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大姚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法履行成本监审、征求意见、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并经过合法性审查,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大姚县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报经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大姚县城市供排水价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大姚县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情况
(一)调整供排水价格
1.城市用水终端价格。城市用水终端价格由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构成,具体是: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4.10元/m3,非居民用水终端价格6.10元/m3,特种用水终端价格10.00元/m3。
调整后的城市供水到户终端价格均包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和原水费(详见表1)。
2.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居民生活用水继续执行阶梯价格政策,按年用水量计量,划分为三级阶梯。年用水量0-240m3(含240m3)部分,按第一阶梯水价4.10元/m3执行;年用水量在241m3-360m3(含360m3)区间部分,按第二阶梯水价5.55元/m3执行;年用水量360m3以上的部分,按第三阶梯水价9.90元/m3执行(详见表2)。
部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对家庭人口超过4人(不含4人)且用水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居民户,可持户口本、居住证或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城市供水企业申报,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每增加1人增加第一阶梯年用水量40m3。
(二)建立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的规定,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定额及具体分档水量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大姚县用水实际据实核定,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为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为1倍。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格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计量周期可按半年或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三)特殊困难群体优惠政策
1.对城市供水范围内的特殊困难群体、烈士家属、残疾人(二级及以上)等特殊困难人员,凭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每月每户免收5立方米水费,超过5立方米的按调整后价格计收(特殊困难人员优惠减免由本人提出申请,供水企业据实审核)。
2.对县城区供水区域范围内的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水费。
3.对城市供水区域内的敬老院、孤儿院(不含绿化、生产经营)用水按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50%收取或用水量减半收取(由供水企业审核)。
(四)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调整后的供水价格从2024年9月1日用水量开始执行。阶梯水量计量方式由现行每户按月计量调整为每户按年度计量,执行时间从2025年1月1日开始。
二、公众参与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县发展改革局通过调研座谈、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网站公开等方式,将《大姚县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大姚县城市供排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公开,广泛征求消费者、经营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个人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县发展改革局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真研究,对《大姚县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根据归纳整理,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16条意见建议,经研究决定予以全部采纳11条,部分采纳2条,不采纳3条(详情请咨询大姚县发展和改革局,联系人李雁,联系电话:0878-6213434)。
附件:1.大姚县城市供水终端价格表
2.大姚县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表
2024年8月28日
表1
大姚县城市供排水终端价格表
类别 |
城市用水终端价格 |
其中 |
执行范围 |
|
自来水 价格 |
污水处理费 |
|||
第一类 居民生活用水 |
4.10 |
3.10 |
1.00 |
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部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 |
第二类 非居民用水 |
6.10 |
4.60 |
1.50 |
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建筑施工用水等。 |
第三类 特种行业用水 |
10.00 |
8.50 |
1.50 |
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 |
单位:元
注:以上自来水价格中已含水资源费0.20元/m3,原水费0.50元/m3。
表2
大姚县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表
单位:元/m3
类别 |
阶梯价格 |
其中 |
每户年用水总量 |
||
自来水 价格 |
污水处理费 |
水资源费及原水费 |
|||
第一阶梯 |
4.10 |
2.40 |
1.00 |
0.70 |
年用水量0-240m3(含240m3) |
第二阶梯 |
5.55 |
3.85 |
1.00 |
0.70 |
年用水量241m3至360m3(含360m3) |
第三阶梯 |
9.90 |
8.20 |
1.00 |
0.70 |
年用水量360m3以上 |
注:1.执行范围:抄表到户的城镇居民住宅家庭日常生活用水(合表用户除外);
2.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执行;
3.对城市供水区域内的敬老院、孤儿院(不含绿化、生产经营)按改革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优惠50%计收或用水量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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