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提高农田建设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农田建设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云农规〔2022〕8号)以及《楚雄州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实施方案》(楚农通〔2023〕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大姚县农田建设建后管护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现对《办法(试行)》解读如下:
一、《工作意见》出台背景
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提高农田建设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农田建设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云农规[2022]8号)以及《楚雄州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实施方案》(楚农通[2023] 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大姚县农田建设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形成了《大姚县农田建设建后管护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大姚县农田建设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共六章十八条,明确了该《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管护范围,管护主体,管护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范围和审批手续,管护责任的划分。
(一)《管护办法》适用范围:适用于农田建设管理范畴的建设工程。
(二)管护范围:包括灌排工程、输配电工程,田间道路、配套建筑物、标识设施、耕地质量监测点、农田防护工程、高标准农田标识标牌的管护以及高标准农田是否撂荒。
(三)管护主体:建成的农田建设工程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审计和验收后,将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给受益乡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管护,如形成资产可以按行政村清晰划分的,可以由乡镇移交给行政村进行管护。高效节水工程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分为公共部分和个人部分的可由乡镇确定管护主体。
(四)管护经费:经费筹集可以将工程实体承包、租赁、拍卖取得收入,财政补助,村集体经济收入或者受益农户投工投劳等渠道筹集。经费的使用:财政资金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管理,财政以外由特定主体组织管理,分账核算。经费的使用范围只能用于工程及设备日常维修维护,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管护经费的使用申报和审批要合规范。
(五)管护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程的权属变更审批。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责任划分为质量问题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由项目原承建单位进行无偿维护;自然不可抗力问题发生损毁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协调纳入灾后损毁修复或重建;人为损毁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追究责任,责令整改;日常运行维护,在项目设计时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协调受益主体和管护制定运行机制方案。
三、目的意义
《大姚县农田建设建后管护办法(试行)》是进一步深化农田基础设施管护改革,转变“重建轻管”现状,做到建管并重,实现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全域化、常态化、长效化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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