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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索 引 号:dyx003-/2023-1017006 公文目录:园区经济 发文机构:大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7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按照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优化提升各类开发区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大姚县工业园区绿色食品加工和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产业集聚区”)入园企业的生产、建设管理工作,规范企业行为,加快我县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我县产业集聚区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产业集聚区是大姚县绿色食品加工和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集聚区,即大姚县工业园区“一园两片区”的金碧片区和南山坝片区。

第三条 大姚县人民政府将产业集聚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大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负责产业集聚区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县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产业集聚区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积极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到产业集聚区依法投资兴办工业企业。

第五条 产业集聚区建立高效管理运行机制,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发挥综合服务功能,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生产经营条件。

第六条 投资者在产业集聚区内从事正常投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产业集聚区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大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是产业集聚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代表县人民政府对产业集聚区实行统一管理,履行经济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做好产业园开发建设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 大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对产业集聚区管理的主要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实施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专项规划;

(三)制定产业集聚区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

(四)按照职权审批或者审核产业集聚区内投资项目,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产业集聚区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划进行布局;

(六)组织实施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通路、通电、通水及场地平整“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七)负责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八)负责产业集聚区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

(九)牵头成立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根据县人民政府与企业签署的项目招商引资协议,与入园企业签订相关入园协议;

(十)负责指导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一)牵头组建产业集聚区国有企业平台公司,对产业集聚区内的厂房租赁、保障性住房租赁、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及收费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和服务;

(十二)执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企业入园准入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进入产业集聚区的入园企业实行行业准入原则。

(一)进入大姚县金碧片区的行业主要为符合绿色食品要求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制造、流通与服务业,以及为绿色食品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配套行业,以高原特色农业农产品产业为主体,集科研、生产、加工、贸易、物流为一体的现代化农业产业项目,着力打造以绿色食品加工业集聚为主的绿色食品加工产业园。

(二)进入大姚县南山坝片区的行业主要为进行简单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提供装备的各类制造行业,包括: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生物科技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新能源设备制造业及储能产业等,着力打造以装备制造业集聚为主的装备制造产业园。

(三)入园项目要求符合大姚县产业布局及政策要求,符合国家及省州最新的行业领域指导目录。

(四)禁止引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和项目。

第十一条 优先入园的企业和项目:

(一)符合《云南省工业产业转型升级指导目录》的企业和项目,主要从事绿色食品和装备制造生产加工、销售、产品研发及与之相关联的产业等,适当发展与主导产业关联度较高的部分配套产业,以及科技含量高、财税贡献大、就业带动强的企业和项目;

(二)符合楚雄州产业集聚区产业布局和大姚县产业发展定位,引进主动承接和融合高科技产业、对县域经济有明显拉动作用的企业和项目;

(三)为产业园提供配套服务的相关产业。

第十入园企业投资强度及产值要求:

(一)符合进入大姚金碧片区绿色食品加工产业园的行业企业,企业购买土地投资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150万元,投产后亩均产值要达到200万元/年以上;若由国有平台公司配建仓储、冷链仓库、厂房的,厂房内的设备投资不低于每亩200万元,投产后厂房内的亩均产值要达到400万元/年以上。

(二)符合进入大姚南山坝装备制造产业园的行业企业,企业购买土地投资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200万元,投产后亩均产值要达到300万元/年以上;若由国有企业平台公司配建标准厂房的,标准厂房内的设备投资不低于每亩200万元,投产后标准厂房内的亩均产值要达到800万元/年以上。

第十入园企业税收要求。入园投资企业在项目建成投产一年后,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入库税收发票,进入大姚金碧片区绿色食品加工产业园的企业上一年度亩均税收须达3万元以上(以厂房面积计),进入大姚南山坝装备制造产业园的企业上一年度亩均税收须达10万元以上(以厂房面积计);以县外自然人名义来产业园区投资新办企业的,必须承诺在合同约定的项目竣工投产时间后两个完整年度内年亩均税收分别到达入园企业的税收要求(以厂房面积计)。享受免税政策的入园企业需由税务部门出具相关的免税证明作为依据。

第十入园企业注册资本金要求。入园投资企业需提交有效资信证明,其企业注册资本金占项目投资总额比重原则上不低于30%(其中: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注册资本金按不低于2000万元执行)。

