法治公安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二是加强完善执法监督的长效机制,认真落实案件日巡查工作机制,开展案件考核,全面提高个案执法质量。

加强执法培训。针对我局存在的执法突出问题,结合实际开展针对性培训,努力提高我局的执法办案水平。

加强执法信息化的运用。充分运用信息化引领执法规范化,督促执法执勤民警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上强制入轨,达到“有警必出,处警必用”的要求,从执法源头规范民警的执法执勤行为,杜绝涉法涉诉执法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