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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大姚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召开《2021-2025年大姚县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听证会听证结果公告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3-0808002 公文目录:重大决策听证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8日 文  号: 标  题:楚雄州大姚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召开《2021-2025年大姚县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听证会听证结果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大姚县烟草专卖局于2020年12月24日举行了2021-2025年大姚县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结果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符合烟草制品合理布局的要求”之规定,对卷烟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广大零售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的规定涉及众多零售户和消费者利益,属重大许可事项。结合《楚雄州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化布局规划指导意见》文件对卷烟零售户控制数量的要求,根据我县卷烟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实做好卷烟零售户合理规划工作。我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了公共利益代表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修改完善了《大姚县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化布局规划方案》。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0年12月24日(星期四)下午14:30时

地点:大姚县烟草专卖局三楼会议室

三、听证会有关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叶玉彭 大姚县烟草专卖局法制监督员

(二)决策发言人

覃晓芳 大姚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初必远 大姚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股股长

杨正林 大姚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股副股长

(三)听证监察人

周 华 县司法局主任科员

张洪源 云南省人民监督员、县政协四级调研员

(四)听证书记员(2人)

杨丽媛 大姚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

张光辉 大姚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

(五)听证代表(应到30人,实到30人)

1.公共利益代表人(11人)

杞玉昌 县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工委会主任

谢天洪 县人大代表

刘建伟 县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刘洪明 县政协委员

李海英 县工商联副主席

杞云凡 县卫健局副局长

曹雪涛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志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管股股长

张 霞 县发改局价格收费管理股股长

武立正 县教体局综合安全股股长

王 成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编辑

2.利害关系人(有从事卷烟零售业务意愿的工商户代表2人)

李晓梅 金碧镇永盛综合农贸市场

李艳梅 金碧镇城市港湾

3.利害关系人(卷烟零售户代表12人)

(1)城区(8人)

王海波 金碧镇南后街

刘光国 金碧镇金碧路

李 倩 金碧镇金碧路

杜永平 金碧镇百草岭大街永盛新城

张琼兰 金碧镇西街

王丽红 金碧镇金龙路

卢军祥 金碧镇白塔路

周林敏 金碧镇百草岭大街

(2)农网(4人):

李 丹 赵家店镇赵家店村委会

吴菊翠 赵家店镇团塘村委会

邢 华 金碧镇海源村委会

胡有奇 金碧镇海源村委会海

4.听证员(5人)

鲁华荣 华成刚 郭跃军 刘思润 叶玉彭

四、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准备情况

11月30日,大姚县烟草专卖局在大姚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公共场所张贴发布了关于举行《大姚县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化布局规划方案(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内容。12月11日,大姚县烟草专卖局在大姚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场所公布了关于召开《大姚县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化布局规划方案(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主持人、听证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及听证代表名单等相关事宜,公布了听证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并邀请县内新闻媒体到会报道。

(二)听证会召开

12月24日下午14:30时,听证会在大姚县烟草专卖局三楼会议室举行,参加本次听证会的人员分别是:

本次听证会由大姚县烟草专卖局法制监督员叶玉彭同志主持;

听证发言人为大姚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科长初必远及副科长杨正林同志;

决策发言人为大姚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覃晓芳同志;

听证代表39人(含大姚县烟草专卖局人员),实到39人;

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政府办、县卫生健康局、县工商联、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融媒体中心等10家相关部门参加听证会;

参会人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达到了听证会要求,符合《云南省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

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事项、宣布听证会纪律。

2.书记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会情况。(听证代表超过三分之二即可)。

3.由听证发言人初必远陈述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修订的有关情况及法律依据;由听证发言人杨正林陈述《大姚县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草案)》。

4.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请从事卷烟业务的代表)。

5.利害关系人陈述(现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代表)。

6.邀请相关部门代表陈述。

7.由决策发言人王绍普同志做最后陈述。

8.由听证会监察人作听证会监察报告。

9.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10.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五、听证代表主要意见

30位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过整理有如下六个方面:

