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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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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姚县2022年城市棚户区(金碧镇政府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4-0322001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2日 文  号:大政发〔2024〕3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姚县2022年城市棚户区(金碧镇政府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金碧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3〕288号)等法律法规及棚户区改造政策,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大姚县2022年城市棚户区(金碧镇政府片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项目名称

大姚县2022年城市棚户区(金碧镇政府片区)改造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大姚县职业教育学校、大姚县教师进修学校为界,西至城北路为界,南至校场路为界,北至原农业局棚改片区为界。具体以《大姚县2022年城市棚户区(金碧镇政府片区)改造项目拟征收土地、房屋范围示意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主体、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大姚县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

(四)咨询电话:0878—6221656。

四、房屋征收实施时间

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实施完成。

五、补偿协议签约奖励期限

补偿协议签约奖励期限为45日,自2024年4月17日开始计算。

六、征收内容

大姚县2022年城市棚户区(金碧镇政府片区)改造项目规划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装饰装修、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等,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同时收回;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详见附件《大姚县2022年城市棚户区(金碧镇政府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八、投诉、举报、监督部门及电话:

大姚县纪委监委:0878—6013288

大姚县发展和改革局:0878—6222655

大姚县审计局:0878—6222677

大姚县财政局:0878—6222707

大姚县自然资源局:0878—6222239

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8—6222135

九、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大姚县2022年城市棚户区(金碧镇政府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2024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大姚县2022年城市棚户区(金碧镇政府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全县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决定实施大姚县2022年城市棚户区(金碧镇政府片区)改造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3〕28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大姚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一)依法依规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及征收内容

(一)征收范围:东至大姚县职业教育学校、大姚县教师进修学校为界,西至城北路为界,南至校场路为界,北至原农业局棚改片区为界。具体以《大姚县2022年城市棚户区(金碧镇政府片区)改造项目拟征收土地、房屋范围示意图》为准。

(二)征收内容:大姚县2022年城市棚户区(金碧镇政府片区)改造项目规划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装饰装修、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等,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同时收回;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项目批准文件

《大姚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楚雄州大姚县2022年城市棚户区(金碧镇政府片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大发改投资发〔2022〕7号)。

四、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

(一)征收主体:大姚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

(四)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等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五、房屋征收实施时间

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实施完成。

六、被征收房屋的户数、面积、用途的认定

(一)被征收户数的认定。1.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户数,若被征收私有产权房屋有共有权人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共用权人持有的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含共有权证)为一户;若被征收私有产权房屋无共有权人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一本为一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有产权房屋按照一个单位为一户进行认定。2.对未批私自改扩建的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不能另行认定为一户。3.对于原房屋设计的配套用房或辅助用房不能单独认定为一户。

面积认定。被征收主体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具有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测绘。实测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实测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予以认定。对房屋证载用途与实际使用用途不一致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成立工作组调查核实,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后依法认定。

七、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性质、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性质、面积以大姚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地籍档案资料和被征收人提供的《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证载为准。

(二)无法提供证件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成立工作组调查核实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后依法认定。

八、评估机构的选定

按照《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十七条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并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九、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和其地上附着物的价值。可拆卸家具家电和可移动设备设施不纳入评估。

十、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鼓励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

(一)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的方式。本项目采用就地安置方式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地块位于原大姚县金碧镇政府区域,新建的安置房屋由征收部门提供相关户型详图,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2.产权调换的原则。根据被征收主体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调换,差额部分通过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进行补差,参与产权调换的房屋必须为征收范围内被认定的主体房屋,其他配套用房、辅助用房等附属设施不纳入产权调换。

3.产权调换的比例。主体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认定的主体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调换比例为1∶1.2;商铺按照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调换比例为1∶1.1,应调换的面积等于被征收房屋认定主体面积乘以调换比例。

4.双向补差政策。为考虑被征收人的住房需求,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安置房户型。被征收人所选择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30㎡以内(含30㎡)的按下列阶梯价给予优惠补交房款:超10㎡以内(含10㎡)的,按市场价优惠12%补交房款;超10㎡以上20㎡以下(含20㎡)的,按市场价优惠8%补交房款;超20㎡以上30㎡以下(含30㎡)的,按市场价优惠4%补交房款。超出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以上的按市场价补交房款。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小于应调换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以原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进行补偿。被征收为商铺所选择的安置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以内(含10㎡)的按下列阶梯价给予优惠补交房款:超5㎡以内(含5㎡)的,按市场价优惠10%补交房款;超5-10㎡以内(含10㎡)的,按市场价优惠5%补交房款;超10㎡以上的按市场价补交房款。

5.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价值经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后,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6.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与安置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互不找补。

7.产权调换安置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具体选房方案通过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后,由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另行制定。

8.产权调换过渡期限:自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至交付安置房(含安置商铺)止24个月。