第十入园企业入园项目环保要求。入园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功能区规划、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要求,其采用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必须达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相关要求,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满足全县节能减排目标整体要求。入园业主有较强的环保意识和环保理念,原则上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工艺以及先进的污染治理设施减少污染物排放,能够按照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对项目产生的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进行治理,做到长效的达标排放。

入园企业入园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健全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入园企业在开工建设前,需到县应急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报备。

第十入园企业工商注册要求。入园投资企业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1个月内,必须在大姚县内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

第十为切实做好企业入园工作,成立“产业园项目审核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县投资促进局、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核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由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共同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入园企业项目规划文件的技术性审查及对入园项目实际投资、创税、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政府本级财政扶持奖励等内容的审核工作;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可邀请其它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共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入园程序:

(一)县外招商引资项目,县投资促进局根据产业政策、准入条件、产业布局、财税贡献、社会就业等,会同发改、财政、工信、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税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出项目合作的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签订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书;

(二)县外招商引资企业除了提供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书以外,所有项目投资者需向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1.项目入园申请书;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4.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5.项目选址意见书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县内企业项目,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根据产业政策、准入条件、产业布局、工业产值等,开展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审查评估,评估通过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入园,所需提交资料与上述相同;

(四)入园企业与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签订企业入园协议;

(五)畅通行政审批和服务“绿色通道”,投资者提交合法有效完备的相关材料,县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和审批程序,限时办结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企业依法依规承担。

第四章 政策优惠与企业扶持

十九进入大姚产业集聚区的行业企业,发展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的,可享受省州县每年出台的稳增长政策。

第二十条 进入大姚南山坝装备制造产业园的行业企业,除享受稳增长相关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大姚县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大办发〔2022〕6号)文件中确定的土地政策、税收扶持政策、标准厂房租金扶持政策、职工保障房扶持政策、企业人才引进政策、企业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及“一企一策”有关政策。同时,为全力打造装备制造产业园,将加大对入园企业的扶持力度,租赁标准化厂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企业,若达到以下条件的,将给予企业相应的减免标准化厂房租金和保障性住房租金优惠扶持,且可同时享受。具体优惠扶持为:购买土地投资项目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入驻企业,购置土地不低于10亩,投资强度达每亩200万元、亩均产值要达到300万元/年以上、且年亩均税收达1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20套以内保障性住房租金全额补助;租赁标准化厂房且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企业,租赁厂房不低于3000平方米,投资强度达每亩200万元、亩均产值要达到800万元/年以上、且年亩均税收(以厂房面积计)达2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20套以内保障性住房租金全额补助;投资强度每亩增加100万元且亩均产值每增加100万元/亩以上、且年亩均税收每增加5万元的,可增加10套保障性住房租金全额补助。享受租金补助的保障性住房按企业实际需求配备,禁止企业转租。享受相应政策的企业按年认定。

第二十 创税贡献较大的入驻企业,在金碧绿色食品加工产业园区租赁仓储、冷链仓库、厂房的,年亩均税收(以厂房面积计)达15万元以上的,除享受相应的税收奖励政策外,对其租赁的仓库、厂房给予相应租金50%的补助;年亩均税收(以厂房面积计)达30万元以上的,对其租赁的仓库、厂房给予相应租金的全额补助。在南山坝装备制造产业园区租赁标准化厂房的,除享受《大姚县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中的税收扶持政策外,年亩均税收达20万元以上(以厂房面积计)的,对其租赁的标准化厂房给予相应租金50%的补助;年亩均税收达35万元以上(以厂房面积计)的,对其租赁的标准化厂房给予相应租金的全额补助。享受相应政策的企业按年认定,并以税务部门出具相关的完税证明作为依据。

第二十 协助本县开展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引入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能够落地投产的入驻企业,或者能够带动地方就业成效明显、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和就业困难群体创业就业的,南山坝装备制造产业园的入驻企业可享受20套以内保障性住房租金减免扶持,金碧绿色食品加工产业园区的入驻企业可享受县城内公租房申报支持。

第二十入驻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保障性住房租金减免和标准厂房租金减免政策;同时,为促使入园企业健康发展,在优化园区投资环境方面给予其他方面扶持。