1.该听证会符合法定程序。采取听证会形式决定《大姚县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体现公平、公正实施许可审批权力。既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维护了广大卷烟零售户的利益,更维护了我县卷烟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2.国家对烟草及其制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是有效防控国家税收流失,确保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在实施许可证经营管理制度中,如何合理布局,方便消费者购买非常重要,公平、公正、合理布局既便于有效监管,有利于维护卷烟零售户的合理利润;更要符合社会各方的需求,依照相关规定,适时组织听证会,征求各方意见建议非常重要,也会深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3.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卷烟零售网点的管理,使之规范经营,杜绝向中小学生及未成年人销售卷烟。

4.放宽特殊群体卷烟零售许可证办证条件,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5.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及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严格按《大姚县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的要求进行办证。

六、听证结果

根据听证会意见、建议,我局结合实际,在充分听取听证会

代表意见后,对《大姚县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草案)》又进行了论证和修改,修改后详见附件。

附件:楚雄州大姚县烟草专卖局《2021-2025年大姚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

楚雄州大姚县烟草专卖局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楚雄州大姚县烟草专卖局《2021-2025年大姚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大姚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2021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大姚县行政区域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大姚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停业和注销手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规划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二)便民服务原则;

(三)市场导向原则;

(四)分类施策原则;

(五)尊重历史原则。

第四条 本《方案》所称特殊群体,是指残疾人(具有独立经营行为能力)、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军烈属、退役军人等。

第五条 本《方案》所称的间距,是指申请办证地点与其道路同侧左右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以安全行走可通行道路为测量基准,不考虑翻越护栏、横穿街道、绿化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通行距离。测量起始点为以商铺的两个中心点为测量基点;零售点间距测量时必须使用测量工具,且误差不超过1米,测量时必须申请人、专卖管理人员共同在场完成,并书面认可。

第六条 本《方案》所指的资金要求,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而依法制定。

第七条 本《方案》遵循《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云南省楚雄州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的实施意见》,按照动态调整、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适度竞争的原则,逐步达到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

第二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规划目标

第八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总体目标

大姚县2019年年末共有常住户籍人口29.3万人、流动人口约1.7万共计约29.8万人,目前共有有效持证卷烟零售户1195户,近5年销售卷烟0.7—0.75万箱左右。

充分考虑县域社会、经济、人口、消费以及城镇规划等方面发展因素,结合当前许可证发放和卷烟销售情况,为保证卷烟经营户盈利水平,稳定卷烟市场价格,提升卷烟市场状态,全县许可证合理布局总体规划如下:

(一)布局规划有效期:2021年1月——2025年12月。

(二)总体布局规划:全县总体规划零售户比例按公安户籍人口(29.8万)的3.3‰-4.5‰左右进行布局,其中:金碧镇城网按照7.4‰左右、金碧镇农网按照5‰左右、六苴镇按照4.5‰左右、石羊镇按照4‰左右、龙街镇按照3.3‰左右、新街镇按照3.7‰左右、赵家店镇按照4.5‰左右、三岔河镇按照5‰左右、桂花镇按照4.3‰左右、昙华乡按照5‰左右、湾碧乡按照4‰左右、三台乡按照4.3‰左右、铁锁乡按照4‰左右进行合理布局规划,全县城区、各乡镇卷烟零售户发展规划原则上控制在上述范围内,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根据全县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经营需求、商业点、区域规划、政策支撑等因素,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尊重历史、受理在先、分类施策、逐步到位”的工作原则,规范卷烟零售户的经营行为和竞争行为,按照合理化布局依法依规办理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规划的具体目标

(一)金碧镇城区现有城镇人口4.74万人,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289个,金碧镇城网按照7.4‰左右比例进行规划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幼儿园、中小学周边按规定距离办理),具体布局如下:

1.东街:起点十字街口→终点环城东路口(含金碧财富中心),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稀少,属鼓励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左右;

2.南街:起点东街→终点环城南路(含新建公园旁街道),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趋于饱和,属适度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以上;

3.西街:起点十字街口→终点咪依噜大街、西街交会路口,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9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趋于饱和,属适度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以上;

4.北街:起点十字街口→终点北街、北门坡交会路口,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6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金碧小学旁左、右、对面100米距离范围内除外);

5.南后街:起点春溪路口→终点南后街、十字街交会路口,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9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

6.百草岭大街:起点金龙路(红绿灯路口)→终点校场路(县森林公安局),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27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趋于饱和,属适度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以上;

