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州市级和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36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楚雄州州级和县市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的通知》(楚政办通〔2023〕32号)精神,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全面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大姚县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负面清单
县人民政府严格依据《云南省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3年版)》,结合工作实际,对于场地能满足要求、进驻后有利于提升办事效率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等敏感事项的,不列入本地负面清单,做到负面清单事项只减不增。
二、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集中办理
(一)推动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全面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县政务服务局要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改善硬件环境,优化布局,完善功能,满足政务服务事项进驻需求,县级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要加快整合部门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以外单设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窗口或股室,原则上于2024年3月底前将负面清单外的事项统一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提供办理服务,让企业和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省州驻大姚单位和各级部门派出机构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应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二)选优配强进驻窗口工作人员。各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单位,要明确1名领导分管审批服务,授权1名“首席事务代表”,结合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和实际办理情况,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人员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审批工作,确保工作力量到位。
(三)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要对“首席事务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原则上要求每名窗口人员均能受理单位所有事项。严格执行“首席事务代表”制度,对通过审查书面资料或现场勘查记录、检验检测结果、专家论证评审意见等即可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授予首席事务代表审批决定权;对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集体研究作出决定以及专业性较强且无法进行专业把关的事项,授予首席事务代表初审权;各类审批文书,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均授予首席事务代表使用;根据审批需要,可赋予首席事务代表其他相关权限。
(四)科学合理设置无差别综合窗口和分领域综合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无差别综合窗口和分领域综合窗口。分领域综合窗口: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务服务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姚管理部等15家部门,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分领域综合窗口,具体区域布局由县政务服务局统筹安排;无差别综合窗口: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宗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退役军人局、县应急局、县林草局、县统计局、县搬迁安置办、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人行大姚支行、县烟草公司、县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中国移动大姚分公司)、县民政局、县残联、楚雄大姚供电局等22家部门,由县政务服务局牵头统筹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合理设立无差别综合窗口。
(五)推行进驻事项纳入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要科学合理设置无差别综合窗口和分领域综合窗口,应用全省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申办受理系统,推动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原则上于2024年3月底前将进驻事项全面纳入综合窗口“一窗受理、综合服务”;全面推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实行办理结果免费寄递,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县级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要严格按照统一发布的办事指南提供服务,加强政务服务事项申报辅导,提升政务服务办理质效,进一步增强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实行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县人民政府将结合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调整情况和各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及时优化并动态调整更新本地负面清单,不断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完善综合窗口及派驻人员授权机制。县级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要加快推动进驻事项委托、授权工作,对即办事项,授权本部门“首席事务代表”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当场办理、即时办结;对承诺办结事项,授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凭证;率先在经营主体登记、餐饮服务、食品经营、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领域,推行“收件即受理”。对综合窗口工作人员能力、资质等有要求的,县级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要会同县政务服务局及时组织开展培训、考核,确保窗口工作人员符合岗位要求。
(三)严格监督考核机制。对不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事项,县级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要在云南政务服务网集中公布详细办理地址和咨询、投诉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县人民政府将对贯彻落实负面清单、推动事项全面进驻纳入政务服务考评内容,对“明进暗不进”、不按办事指南提供服务等问题,将予以通报并限期督促整改。
四、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
县级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做好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严格落实综合窗口委托、授权和“首席事务代表”制度,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进必能办。县政务服务局负责统筹全县负面清单编制和动态更新、评估管理等工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县级负面清单全面落实到位,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推动政务服务效能持续提升。
附件:大姚县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3年版)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大姚县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3年版)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机构 |
备注 |
1 |
移民安置纠纷调处 |
行政裁决 |
县搬迁安置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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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教师、学生申诉的处理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教育体育局 |
|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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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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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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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举报或者协助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 |
对废旧金属收购者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公安局 |
|
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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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毒品、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公安局 |
|||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公安局 |
|||
对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员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公安局 |
|||
交通事故侦破协助奖 |
行政奖励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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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行政给付 |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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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行政裁决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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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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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
公共服务 |
县人社局 |
|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
公共服务 |
县人社局 |
|||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
公共服务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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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
公共服务 |
县人社局 |
|||
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 |
公共服务 |
县人社局 |
|||
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
公共服务 |
县人社局 |
|||
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
公共服务 |
县人社局 |
|||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
公共服务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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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机构 |
备注 |
10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 |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管理发放 |
公共服务 |
县人社局 |
|
国家和省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 |
公共服务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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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 |
公共服务 |
县人社局 |
|||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
公共服务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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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
公共服务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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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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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矿区范围争议处理 |
行政裁决 |
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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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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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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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
行政裁决 |
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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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保护航标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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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的裁决 |
行政裁决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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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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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
21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
22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行政确认 |
县农业农村局 |
||
23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 |
行政裁决 |
县农业农村局 县林草局 |
||
24 |
水事纠纷处理 |
行政裁决 |
县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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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水土流失纠纷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县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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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调处 |
行政裁决 |
县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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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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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补发、换发 |
公共服务 |
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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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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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机构 |
备注 |
30 |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
行政确认 |
县卫生健康局 |
与第“31、32”项在一个大厅联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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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民政局 |
在县紧密型医共体妇幼保健分院一楼大厅与第“30”项联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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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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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行政给付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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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收养登记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民政局 |
|
35 |
烈士评定 |
行政确认 |
县退役军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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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伤残等级评定 |
行政确认 |
县退役军人局 |
||
37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行政确认 |
县退役军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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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县退役军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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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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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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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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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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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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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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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一至四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补助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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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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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局 |
||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机构 |
备注 |
48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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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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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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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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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应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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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应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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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 |
行政裁决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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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
行政裁决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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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等纠纷的调解 |
公共服务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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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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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举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市场监管局 |
|||
对举报直销经营违法行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市场监管局 |
|||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市场监管局 |
|||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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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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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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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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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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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发展改革局(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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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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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委统战部(侨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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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事业单位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委编办 |
备注:《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对应事项有调整的,从其调整。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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