1.县级职能部门积极配合企业向国家、省、州争取各种扶持政策和资金,用于企业建设和发展;

2.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3.引进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对财税和就业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和项目,特别是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县人民政府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酌情确定具体扶持政策;

4.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五章 土地开发与管理

第二十按照“产业集群、企业集中、资本集聚、土地集约”的原则,按照产业集聚区规划加强产业集聚区土地开发与管理,严格控制入园项目土地供应。

第二十为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强化招商引资,加快企业落地,由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加强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收储工作。

第二十产业集聚区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县内国有企业参与产业园配套设施管理运营;强化产业集聚区规划引领作用,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必须按产业布局规划进入产业园。

第二十七条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擅自改变的,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责令对地上建筑物无偿拆除。

第二十八条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国家产业政策和原料、市场等因素影响,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导致使用权转让的,在不改变、影响省、州产业园认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等前置条件下,应征得土地出让方同意,经县自然资源、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新的土地用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九条 入园企业须按建设规划、建设期限、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成投产。自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生效约定的动工之日起,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颁发之日起,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未动工建设,以及开发面积、投资强度不足的,按相关规定以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取消享受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设施无偿拆除。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动工建设的,应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六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 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以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同时应当符合全县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林业保护等规划。

第三十一条 产业集聚区内通路、通电、通水、通信、通排污管网及场地平整“五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产业园总体规划和企业入驻情况,在大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统一组织协调下,多渠道筹集资金,委托县内国有企业平台公司建设。

第七章 入园企业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后,必须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设计、建设并竣工投产,约定期限自正式供地之日起计算,至竣工验收之日止,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期限不超过1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期限以合同约定为准。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开工期或建设期的,须经产业集聚区项目审核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入园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按县规委会审查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实际审查的施工图纸施工,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管。若不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的,将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建、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予以强行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第三十四条 企业如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建设,或不能按时投产,由大姚县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下发限期整改书面通知,超出整改期限一个月以上仍未整改到位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法规、政策收回土地使用权及零补偿处置建筑物。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主动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派人监管。

第三十六条 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度,为项目提供必要服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月向大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送内容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完成工程量以及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由企业向产业集聚区项目审核领导小组提交竣工验收书面申请。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由产业集聚区项目审核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相关专业验收,对项目投资进行审核审查,对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的,投资方要按合同约定增加投资,否则,不予享受产业园区的任何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十九条 项目的不动产权证必须在企业竣工验收后,并符合企业入园协议后方可办理。

第八章 公共区域管理

第四十条 禁止企业在产业集聚区内私搭乱建,擅自改变和破坏产业园内的建设设施和设备。

第四十一条 入园企业需经常保持厂区及周边干净整洁,自觉做好门前“三包”工作,产业园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出入产业园装运垃圾、泥土、砂石、燃料和废渣等物品的各种车辆,应采取车辆冲洗和防溢漏措施;建筑施工单位应对建筑施工后产生、废弃的临时建筑物必须限时清理,产业园入驻企业每天产生的垃圾由统一收集后运送到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影响产业园环境卫生。

第四十二条 入园企业统一使用产业园内的水、电、路、通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开口铺设供排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取用地下水及建设其它未经许可的设施。如有特殊需求的,须经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严格按产业集聚区规划和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四十三条 入园企业应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配合做好产业集聚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同时,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群防群治工作。

第九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入园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和安全评价、审查。项目竣工后,应按要求向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督审批部门申请“三同时”验收;向住建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第四十五条 入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将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第四十六条 入园企业必须按时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等,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入园企业必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物资装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建立从职人员安全意外伤害保障,强化安全生产应急演练,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第四十八条 建设业主应确保安全生产的足额投入,工程施工中要坚持安全生产、文明作业,切实履行安全责任,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 入园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或治安案件,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章 企业经营管理

第五十条 入园企业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规,按时兑现员工工资,落实员工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待遇,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入园企业须依法注册登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及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入园企业必须严格岗位责任管理,健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重要管理规章制度必须上墙。

第五十三条 入园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树立质量管理意识,健全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不得使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第五十四条 入园企业在建阶段,按月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项目投产后,生产企业要明确财务统计人员,健全财务统计制度,规范财务统计工作程序,按统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资料和月、季、年报等统计报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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