7.咪依噜大街:起点浑水坝→终点黄海屯加油站,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1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趋于饱和,属适度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以上;

8.民兴街:起点环城东路车站→终点白塔路、民兴街交汇口,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

9.白塔路:起点北街、白门坡交会路口→终点县税务局红绿灯路口,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15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

10.金碧路:起点南城农业银行红绿灯路口→终点金马坊路口,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10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

11.春溪路:起点南后街街口→终点春溪路、咪依噜大街交会路口,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16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

12.蜻蛉路:起点环城东路、蜻蛉路交会路口→终点东岳庙附郭屯,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1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

13.金龙路:起点咪依噜大街、金龙路交汇路口→终点东塔赵家坝(含靠金龙路两旁在建项目形成的商业区),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1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趋于饱和,属适度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以上;

14.西苑路:起点大姚一中正大门100米之外→终点西街与西苑路交会路口,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大姚一中旁左、右、对面100米距离范围内除外);

15.环城东路:起点环城南路、东街交会路口→终点环城北路、环城东路交会路口,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8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

16.环城南路:起点南门水井→终点环城东路、东街交会路口(新建公园旁街道),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4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趋于饱和,属适度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以上;

17.环城北路:起点环城东路(老石羊路口加油站)→终点碧鸡坊,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4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

18.城北路:起点环城东路(林业局大桥)→终点大丫口平山岔路口,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15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

19.映塔路:起点北门坡、环城东路交会路口→终点方家坝,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6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

20.曙东路:起点环城东路、曙东停车场入口→终点东岳路、曙东路交会路口,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0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空缺,属重点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距离不受限制(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除外);

21.金安路:起点百草岭大街、金安路交会路口→终点金安路、金碧路交会路口,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0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空缺,属重点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距离不受限制(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除外);

22.龙祥路:起点金碧路(虎鹏酒店旁)→终点百草岭大街、龙祥路交会路口,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

23.文苑路:起点西街(保险公司对面路口)→终点白塔路、文苑路交会路口,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趋于饱和,属适度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以上(西城幼儿园旁左、右、对面100米距离范围内除外);

24.校场路:起点金碧镇镇政府大门旁→终点终点校场路(县森林公安局),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6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北城幼儿园、实验中学旁左、右、对面100米距离范围内除外);

25.白塔北路:起点碧鸡坊→终点白塔屯,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4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趋于饱和,属适度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以上;

26.西河北路:起点南永路、西河北路交会路口→终点金平路、西河北路交会路口(城东一号),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5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趋于饱和,属适度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以上;

27.西河南路:起点平安医院路口→终点西河南路、金平路交会路口,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6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趋于饱和,属适度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以上;

28.金平路:起点金龙路红绿灯路口→终点李湾,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趋于饱和,属适度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以上(金龙小学旁左、右、对面100米距离范围内除外);

29.莲花路:起点南塔路、莲花路交会路口→终点金平路、莲花路交会路口,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1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金龙小学旁左、右、对面100米距离范围内除外);

30.南塔路:起点金龙路(市场监督管理局)→终点南塔路、环城南路交会口,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0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空缺,属重点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距离不受限制(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除外);

31.校场西路:起点城北路→终点咪依噜大街,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0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空缺,属重点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距离不受限制(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除外);

32.北门坡:起点北街、北门坡交会路口→终点北门坡、环城东路交会路口,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4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

33.永盛综合市场: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17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

34.佳通时代广场: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7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

35.核桃文化产业园: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稀少,属鼓励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左右;

36.城区工业园区(含工业大道):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8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稀少,属鼓励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左右;

37.廉租房片区: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7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趋于饱和,属适度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以上(民族中学、李湾小学旁左、右、对面100米距离范围内除外);

38.里长堡石羊老路: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5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

39.城郊结合部延伸区(含无名老旧街道、岔街小巷):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26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稀少,属鼓励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左右。

(二)金碧镇现有乡村人口5.38万人(城镇人口除外),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226个,金碧镇农网按照5‰左右比例规划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幼儿园、中小学周边按规定距离办理),具体布局如下:

