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部门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主要实施依据 |
报请政府决策依据 |
1 |
发改局、住建局及有关主管部门 |
①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②制定全县性或城镇街道区域性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③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中长期规划、各领域专项规划、年度规划。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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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信局等主管部门 |
①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和重要区域规划;②编制或修订城镇或重要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修订;④编制或修订城镇商业网点和集贸市场专项规划;⑤编制或修订城乡交通发展规划或城镇公交线网规划;⑥编制或修订全县产业发展规划或产业园区规划;⑦编制其他涉及公共重大利益的规划。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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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财政局 |
①编制全县年度财政预算草案;②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③500万元以上的财政资金安排使用。④评估值在5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处理;⑥大型公共文化体育医疗养老设施及公用人防工程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四条、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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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及有关主管部门 |
重大国有资产投资项目①授予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②500万元以上城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③1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融资项目建设;④大型公用人防工程建设;⑤500万元以上公共文化体育医疗养老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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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自然资源局、环保局、人社局、卫生健康局、教育体育局、医保局、市管局、交运局、应急局 |
①县属国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及出让、转让、出租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②划定禁止采挖、禁止砍伐、禁止建设等生态保护区域;③制定和完善促进社会就业支持措施或优惠政策;④调整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⑤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奖罚政策;⑥调整和优化县城中小学校资源配置,县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的设立、调整或撤销;⑦制定和完善公共医疗保障政策;⑧城市规划区内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及公共保障性住房建设;⑨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⑩修订和完善交通安全监管政策,100万元以上交通安防安保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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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发改局 |
①制定或调整县级各类行政收费标准;②制定或调整县级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③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公用事业收费标准和公益性服务价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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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编办、司法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 |
①整合县属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实行综合执法;②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审批权下放;④县属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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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
由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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