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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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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2-0712008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30日 文  号:大政办发〔2022〕29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2年05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大姚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06月印发的《大姚县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30          

(此件公开发布)

 

大姚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解救疏散人员

2.2 组织灭火行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职责

3.3  成员单位职责

3.4  指挥

3.5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5.1  森林草原防火预防

5.2  监测

5.3  预警

5.4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级层面应对工作

6.4  响应终止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运输保障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7.6  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

7.7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7.8  技术保障

7.9  培训演练

8  后期处置

8.1  调查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战例评析

8.6  工作总结

8.7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灾害分级标准

9.2  以上、以内、以下含义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大姚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指挥有序、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楚雄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大姚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姚县行政区域内县城城市规划区以外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协调联动,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乡镇党委政府及其县级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工作。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根据需要,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心理疏导。

2.2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以水灭火、风力灭火为主的各种手段扑打明火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军事设施、危化品仓库、油气管道等,并确保重要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分管林草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应急工作的副主任和县应急局、县林草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县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县林草局、县公安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县林草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有关防灭火工作。各乡镇按照上下基本对应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及时处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配合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下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研判火情趋势,提出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需求计划;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3.3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相关情况的新闻报道,落实森林草原火灾报道归口管理制度,确保报道真实性。牵头县公安局做好森林草原火灾舆情管控和处置工作。

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负责协调保障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的无线电通信专用频率和应急通信畅通。

县教育体育局:当森林草原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幼儿园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督促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五个一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开展火灾刑事案件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林区巡护、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各派出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工作。必要时组织干警参加森林草原扑火。

县财政局:将县乡两级防灭火专业养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筹集调度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资金,协调解决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产生的缺口资金。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依规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物资运输和车辆通行,必要时调集大型装备,临时修建防火阻隔带及临时保障通道。

县文化和旅游局:森林草原火灾影响旅游景区景点安全时,参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及时关闭景区景点,疏散游客,确保游客安全。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协助当地卫生机构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和转移群众安置点的卫生防疫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委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协调衔接森林消防队伍、航空消防飞机和综合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及时了解掌握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过程中履职尽责情况,并及时将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开展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调查。

县林草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违规用火处罚、森林火灾现场鉴定、火灾行政案件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及卫星热点核查反馈,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开展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有关工作。负责建立森林草原火灾专项档案并提出灾害恢复意见建议。

县气象局:负责做好森林草原防火期及火灾扑救期间的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火场,及时提供森林草原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为扑火救灾做好服务配合,做好防火科研、扑火管理研究工作。有条件时,适时组织落实人工降雨灭火。

县人武部:根据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需要,县森防指提出需求计划,县人武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相关民兵参加火灾救援处置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森林草原火灾危及民房、危化设施其他财产时,负责做好扑救工作。

县武警中队:协助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参加营救群众,转移公司财产等工作

县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具体的防灭火任务按照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抓好相关工作。

县森防指所有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并服从县森防指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调度。

3.4  扑救指挥

按照属地指挥原则,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启动该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最高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在共同的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相应地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担任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按应急响应级别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业人员、熟悉地形等情况人员的作用。参与前方扑火的单位和组织到达火场后,带队领导要参与前方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和优势。参与前方扑火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5  专家组

县、乡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政策、技术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县、乡镇专业防扑火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民兵和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1.1  扑救力量调度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当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临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县专业扑火队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乡镇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为第一梯队,周边乡镇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为第二梯队,主要负责临场制定扑火方案,在确保扑火队员安全的前提下,负责扑打火线,压住火头,控制火势。因工作需要,指导并协助当地政府紧急转移受困群众;当地民兵、乡镇机关干部及群众组成的森林草原火灾义务扑火队为第三梯队,主要负责开设防火隔离带、运输扑火物资、清守火场和后勤保障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当地政府负责组织熟悉山情、林情、社情的当地力量,参与扑火救灾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根据属地乡镇扑火情况,由县森防指统一调动县级专业扑火队和邻近乡镇增援力量。需要调动县外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力量的,由县森防指向州森防指提出申请。需要调动森林消防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及解放军、武警和预备役部队增援的,由县森防指向州森防指提出申请,由县应急委向州应急委协调增援。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森林草原防火预防

县森防指成员单位要定期深入联系乡镇督促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草原防火意识;严控野外火源,规范生产性用火行为;加强检查监督,消除火灾隐患;经报批后,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综合能力。

5.2  监测

应急、林草、气象等部门和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卫星监测、视频监控、高山瞭望、林火监测系统、地面巡护、护林员网格责任、乡镇党政班子成员挂点联系、群众联防等手段措施,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5.3  预警

5.3.1  火险预测预报

县气象在每年121日至次年615日的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根据气象风险等级制作未来24小时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根据情况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发布,同时抄送森防指成员单位。

5.3.2  预警等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分为一般(级)、较重(级)、严重(级)和特别严重(级)四级,从低到高依次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级预警(蓝色警报):每年的森林草原防火期。

级预警(黄色警报):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全县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草原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

级预警(橙色警报):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全县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5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草原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春节、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

级预警(红色警报):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全县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草原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

5.3.3  预警发布

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由县气象提出,县应急局组织林草公安气象开展会商或电话、微信等征求意见后,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政务平台和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等方式向涉险区域及社会公众发布,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县林草局根据监测情况向各乡镇发送预警信息并提出工作要求,抄送县森防指办公室,县森防指办公室根据情况向各乡镇森防指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遇森林草原火灾红色预警,根据县森防指要求,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要协调移动、电信、联通等运营商广泛发布预警信息,最大限度扩大知晓面。

