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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文件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4-1125001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09日 文  号:大政办发〔2024〕49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省、州级有关通知要求,《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试行。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相关政策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措施,请抓好落实。

一、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改革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影响面广。各参保单位要加强政策学习,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县医保局要充分结合各参保单位实际情况,组建政策宣讲团,深入参保单位,全面开展政策宣传解读;要把握宣传重点,着重宣传改革对减轻参保群众负担、提高参保群众保障水平、提升医保便民化水平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大力宣传门诊共济改革各项便民利民举措,切实让广大参保群众认同改革、支持改革,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强化部门协同配合

医保、卫健、财政、市场监管、人社、网信、公安等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能职责,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医保要做好政策宣传培训、解答工作,全面落实好省州职工门诊共济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确保参保人门诊共济待遇落到实处。康局要加强监管考核,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全面提升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财政要对基本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实施监督,加强资金保障,及时拨付定点医药机构所产生的医保支付费用。市场监管要加强零售药店管理和药品质量监管,规范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行为,配合医保、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倒卖医保药品等违法行为。人社要及时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新增、变更、死亡等相关情况,确保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县委网信要密切关注社会舆情,组织做好涉门诊共济改革的诉求转办,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委老干部局要通过老干部座谈会议、老年大学等渠道开展门诊共济政策宣传解读,动员老干部积极发挥作用,支持、宣传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改革。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做好部队退转安置退休干部的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主动服务,靠前解答,确保部队退转安置退休干部100%知晓政策。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稳定的要求,深入分析排查涉改重点人群,提前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及时化解舆情和信访风险,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三、全面落实政策待遇

县医保局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组织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政策培训,指导定点医药机构按时、准确、全面落实好门诊共济改革政策措施,严格执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和门诊费用医保报销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确保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产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应报尽报。要进一步优化报销流程,最大化地方便职工就医结算,让参保职工切实感受到医保改革带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要充分做好政策衔接,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楚雄彝族自治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暂行)》与《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省级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准,其余国家、省、州有具体政策措施的按照具体规定执行。

2024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我省印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调个账提待遇扩共济优服务

《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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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大政办发〔2024〕49号附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59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