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原因
为保护县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活动。
二、管理目标
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进一步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严厉打击各类生产性捕捞行为,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现象。
三、垂钓管理采取的措施
(一)钓具钓法管理
1.在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内,只能使用报备的钓具、钓法进行垂钓,不能转让报备的钓具,钓饵。只允许以“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方式进行休闲垂钓,禁止使用串钩、爆炸钩,以及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渔业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进行垂钓;使用台钓方法垂钓,只允许以“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方式进行休闲垂钓;
2.禁止使用禁用渔(钓)具、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3.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4.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饵料。
(二)钓获物管理
1.严禁垂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物种和省级保护的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钓获上述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如:一级保护水生动物长江鲟(俗名达氏鲟)、二级保护水生动物胭脂鱼(俗名亚洲美人鱼)、圆口铜鱼(俗名耗子鱼、水鼻子)、长鳍吻鮈、长薄鳅(俗名花鱼)、金沙鲈鲤、细鳞裂腹鱼(俗名细鳞鱼)、大鲵(俗名娃娃鱼)、岩原鲤(黑鲤)等水生野生保护动物。
2.钓获物单尾需达到150克以上(小野杂鱼类除外),垂钓时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鱼,常见钓获物应当符合下列规格:青鱼1000克、草鱼1000克、鲢鱼1000克、鳙鱼1500克、鲤鱼400克、鲫鱼50克、大口鲶1500克等,钓获小于上述规格的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3.严格控制钓获物的数量。垂钓所得渔获物每人每日不得超过5000克且不能上市销售,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物单尾重量超过5000克的,可以留取,其它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4.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5.禁止销售、收购钓获物。严禁钓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为非法捕捞。
6.禁止餐馆、小吃店代为加工、制作“江鱼”“江鲜”等钓获物。
四、实施期限
本《垂钓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30年12月31日结束。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878-6222279
滇ICP备05001067号 网站标识码:5323260002 滇公网安备 53232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