(二)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认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及本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征收补助、奖励及临时过渡安置费等的总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2.征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名下的房屋,按照《大姚县2022年城市棚户区(金碧镇政府片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货币补偿。

十一、违法建筑的认定

既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土地来源证明文件、也未取得批准建设文件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等,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等,视为违法建筑,按违法建筑规定执行。

十二、征收补助、奖励及临时过渡安置

(一)搬家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给予6000元/户的搬家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给予2000元/户的搬家补助费。

(二)临时过渡安置费。选择主体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自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按被征收主体房屋认定的建筑面积以12元/㎡/月给予临时过渡安置费,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一次性补助24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安置房建成并经县级以上住建部门认定准予交付被征收人后,给予3个月作为装修时间,在3个月内按以上标准执行补助。如提前交付安置房,除向被征收人发放3个月装修临时过渡安置费外,停止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24个月后,若安置房仍未达到交房条件,自逾期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3个月止,临时过渡安置费按照原约定标准的2倍,向被征收人支付。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认定的建筑面积以12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费。

(三)特殊人群补助。被征收人家庭属低保户、残疾人户、军烈属户,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按有效证件给予每一个证2000元,补助最高不超6000元/户。

(四)停产停业补助费。选择商铺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自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按认定的建筑面积以35元/㎡/月给予停产停业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一次性补助24个月停产停业补助费。安置商铺建成并经县级以上住建部门认定准予交付被征收人后,给予3个月作为装修时间,在3个月内按以上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执行补助。如提前交付安置的商铺,除向被征收人发放3个月装修停产停业补助费外,停止向被征收人发放停产停业补助费。24个月后,若安置的商铺仍未达到交房条件,自逾期之月起至产权调换商铺交付后3个月止,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照原约定标准的2倍,向被征收人支付。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认定的商铺面积以35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五)征收奖励

1.产权调换安置签订协议奖

签约时段

奖励时限

奖励标准

第一时段

征收决定确定的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起25日内(含第25日)签约

30000元/户

第二时段

征收决定确定的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起第26日至第40日内(含第40日)签约

20000元/户

第三时段

征收决定确定的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起第41日至第45日内(含第45日)签约

5000元/户

2.货币补偿安置签订协议奖

签约时段

奖励时限

奖励标准

第一时段

征收决定确定的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起25日内(含第25日)签约

3000元/户

第二时段

征收决定确定的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起第26日至第40日内(含第40日)签约

2000元/户

第三时段

征收决定确定的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起第41日至第45日(含第45日)内签约

1000元/户

规定签约期限为45日,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30天内完成搬迁和办理交验房手续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在同一时间节点签约的按抽签顺序进行签约。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不予奖励。

3.签约联动奖

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在规定签约期限45日内(含45日)被征收人所在幢(单元)的全部住户均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奖励5000元/户签约联动奖,选择货币安置的,给予奖励500元/户。若在规定时限内未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十三、优惠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公告》〔十三届〕第56号的相关规定,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权属的,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五条相关规定,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四、争议处理

(一)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义务的,按协议约定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大姚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大姚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及相关征收补偿手续办理原则上由被征收人本人亲自办理,本人确实无法亲自到场办理的,可由产权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依法委托专人代为办理。

(二)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协助被征收人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申请房源,也可以由被征收人自行申请。

(三)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死亡且无其他共有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手续由法定顺序继承人进行办理,法定顺序继承人有多人的,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由委托人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手续。

(四)被征收人的供电、通讯、电视、供水等由被征收人自行到相关部门结清相关费用并报停,所有户内相关设施连同腾空房屋一并移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原房屋内的门、窗、水电设施、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等,违者将从补偿款中扣除。可以搬迁的物件、设备、盆栽花木等自行搬迁,一律不作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权属有争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在房屋征收期限内无法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做好司法证据保全处理,将补偿款经公证机构公证办理提存,待产权明确后再支付征收补偿费用,不影响房屋征收活动进行。

(六)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解除抵押权登记后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经公证机构公证办理提存,不影响征收活动进行。

(七)被征收人将房屋进行出租的,房屋征收时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协议,房屋装饰装修价值、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助费等相关费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偿给被征收人。

(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提供下列材料:《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原件、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含共有权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含共有权证)原件由征收实施单位收回移交原发证机关注销。

(九)原征收房屋分户账户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产生的所有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十)属于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适当的助迁费:全框架结构、钢结构的900元/平方米,半框架结构的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的700元/平方米,砖木(石)结构的5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的450元/平方米,临时房、简易房的300元/平方米。

(十一)房屋征收工作中,对煽动群众抵制房屋征收、抢建、抢占或对征收工作人员辱骂、殴打、阻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征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方案适用于大姚县2022年城市棚户区(金碧镇政府片区)改造项目。

(十三)本方案由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制定的补充规定为准。

十六、本方案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