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工信(商务)科技局,楚雄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各有关单位:
《楚雄州财政科技计划(专项)监督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州科技局第31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楚雄州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财政科技计划(专项)监督工作
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楚雄州财政科技计划(专项)(以下简称“州科技计划”)和项目的监督工作,提高科技计划实施质量和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科技计划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0号)、《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财政科技计划(专项)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云科规〔2022〕7号)以及《楚雄州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楚雄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楚科规〔2022〕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楚雄州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监督是指楚雄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各类州科技计划及所涉及的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所开展的检查、督导、评估评价和问责,促进科技管理的科学规范、公平公开,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州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部门管理科技计划及资源配置的科学性、规范性,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
(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加单位、揭榜方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负责人及参加项目的科研人员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四)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
(五)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验收和监督工作的专家,以及支撑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
(六)各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在州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情况。
(七)对财政资金设立的各类州科技计划的科技伦理监管。
第五条 监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监督工作既要将有关内容和要求融入管理工作,又独立于管理工作展开,确保客观、公正。
(二)坚持分类监督。根据州科技计划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类开展监督工作,既强化监督的刚性要求,又要发挥监督的督导和服务功能。
(三)坚持分层分级监督。结合州科技计划管理层级,实行分层分级监督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和事后绩效评价,加强责任倒查,突出对关键环节的监督。
(四)坚持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强化内部管理、法人负责和科研自律,加强公开公示和外部监督,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受理投诉举报。
(五)坚持绩效导向。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发挥监督信息平台监管作用,加强科研诚信管理系统建设,构筑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州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各个环节都应当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主责谁接受监督、权责对等的原则,各责任主体都要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责任,州科技局、项目推荐部门、项目管理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等各监督主体,对受其管理或委托的责任主体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问责。
第八条 州科技局是监督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监督相关管理制度规范;
(二)加强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基础能力建设;
(三)组织开展对州科技计划、专项工作、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等重点环节管理工作规范性和科学性的监督,开展对州科技计划、项目目标实现、结果产出、效果和影响等绩效评估评价;
(四)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五)组织开展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监督;
(六)加强监督结果的反馈和运用,建立统一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对各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在州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情况的监督;
(七)对财政资金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的科技伦理监管;
(八)加强项目管理监督工作的培训,提高监督的质量;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九条 项目推荐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工作,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按照有关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职责,加强对相关州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的监督;
(二)负责组织对所属单位承担的州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配合相关监督主体对所属单位存在的重点问题和线索进行核查;
(三)加强对所属单位作为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建设、日常运行的管理和监督;
(四)参与对相关领域州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质量、成果转化运用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等绩效评价;
(五)组织开展对所属单位在州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情况的监督,并加强对科技伦理的审查和监管;
(六)配合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等部门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所管理的州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监督,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对相关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督;
(二)对相关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价;
(三)开展对参与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
(四)对项目承担单位在州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情况的监督,并加强对科技伦理的审查和监管。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主体,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包括对项目参加单位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对相关项目的绩效自评和成果的审查审核;
(三)对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弘扬科学精神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强化科研人员的自律和科研诚信意识,加强对科技伦理的审查和监管。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拟定项目方案,明确对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和督促的相关要求;
(二)监督项目资金的规范支出,对参加单位项目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参加项目的科研人员的自律性和科研诚信的监督;
(三)审查按要求报送的阶段性成果、重大进展情况、科技报告以及验收等项目材料。
第十三条 州科技局牵头建立部门间会商机制,加强监督制度的建立、年度项目监督工作计划、监督结果运用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州科技局、项目推荐部门以及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各监督主体都应接受州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四条 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各责任主体应积极履行职责,将监督工作融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中,通过制度规范建设、履行法人责任、强化内部控制和自律等、实现科学决策,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监督与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同步部署的原则,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工作规范,将监督内容和要求纳入其中,明确州科技计划和项目立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遴选和管理、专家遴选和使用、项目组织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估评价、成果汇交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流程、责任主体以及监督主体,强化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六条 州科技局在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工作委托和任务下达的,应按照有关要求,在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工作任务、考核目标和指标、监督考核方式、验收方式、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明晰各方责、权、利,为监督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机构管理和运行的各类规章制度,提高专业化监管水平。定期向州科技局报告科技业务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项目推荐部门应当对所属或者所辖单位的项目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作出规范,完善监督机制,并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内部管理,落实科技计划项目及财政资金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科研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保障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九条 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和监管体系。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内部监督机构或专门人员的监督职责,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内部审查,做好记录,督促依法合规开展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实施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日常记录和资料归档,按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将相关管理信息纳入楚雄州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楚雄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按时向州科技局、项目推荐部门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等。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州科技局。