1.仓街老街面、仓街海源寺街面、七街街面、钟秀小集镇、胡屯、殷连、陆林、马屯、范湾、里长堡、金家地、厂房、黄海屯、李湾、龙林、泗溪、仓街、胡屯、七街等村委会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

2.其余村委会所在地、自然村(常住人口100人以上)、新建集镇,烟草制品零售点稀少的,属鼓励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左右(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除外)

3.常住人口超100人以上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自然村落,烟草制品零售点空缺的,属重点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不受距离限制(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及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除外)。

(三)赵家店镇现有乡村人口1.62万人(城镇人口除外),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67个,赵家店镇按照4.5‰左右比例规划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幼儿园、中小学周边按规定距离办理)。具体布局如下:

1.小红山小集镇、北新街小集镇、黄羊岭、黑什里、麻街、赵家店村委会街面、打苴基、茅稗田、他利颇村委会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

2.其余村委会所在地、自然村(常住人口100人以上)、新建集镇,烟草制品零售点稀少的,属鼓励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左右(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除外)

3.常住人口超100人以上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自然村落,烟草制品零售点空缺的,属重点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不受距离限制(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及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除外)。

(四)龙街镇现有乡村人口2.47万人(城镇人口除外),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70个,龙街镇按照3.3‰左右比例规划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幼儿园、中小学周边按规定距离办理)。具体布局如下:

1.小板桥至永胜公路沿线、龙街街面、五福小集镇、鼠街小集镇、塔底小集镇,仓屯、五福、鼠街村委会烟草制品零售点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

2.其余村委会所在地、自然村(常住人口100人以上)、新建集镇,烟草制品零售点稀少的,属鼓励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左右(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除外)

3.常住人口超100人以上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自然村落,烟草制品零售点空缺的,属重点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不受距离限制(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及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除外)。

(五)新街镇现有乡村人口2.72万人(城镇人口除外),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92个,新街镇按照3.7‰左右比例规划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幼儿园、中小学周边按规定距离办理)。具体布局如下:

1.新街街面、碧么小集镇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

2.其余村委会所在地、自然村(常住人口100人以上)、新建集镇,烟草制品零售点稀少的,属鼓励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左右(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除外)

3.常住人口超100人以上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自然村落,烟草制品零售点空缺的,属重点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不受距离限制(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及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除外)。

(六)昙华乡现有乡村人口0.76万人(城镇人口除外),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34个,昙华乡按照5‰左右比例规划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幼儿园、中小学周边按规定距离办理)。具体布局如下:

1.昙华街面、赤石岩村委会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

2.其余村委会所在地、自然村(常住人口100人以上)、新建集镇,烟草制品零售点稀少的,属鼓励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左右(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除外)

3.常住人口超100人以上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自然村落,烟草制品零售点空缺的,属重点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不受距离限制(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及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除外)。

(七)桂花镇现有乡村人口1.15万人(城镇人口除外),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44个,桂花镇按照4.3‰左右规划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幼儿园、中小学周边按规定距离办理)。具体布局如下:

1.桂花街面、小河、大村、树皮厂村委会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

2.其余村委会所在地、自然村(常住人口100人以上)、新建集镇,烟草制品零售点稀少的,属鼓励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左右(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除外)

3.常住人口超100人以上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自然村落,烟草制品零售点空缺的,属重点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不受距离限制(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及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除外)。

(八)湾碧乡现有乡村人口1.77万人(城镇人口除外),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64个,湾碧乡按照4‰左右比例规划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幼儿园、中小周学边按规定距离办理)。具体布局如下:

1.湾碧街面、茨拉街面、白坟坝、碧拉乍村委会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

2.其余村委会所在地、自然村(常住人口100人以上)、新建集镇,烟草制品零售点稀少的,属鼓励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左右(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除外)

3.常住人口超100人以上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自然村落,烟草制品零售点空缺的,属重点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不受距离限制(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及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除外)。

(九)六苴镇现有乡村人口1.24万人,城镇人口3700人共计16131人,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66个,六苴镇按照4.5‰左右比例规划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幼儿园、中小周学边按规定距离办理)。具体布局如下:

1.波西至簸箕公路沿线、大仓街面、中仓街面、小仓街面、镇政府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

2.其余村委会所在地、自然村(常住人口100人以上)、新建集镇,烟草制品零售点稀少的,属鼓励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左右(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除外)

