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姓名
(一)未成年人
1、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2、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共同申请书。
未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监护人一方隐瞒事实骗取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公安机关予以更正为原名。
(二)成年人
1、个人申请书;
2、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册、居民身份证。
有工作单位的,应当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出生日期
1、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书;
2、原始户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件号码顺序编码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册)、原始出生依据(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出生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3、项目更正人居民户口册、居民身份证。
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持“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出生日期的认定函”(州级)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
4、认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