第二十二条 州科技局建立统一的科技专家数据库,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专家选择从统一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行动态管理和回避制度,定期进行轮换、调整。
第二十三条 科研人员和专家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四章 公开公示
第二十四条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都要建立公开公示制度,明确公开公示事项、渠道、时限等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州科技局、项目推荐部门、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将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验收结果、绩效评价和监督报告以及专家管理和使用等信息,在楚雄州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或各单位门户网站上,及时主动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研发工作计划、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研究成果以及科技报告呈报情况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开公示应注重时效性。项目指南(申报通知)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拟立项项目公示及其他事项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各责任主体应当对监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九条 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受理投诉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分类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部门处理,或者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直接向有权受理的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十条 各责任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形成联合监督工作组,集中开展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第五章 外部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各责任主体强化内部管理基础上,各监督主体根据职责和实际需要,开展外部监督。
监督对象的选择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用随机抽取和对风险度高、受理举报等重点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外部监督的比例。
第三十三条 外部监督一般采取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估评价等方式。
专项检查是指对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法人治理结构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项目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等情况进行的检查。
专项审计是指对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项目考核经济指标的核定以及内部管理有效性进行审计,一般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专业机构开展。
绩效评估评价是指对科技计划项目的整体目标定位、组织管理、实施进展、财政资金使用、成果产出、效果和影响等,及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的评估评价。
第三十四条 外部监督一般应集中时间开展,加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协同。原则上,对一个项目执行情况现场监督一年内不超过1次,执行期3年以内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情况现场监督只进行1次。对风险较高、信用等级差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承担的项目,可加大监督频次。
第三十五条 各监督主体应当根据职责并结合州科技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分别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实施主体和结果要求等,并对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进行衔接,避免重复开展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监督主体应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受理投诉举报,并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地方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监督主体应当对监督中发现重要问题和线索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检查。核查工作可根据需要责成有关责任主体所在法人单位或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开展。
第三十八条 各监督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形成联合监督工作组,集中开展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监督主体应当加强与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第六章 结果运用和信用管理
第四十条 各监督主体针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下达监督结果和整改建议。相关责任主体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有关监督主体。
有关责任主体对监督结果有异议或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四十一条 建立监督结果共享制度。各监督主体应按照统一要求,将有关监督结果汇总到楚雄州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监督结果应包括监督主体、对象、内容、时间、程序、结论和重要事项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 州科技局会同项目推荐部门,根据监督结果和有关责任主体整改情况,提出州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动态调整意见,优化州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并将监督结果作为州财政科技资金予以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服务机构根据监督结果和项目承担单位整改情况,提出项目动态调整意见。
第四十三条 各监督主体应当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由州科技局采取约谈、降低信用等级、解除委托合同、追回已拨付的管理工作资金、取消项目管理服务机构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加单位、揭榜单位和科研人员,责成项目推荐部门采取约谈、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专家,采取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一定期限内咨询评审和监督资格等处理措施。
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各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州科技局建立统一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通过楚雄州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各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实施信用管理,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级。各监督主体应及时记录项目管理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监督支撑机构、专家和科研人员信用信息,确保信用管理有效。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等级作为项目管理服务机构遴选、项目立项及资金安排、专家遴选、监督支撑机构使用等管理决策重要参考。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良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可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信用等级与监督频次挂钩。对于信用等级良好的机构和人员,可减少或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监督;对于不良信用等级的,应作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频次。
第四十六条 加强科研诚信体系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体系的衔接,实施联合惩戒机制。
第四十七条 州科技局会同项目推荐部门建立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制度, 将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及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进行管理,相关信息作为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四十八条 州科技局积极培育专业化的监督支撑机构和专家队伍,严明工作规范和纪律,加强统一管理和培训交流。
各监督主体应加强内部监督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并注重发挥监督支撑机构和专家队伍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实施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以及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按照相关要求保守秘密。涉及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条 监督工作所需费用应由各监督主体支付,不得转嫁给被监督方。
第五十一条 州科技局依托楚雄州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监督信息平台,加强监督信息共享。
第五十二条 各监督主体应当依托监督信息平台开展工作,积极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开展智能监督和风险预警,提高监督工作精准化和针对性。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各责任主体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中,应当依据本规定明确监督内容和要求;各监督主体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其他科技管理活动的监督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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