3.常住人口超100人以上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自然村落,烟草制品零售点空缺的,属重点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不受距离限制(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及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除外)。

(十)三岔河镇现有乡村人口1.33万人(城镇人口除外),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61个,三岔河镇按照5‰左右比例规划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幼儿园、中小周学边按规定距离办理)。具体布局如下:

1.三岔河街面(含小河门口)、朵腊河底集镇、背阴地村委会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

2.其余村委会所在地、自然村(常住人口100人以上)、新建集镇,烟草制品零售点稀少的,属鼓励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左右(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除外)

3.常住人口超100人以上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自然村落,烟草制品零售点空缺的,属重点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不受距离限制(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及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除外)。

(十一)三台乡现有乡村人口1.17万人(城镇人口除外),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44个,三台乡按照4.3‰左右比例规划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幼儿园、中小周学边按规定距离办理)。具体布局如下:

1.三台街面(含外水炉)、多底河集镇、过拉地村委会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

2.其余村委会所在地、自然村(常住人口100人以上)、新建集镇,烟草制品零售点稀少的,属鼓励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左右(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除外)

3.常住人口超100人以上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自然村落,烟草制品零售点空缺的,属重点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不受距离限制(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及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除外)。

(十二)石羊镇现有乡村人口2.75万人(城镇人口除外),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101个,石羊镇按照4‰左右比例规划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幼儿园、中小周学边按规定距离办理)。具体布局如下:

1.石羊镇街面(南关外至大西关新老街面)、土摆窝集镇、岔河和坟箐村委会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

2.其余村委会所在地、自然村(常住人口100人以上)、新建集镇,烟草制品零售点稀少的,属鼓励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左右(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除外)

3.常住人口超100人以上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自然村落,烟草制品零售点空缺的,属重点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不受距离限制(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及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除外)。

(十三)铁锁乡现有乡村人口1.03万人(城镇人口除外),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37个,铁锁乡按照4‰左右比例规划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幼儿园、中小周学边按规定距离办理)。具体布局如下:

1.铁锁街面、永和村委会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

2.其余村委会所在地、自然村(常住人口100人以上)、新建集镇,烟草制品零售点稀少的,属鼓励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左右(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除外)

3.常住人口超100人以上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自然村落,烟草制品零售点空缺的,属重点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不受距离限制(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及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除外)。

(十四)金碧镇城网规划外涉及的新开发街道、新建园区、新建住宅小区、新建农贸市场、新开发大中型商场、新开发大中型超市等烟草制品零售点稀少的,属鼓励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左右(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除外);烟草制品零售点空缺的,属重点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距离不受限制(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及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除外);

金碧镇农网及其他乡镇规划外涉及的新建集镇、改扩建街道延长线、新建统建搬迁点等烟草制品零售点稀少的,属鼓励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左右(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除外);烟草制品零售点空缺的,属重点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距离不受限制(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及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除外);

第三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一条 布局的标准(按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办理)

(一)在立足当前、长远规划、循序渐进、逐步优化的原则下,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按城区、乡镇、自然村和工业园区、车站、居民小区等场所设定。布局标准以人口密度、住户户数、卷烟消费群体、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经营场所面积、日均客流量等设定烟草制品零售点比例,具体比例参照本方案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标准办理烟草制品零售点。

1.全县城区、乡镇主要街道及重点区域按照现有零售户数量划分为四类规划区域:(1)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密集,属限制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必须间隔30米以上(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除外);(2)烟草制品零售点趋于饱和,属适度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以上(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除外);(3)烟草制品零售点稀少的,属鼓励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直线距离间隔20米左右(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除外);(4)烟草制品零售点空缺的,属重点发展区域,新增零售店距离不受限制((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除外及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除外);

2.营业面积及经营规模较大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只能在内部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3.城区封闭式居民小区内每200户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面对街道、公路商店烟草制品零售点除外),居民小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对面、左、右);村组按自然村设置,100人以上的设置按照《方案》第十条办理;

4.工业园区的设置按照《方案》第十条办理;

