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
(一)收养未成年人(捡拾)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2、《收养登记证》/儿童收养登记告知书(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
3、弃婴的全面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或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比对证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捡拾报警记录;
6、不育不孕症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7、社会发布的寻亲公告(登报方式);
8、收养人居民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
(二)私自收养未成年人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2、事实收养公证书;
3、出生医学证明;
4、生、养父母协议;
5、收养人居民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
二、存疑人员
1、本人或抚养人的书面申请;
2、本人或抚养人的陈述情况说明;
3、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至少询问三人,含一名知情且无利害关系人);
4、弃婴的全面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5、社会发布的寻亲公告(登报方式);
6、公安机关调查结论;
7、抚养人居民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
以上有《收养登记证》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养子女,其他的登记为非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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