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规范我县网约车经营管理,2020年3月13日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规﹝2020﹞1号),自2020年4月13日实施。文件印发后,县交运局加大宣传,积极作为,对提出申请的7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公司进行审查审批,到2020年12月底,全县共有5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公司投入运营,为群众出行提供了方便、快捷的选择。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提升和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2020年3月13日县人民政府出台的《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规﹝2020﹞1号)部分许可条款、审批流程等需要修改完善,为切实加快网络预约出租车的合规化进程,起草《大姚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为规范我县网约车经营管理,根据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7月27日,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称国家《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12号)以及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8〕12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大姚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好起草完全符合相关文件精神。
三、文件起草经过的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2022年1月19日至1月21日大姚县交通运输局向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税务局、人民银行大姚支行、宣传部网信办、大姚交通运政管理所下发了《大姚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截至1月25日,所发的7个部门均反馈了征求意见。结合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进行了仔细梳理和认真研究,并对相关意见和建议提出了是否采纳的理由和依据,根据征求的意见,通过修改完善。经云南南坤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通过合法性审查后,形成了《大姚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登记编号、公布、备案”的规定,目前已经过前四项程序。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规范、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经营者许可条件。网约车经营者申请经营许可需具备相应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在大姚县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明确车辆许可条件。国家《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的车辆条件作出原则性规定,并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为此,我县《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车辆的条件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安装符合规定的具有视频音频和行驶路径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且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0天;持有本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未满2年;网约车车辆使用7座及以下新能源车,原许可运营的燃油车达到使用年限后,不再更新燃油车;网约车设立统一的标识标志,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此外,《实施细则》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按首次登记之日起,依据车辆使用年限确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或使用年限达到8年,车辆报废退出经营;车辆所有人应当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后方可申请办理网约车运输证。
(三)明确驾驶员许可条件。国家《暂行办法》对网约车驾驶员条件作出原则性规定,并规定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规定驾驶员还应具备的其他条件。为此,《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实际,明确网约车驾驶员需符合相应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和网约车从业资格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女性年龄50周岁、男性年龄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规范经营行为。《实施细则》在明确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其经营服务管理责任: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从业资格,线上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对长期从事长距离运输车辆,参照营运客车管理,按要求及频次开展车辆检测及二级维护工作;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和投诉受理方式;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必须明码标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向消费者公开收费标准及依据;网约车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数据库接入公安机关、出租车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业务信息保存不少于2年;如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及顺风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网约车驾驶员的经营服务要求: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不得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证、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营运;不得巡游揽客、不得拒载、不途中甩客;规范使用卫星定位和应急报警装置等设备;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五)加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环境保护、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公司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经营服务的监管,《实施细则》对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违反本细则有关经营服务规范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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