5.汽车站候车大厅内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

6.老农贸市场按《方案》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项办理,新建农贸市场,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按经营摊档(位)总数的3%设点,保持20米间距,且不得集中在同一区域;摊档(位)总数不足50个的,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7.政府招商引资建设的酒店(内置)、宾馆(内置)、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不受合理布局间距的控制;不占用街道(路、园区、广场)的具体指标,但必须符合《方案》第十条的规定;

8.政府拆迁建筑的街道、场所、居民小区、道路、园区所涉及的已取得卷烟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以政府公告为准),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要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的零售户,不受合理布局间距的控制,不占用街道(路、园区、广场)的具体指标,但必须符合《方案》第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必须附书面资金情况说明。

(三)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应当与其住所保持相对独立,有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是否与其住所保持相对独立以发证机关实地核查结果为准。申请人经营场所为租赁的,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租赁合同,租赁有效期限不得低于1年,以供发证机关查验。

(四)某一区域内在本《方案》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设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持现状,将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违规淘汰等综合调控手段逐步调整优化。

第十二条 对部分现有零售点分布密集、处于完全饱和状态的路段按照总量控制要求,采取“限制发展、距离控制”的原则,按照更趋合理布局的态势给予调整性审批。

第十三条 在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时区域内合理布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少于满足受理条件的申请人数量时,应当严格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 法定不予许可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主体资格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不予行政许可: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七)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不予行政许可: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五)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出入口周围一定距离范围内不予行政许可。

1.全县统一距离标准,城区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其出入口100米距离范围内不予行政许可;乡镇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其出入口50米距离范围内不予行政许可;村级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其出入口30米距离范围内不予行政许可;

2.统一测量规则:以申请人经营场所的正门边框为测量起点,以幼儿园、中小学供学生进出的校门(包括主校门、侧门、偏门等,不含专用消防通道)边框为测量终点,以安全行走可通行道路为测量基准,不考虑翻越护栏、横穿街道、绿化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通行距离。

第十六条 经营模式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不予行政许可: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三)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第十七条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不予行政许可:

(一)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二)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三)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四)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五)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可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六)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方案》制定前取得的上述业态类型卷烟零售许可证可以按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的程序办理,直至注销该项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五章 特殊情况处置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符合法定条件下,符合《方案》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除外)。

(一)残疾人;

(二)军烈属;

(三)退役军人;

(四)建档立卡贫困户;

(五)低保户。

第十九条 其他情况处置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方案》要求的,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除外);

(二)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商场、超市、餐饮店、娱乐场所,申请新办卷烟零售许可证时,可考虑放宽或不受间距限制(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除外);

(三)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可适当降低间距限制(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除外);

(四)对自贸区、产业园区、特色小镇、文化旅游区等新兴经济区域,结合其商圈环境、通行条件和消费水平,适用《方案》第十条第十四项根据其实际商业区域划分进行单独布局(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除外);

(五)以家庭经营为主的持证零售户,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必须考虑距离限制(和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店的距离)。

第二十条 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业务范围:

(一)“非个体类”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发生改变而经营主体未改变的,允许作变更处理;

(二)“个体类”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负责人姓名变更(仅限于负责人“改名”而非其自然人身份的变换),允许作变更处理。若卷烟零售许可证负责人改变的,应作新办处理;

(三)因行政区划进行调整或对行政地址名称进行统一规划,被许可人实际经营位置并未发生物理位移但被许可人登记信息与实际经营信息、相关证照登记信息之间不符的,允许作变更处理。

第二十一条 推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分档式管理,结合辖区实际和申请人经营意愿、经营场所可承续时间、诚信守法经营情况、有效期内卷烟规范经营等要素,在有效期届满后,持证人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以下分档核定可以延续的有效期限:

(一)五年有效期:持证人连续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5年以上(含5年),且有效期内依法经营,未曾因涉烟违法行为受到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二)三年有效期:持证人连续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3年以上(含3年),且有效期内依法经营,未曾因涉烟违法行为受到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有效期:持证人连续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不足3年,未曾因涉烟违法行为受到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或经营场所存续时间能够满足有效期的(如报刊亭);

(四)新办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有效期限统一按1年有效期进行核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大姚县烟草专卖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方案》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确需增加或减少许可证数量的,应当召开听证会,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后再行决策。决策情况应当按程序上报州局,经同意后,才能作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未作特殊说明的“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经听证、公告后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大姚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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