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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大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索 引 号:dyx-/2023-1025069 公文目录:文字解读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04日 文  号: 标  题:解读:《大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落实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推动农业源减排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以及云南省、楚雄州等地方法规、规划和文件等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大姚县实际情况,制定大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全县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以及产业发展空间规划调整为依据,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2018年4月底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出台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2018年11月底前,全部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到2020年,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养殖污染物处理设施设备配置率达75%以上,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划定原则和依据
  1.划定原则
  (1)统筹兼顾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畜禽养殖不同种类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有效推进。
  (2)科学合理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是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划定的,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地、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确需纳入禁(限)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等边界确定方法和范围划定原则为依据,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3)协调一致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4)强制动态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控措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后,原则上2022年以前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参照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程序办理。
  2.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6)《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7)《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
  (8)《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10)《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2)《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3)《楚雄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17〕63号。
  (15)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的通知》云农(牧)字〔2018〕35号。
  (四)划定程序
  1.县级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2.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畜禽禁养区分布图和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3.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征求了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征求了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4.县级农业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送上州级环保部门、农业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术语和定义
  1.畜禽:包括猪、牛、羊、鹅、鸡、鸭、兔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划分标准:(依据《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云农牧字〔2008〕35 号)执行。
  (1)畜禽养殖场是指规模为:生猪常年存栏≥200 头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50 头,鸡常年存栏≥5000 羽,牛常年存栏≥50 头,羊常年存栏≥200 只,鹅常年存栏≥500 只,鸭常年存栏≥ 5000 只,兔常年存栏≥500只,其它畜禽种类标准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按GB18596折算成猪的存栏量计算。
  (2)畜禽养殖小区是指规模为:生猪常年存栏≥300 头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100 头,鸡常年存栏≥10000 羽,牛常年存栏≥100 头,羊常年存栏≥500 只,鹅常年存栏≥1000 只,鸭常年存栏≥10000 只,兔常年存栏≥1000 只,其它畜禽种类标准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按GB18596折算成猪的存栏量计算。
  3.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4.畜禽养殖限养区(以下简称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户),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户)不得扩大养殖规模。在限养区内进行畜禽养殖活动,应当符合我县规定的品种、规模、总量等要求,并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限养区内严格审批新、扩、改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位于限养区内的现有养殖场,辖区政府必须限期治理,做到达标排放。污染严重的、治理不达标的、不按要求进行治理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搬迁或关闭。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6.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域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7.国家公园:指为了保护一个或多个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为生态旅游、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提供场所,而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管理和利用的自然区域。
  8.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9.城镇居民区:指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
  10.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法及划定范围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17〕63号)要求,确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的划定。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和水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本次划定范围内包含了大姚县大坝水库、石洞水库、大坡水库、大罗古水库、红豆树中型水库、桂河底水库、里长园水库、利皮乍水库、木卡拉水库、团山水库、花镇皮左黑、椅子奇箐水源保护区、三岔河荃吗箐水源保护区、三台乡李老吾箐水源保护区、昙华集镇水源保护区、铁锁集镇水源保护区、、湾碧乡茨拉大箐水源保护区,其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以内设为禁养区。
  2.自然保护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实验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本次划定范围内有昙华山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禁养区范围按照其实验区边界范围执行。
  3.风景名胜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
  本方案划定范围内有昙华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包括昙华山、三潭瀑布、妙峰山、石羊古镇、龙山、三台核桃谷、帽台山、湾碧小镇风景名胜区和永丰湖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禁养区范围按照规划的核心景区范围执行。
  4.湿地和国家公园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经认定的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湿地范围内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经批准的国家公园范围内,保护区、生态保育区、游憩展示区、传统利用区内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
  本方案划定范围内不涉及湿地和国家公园。
  5.城镇居民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兼顾城镇发展,科学划定城镇发展边界线。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本方案城镇居民区禁养区主要为金碧镇、石羊镇、六苴镇、龙街镇、赵家店镇、新街镇、昙华乡、桂花镇、三岔河镇、湾碧乡、三台乡、铁锁乡以划定的城镇规划边界进行划定。
  6.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按照确定并公布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边界确定禁养区边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主要分布于城镇内区域,本方案中不再划分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
  7.其他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2010—2020)》确定的楚雄州境内长江、红河流域和重点流域作为限养区的重点划分范围。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要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其他需划定为禁养限养范围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各地畜牧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划定。
  本次划定限养区范围内包含了金沙江、渔泡江、蜻蛉河河岸线以外100m范围内设为限养区。大姚县大坝水库、石洞水库、大坡水库、大罗古水库、红豆树中型水库、河底水库、里长园水库、利皮乍水库、木卡拉水库、团山水库、桂花镇皮左黑、椅子奇箐、自必苴水源保护区、三岔河荃吗箐水源保护区、三台乡李老吾箐水源保护区、昙华集镇水源保护区、铁锁集镇水源保护区、湾碧乡茨拉大箐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设为限养区。    
  三、禁养区环境监管要求
  (一)严格环境准入制度
  县环保、农业、住建、国土、卫计、水务、林业、教育、文体广电局旅游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再颁发相关行政许可。要鼓励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建设生态型畜牧养殖小区或养殖场。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结合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
  (二)加强长效监督机制
  建立各乡镇领导干部包片区、驻村干部包村、村委成员包养殖场户的监管网络,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区域内畜禽养殖执法巡查,强化联合执法,对违法在禁养区内建设养殖场(小区)的要坚决予以强制拆除并予以相应处罚,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和公开处理。
  (三)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要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加强对一、二级水源保护区的监管,确保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无任何畜禽养殖设施,已有的养殖设施要拆除或关闭;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要严格控制饲养规模,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不达标的,应依法关闭或搬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禁养区的环境监管,禁止建设任何养殖设施,包括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养殖设施,对已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全部关闭或搬迁。
  除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外,对于其他类型的禁养区,在禁止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同时要加强对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的养殖设施进行监督性管理,所有养殖设施必须建设污染治理设施,防止产生的粪污对周围地表水、地下水和居民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和影响。
  严厉打击养殖违法行为。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依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