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的大事,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防火期和防火区
本轮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15日,其中2024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防火区为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草原用地及林缘、草缘区。
二、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因农林生产、施工作业等确需野外用火的,应按照《楚雄州森林草原防火期野外用火管理制度(试行)》有关规定提交用火申请,经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地点、明确现场负责人和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前提下实施。
(四)森林草原防火区实行设卡管理,在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应当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加大林内林缘城镇、道路、村庄、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库房、矿山、电站、工厂、施工工地、景区步道、坟山墓地、高等级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重要设施风险隐患排查力度,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或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存在的火灾隐患,必要时申请计划火烧除。
四、全面压紧压实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推动防灭火责任制与林长制深度融合,全面压紧压实乡镇党委、政府属地责任,防灭火成员单位督促责任,行业部门管理责任,乡镇、村、组干部和护林员的网格责任,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企业的主体责任。
五、强化应急值班值守
森林草原防火期,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要强化扑灭火技能培训,做好科学扑救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值班电话。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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