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20〕2号),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机构要实行清单管理,各制定主体要确定专门的合法性审核机构,并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布,提请社会各界进行监督的要求。现将大姚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县人民政府本级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为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便签〔2020〕6 号确认公布的部门(单位)。未经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便签〔2020〕6 号确认公布的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便签〔2020〕6 号确认公布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单位),制定或者由部门(单位)起草拟以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此次公布明确的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三、大姚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公布结果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附件:大姚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
2020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姚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
序号 |
制定主体 |
审核机构 |
县人民政府 |
||
1 |
大姚县人民政府 |
法律顾问室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2 |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法律顾问室 |
县政府工作部门 |
||
3 |
大姚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政策法规股 |
4 |
大姚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学技术局 |
办公室 |
5 |
大姚县教育体育局 |
办公室 |
6 |
大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办公室 |
7 |
大姚县公安局 |
法制大队 |
8 |
大姚县司法局 |
依法行政与法规科 |
9 |
大姚县财政局 |
政策法规股 |
10 |
大姚县民政局 |
办公室 |
11 |
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策法规股 |
12 |
大姚县自然资源局 |
法规股 |
13 |
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策法规股 |
14 |
大姚县交通运输局 |
安全法规股 |
15 |
大姚县农业农村局 |
政策法规股 |
16 |
大姚县水务局 |
水政水资源管理股 |
17 |
大姚县文化和旅游局 |
办公室 |
18 |
大姚县卫生健康局 |
法规监督股 |
19 |
大姚县应急管理局 |
政策法规股 |
20 |
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策法规股 |
21 |
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 |
林政股 |
22 |
大姚县统计局 |
统计执法队 |
23 |
大姚县审计局 |
法规股 |
24 |
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
政策法规股 |
25 |
大姚县医疗保障局 |
政策法规股 |
乡(镇)人民政府 |
||
25 |
大姚县金碧镇人民政府 |
党政办 |
26 |
大姚县石羊镇人民政府 |
党政办 |
27 |
大姚县六苴镇人民政府 |
党政办 |
28 |
大姚县赵家店镇人民政府 |
党政办 |
28 |
大姚县龙街镇人民政府 |
党政办 |
30 |
大姚县新街镇人民政府 |
党政办 |
31 |
大姚县三岔河镇人民政府 |
党政办 |
32 |
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 |
党政办 |
33 |
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 |
党政办 |
34 |
大姚县湾碧乡人民政府 |
党政办 |
35 |
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
党政办 |
36 |
大姚县铁锁乡人民政府 |
党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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