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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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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城市管理办法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4-0821001 公文目录: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08年04月01日 文  号:大姚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 标  题:大姚县城市管理办法

《大姚县城市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30日第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日起施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姚县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安全、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姚县县城建成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城市道路及设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绿化、交通、市政公用事业及特许经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以人为本、市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大姚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经费每年按县城建成区面积每平方米0.10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城市管理。

第六条 大姚县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协调、组织实施。县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城市日常管理及监督工作。发改、财政、建设、民政、国土、环保、公安、交通、卫生、安监、经贸、文体、工商、邮政、电信、广电、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城市道路及设施管理

 

第七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凡有破损、坑洼的,由城建主管部门及时修整。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箱盖、滤水板应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有关产权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严禁破坏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设施。

第八条 城市道路及其它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电视、供排水、照明、城市客运、地名标识、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丢失的,有关产权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应及时清洗、维修或更换。

第九条 城市道路上不得擅自新开车辆通道口,确需新开车辆通道口的,应当持有关部门文件及规划设计方案,到城建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它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或堆放建筑材料和进行施工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应持有关部门文件,到城建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城市道路占用许可证》后方可占用或施工作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主干道和交通要道设置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的,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城市道路占用许可证》,由城建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规划设置摊位后方能进行经营,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商户不得出店占道经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临时性经营活动。星期日和春节前一周,赶集群众可在部分城市道路的人行道上摆设摊点经营,但不得占用车行道,摊点摆放应整齐规范,不得搭设棚架挂售商品。可摆设摊点进行临时性经营的城市道路名录由城建主管部门适时公布。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旁擅自设置邮政亭、阅报栏、宣传栏、广告栏、路牌、栏杆等设施,确需占用的,须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面积和使用性质实施,不得损坏城市道路设施,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占用城市道路结束后,应及时将路面清扫干净,有损坏的,必须按设计标准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未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及城区公共场所上空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各类管线设施。批准架设的电视、电话、照明等各类管线,必须按照行业标准及部门规范进行整齐有序架设。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各类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道抢修,同时申报城建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持规划部门相关文件及设计图纸,到城建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不得擅自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新建、改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城市市容市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严格执行大姚县城市规划,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色调和风格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设计风格、色调,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保持安全、整洁和完好,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保持整洁,城市道路两侧及城区公共场所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第十八条 城市主要道路及其它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的,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按照规定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及时粉刷、修饰。

第十九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它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临街雨蓬,确需设置的须经城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一条 在县城建成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的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应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临街建筑施工现场应安全、整洁、美观,有围挡设施,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施工单位应确保道路畅通,材料堆放整齐有序,泥浆不外流,垃圾及时处理,不乱堆乱倒。

第二十三条 临街建筑施工时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物质,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二十四条 临街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醒目的标牌,包括施工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责任牌、安全纪律牌、安全警示牌、安全技术措施牌、防火责任牌、文明施工措施牌、现场总平面图。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城建成区实行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制。城市道路、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卫生间等场所的环境卫生由环卫专业队伍负责;城市道路两侧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环境卫生按“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由物业管理部门或各单位负责;城乡接合部、居民集中区、巷道等地方的环境卫生由金碧镇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域的环境卫生应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全日保洁。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应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施工期间应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它临时建筑设施。

第二十八条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它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清除。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保持绿地整洁,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及时清除。

第三十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身不整洁或破损的,应及时清洗、维修。

第三十一条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性业务,经批准进行车辆清洗、维修经营业务的,应设置沉淀池,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废弃物向外撒落。

第三十二条 在县城区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禁止乱倒污水、垃圾、粪便;禁止在城区公共场所非规定地点经营烧烤、大排档;禁止向河道、下水道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及其它影响水体质量的污染物;禁止将带有火种的煤渣倒入垃圾筒内或摆放在露天场所;禁止在垃圾筒内或露天场所燃烧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22:00至次日6:00之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装修和经营活动;禁止在学校和医院周围200米内从事经营产生高噪声污染的娱乐活动;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等高噪音招揽顾客。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县城区内和公共场所放养家禽、家畜;县城区为犬只重点管理区,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公园、城市公共绿地、文化、休闲娱乐场所和城市道路禁止遛犬;县城区单位或个人确需饲养犬只的,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无主犬、未悬挂免疫标识的犬,由城建主管部门收容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城建主管部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委托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实行垃圾筒收集和袋装收集,单位和个人应配置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不得将门店内的垃圾清扫到街道上,或者将产生的生活垃圾摆放在街道上。任何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城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城建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计划,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按规定处置。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不得倒入垃圾筒内。

第三十八条 运输粉尘、渣土、砂石的车辆实行密闭运行,运输流体货物应使用不渗漏的容器装载,不得沿途溢洒、泄漏,并按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九条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倒入生活垃圾桶。

第四十条 宾馆、饭店、餐馆和行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泔水,不得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筒内,不得与其它垃圾混倒,应自行或委托收集、清运,集中处理,运输泔水应使用密闭的专用车辆,不得沿途溢洒、泄漏。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第五章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户外广告、悬挂、粘贴宣传品,须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商业性户外广告还须报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置。

第四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的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户外广告,应保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不空置、无污迹和严重褪色,内容应文明健康,使用文字应符合国家用字规范标准。牌匾和标识的设置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城区其它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应按批准的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到期及时拆除。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刻、乱挂、乱贴小广告影响城市形象。

第四十六条 城建主管部门应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损毁而影响市容的,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责令维护管理责任单位限期修饰或拆除。

 

第六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城建主管部门应保持城市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对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及时修剪,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第四十八条 禁止就树建房或圈围树木,禁止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禁止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倾倒废弃物,禁止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禁止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等。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十条 各类新建管线应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持规划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及图纸,到城建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后,方能施工。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七章 城市交通管理

 

第五十二条 交通管理实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指挥控制。

第五十三条 县城区街道东街、南街、南后街、西街、北街、文苑路、白塔路、金碧路、金河路、南塔路、白草岭大街、环城路、咪依噜大街实行限速,确保安全通行。

第五十四条 驶入县城北街的车辆只准由南向北行驶,禁止逆行。

第五十五条 县城区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东街、南街、南后街、西街、北街、环城南路、环城东路每日8:00至19:30禁止停放一切车辆;星期日和重大节日11:00至17:00禁止车辆在东街、南街、南后街、西街、北街通行(执行警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经批准驶入城内的车辆除外)。发往楚雄方向的客运车辆沿环城北路上南永公路出城,从楚雄方向发回大姚的客运车辆沿金碧路、环城路进站。

第五十六条 进入城区的车辆应按下列规定地点停放:南片短途客运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南片客运站建成后,应进入客运站停放;北片短途客运车辆应停放在瑶池停车场;货运车辆应停放在金龙路,东南片停车场建成后,应进入停车场停放;城市客运车辆应按城市管理、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地点停放;非机动车应按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停放;县城区其他机动车辆应停放在曙东停车场、金碧路、环城路停车泊位以及单位停车场。

第五十七条 禁止畜力车入城通行,确需通行的,须按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通行,入城时应当配有粪便兜、草料袋,严禁粪便、草料撒漏。

第五十八条 城市公交车应当按规定的运行时间、线路和停车站点,定时、定线、定点运行。出租车、正三轮营运摩托车不得在城区街道非规定的候车点停车候客。公路客运车辆应在城区规定的客运站点上、下旅客,不得沿途招揽乘客。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六十条 机动车载物应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第八章 市政公共事业及特许经营管理

 

第六十一条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因公共供水管网供水不能满足需要,确需取用地下水补给的,应当听取城建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十二条 禁止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倾倒有毒、易燃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严格控制在无排水管网处兴办产生和排放污水的饮食服务企业。

第六十三条 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建主管部门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及城市道路地上、地下资源的开发建设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通过拍卖、租赁、转让、冠名等方式,逐步推进市政公共事业市场化。

第六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范围:

(一)城市供水、供气;

(二)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

(三)城市绿化的养护;

(四)城市公共客运;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清运项目;

(六)利用城市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及实物造型;

(七)城市道路、公共管沟、广场、公共停车场、洗车场。

第六十六条 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方案的编制、报批,向社会公告,组织招标投标、公开拍卖工作。向特许经营者发放特许经营许可证,并与持有特许经营许可证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或者擅自转让、出租、处置、抵押国有资产的特许经营设施、生产设备;

(二)未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产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不履行养护、维护和更新改造义务,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

(三)擅自停业、歇业;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八条 城建主管部门应制定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产品供应与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九章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由建设、公安、城管、工商、环保、卫生、交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条 拒绝、阻碍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或开展行风评议,对履职不到位,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管理中要坚持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9月1日发布实施的《大姚县城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大姚县城市管理办法.doc  84K
附件:大姚县城市管理办法.pdf  25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