5.3.4 预警响应

当发布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县、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级预警: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保持通讯畅通,森林草原防火应急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准备到位,各种扑火和通讯机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级预警:在保持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力量,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级预警:在保持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到各自联系乡镇进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检查督查,森林草原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

级预警:在保持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发布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令,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重点地区和重要防火部位实行严防死守。

5.4  信息报告

5.4.1  火情监测报告

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向基层组织和森林防火部门报警。所在单位接警后应立即向县森防指办公室报告,并先行组织安全高效扑救。高危火险天气,实行森林火情日报告制度。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中心利用各级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接到群众举报、接收卫星热点或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利用瞭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必要时前线指挥部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设立火场观察站点,24小时监视林火发展态势。

5.4.2  信息报告和处理

火情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逐级归口上报上级森防办公室。一般火情,由县防火办按照林火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州防火办。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1小时内上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经县人民政府分管林草工作副县长同意并报县长批准后报告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州界、县界地区,或者植被较好、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6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7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8)需要州级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9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出现较大以上火灾时,县人民政府或县森防指应立即向州人民政府和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属地乡镇应即时发现、即时上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5.4.3  森林火灾先期处置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按照打早打小打了和小火大打原则,属地乡镇政府应立即组织乡镇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安全高效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协调县级专业扑火队参与扑救,组织当地公安民警、机关干部、其他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植被因素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坚决落实三先四不打要求,务必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严禁安排无扑火经验干部在一线指挥,严禁组织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扑火,严禁组织未经培训人员直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严禁无组织自发扑火。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并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火灾区域气象、植被、地理环境等情况,以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农牧点等人员聚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2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消防救援和经过专业培训的镇村干部等力量参与扑救,实现打早、打小、打了,县级森林草原扑火队视情况及时出动参与扑救。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力量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组织群众、民兵等力量参与清理余火和开展扑救火灾的辅助性工作。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

6.2.3  救治伤员

前方指挥部应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根据火情发展需要,县卫生健康局应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高速公路等重要目标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前方指挥部应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县公安局要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县委宣传部要牵头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前方指挥部应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后续火场清理看守由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隐患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县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级、级、级、4个响应等级。发生火灾后,坚持打早、打小、打了,依据启动条件,启动相应的县级响应。

6.3.1  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发生死亡1人以上2人以下,或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被围困3人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森林草原公园或植被较好的国有林区,以及重要时间节点,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

1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先期处置工作。调集相关干部群众做好物资保障、后勤服务、余火清理等工作。组织参与扑火或相关服务工作的队员、干部群众涉及基干民兵或普通民兵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武部备案。

2)县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灾监测,及时调度火灾信息。督促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处置办法。督促乡镇森防指领导立即赶赴火场并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督促乡镇森防指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县森防指报告。

3)传达落实有关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提出保护重要目标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4)县森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5)预告相邻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做好增援准备,根据需要提出调派增援队伍建议。

6)视情况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7)视情况派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做好增援扑救。

8)按照程序和规定上报火灾信息。

6.3.2  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发生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围困5人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森林草原公园和国有林场等敏感地区,以及敏感时段,5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草原火灾。

5)视情况需要启动级应急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应急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2.2  响应措施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意见建议,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2)县森防指副指挥长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火场,在火灾现场成立由县、乡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的县扑火前线指挥部,拟订扑救方案,调动县级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统一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3)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调集人员力量,做好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准备工作。根据乡镇森防指的请求和火场需要,县森防指办公室提出需求计划,报县森防指指挥长批准,调派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跨乡镇增援。县级部门或相关乡镇调集参与扑火或相关服务工作的队员、干部群众涉及基干民兵或普通民兵的,由抽调单位报县人武部备案。需要整建制调集基干民兵或普通民兵参与森林草原扑灭火及相关服务工作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示,县森防指指挥长批准,由县人武部调派,由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

4)根据县森防指指挥长要求,请求州森防指办公室协调其他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做好增援准备,适时给予增援支持。

5)县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火场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相关指挥长、副指挥长视情况赴前线火场指挥。

7视情况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8)县森防指办公室全面掌握火灾扑救动态,及时向县政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州防火办报告情况。

6.3.3  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发生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被围困10人以上的。

2)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森林草原公园和国有林场等敏感地区,或敏感时段,且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过火面积超过200公顷,或初判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4)视情况需要启动级应急响应的。

5)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3.2  响应措施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意见建议,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并授权常务副指挥长负责指挥扑火工作。

2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制定火灾扑救方案

3)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交通、通信、火场标绘、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和扑火物资调拨运输、通信、卫生应急队伍、扑火力量增援等工作,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加强气象服务,根据火灾现场气象条件,视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对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发生次生灾害。

6)根据火场情况及发展态势,协调州森防指增调县外救援力量。需要由县应急委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州应急委办公室请示,协调衔接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森林航空消防队伍等扑救力量进行跨区域支援准备。

7)指挥长赴现场组织指挥调度。

8)加强火灾扑救宣传报道,统一发布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做好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9)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每2小时向州防火办报告一次情况。

6.3.4  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者自然村村庄被围困,经过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2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的森林草原火灾。

3)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现有力量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5)视情况需要启动级应急响应的。

6)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4.2  响应措施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级响应标准向县应急委提出意见建议,由县应急委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在做好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在省、州森防指工作组的指导下,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制定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方案

2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消防救援队伍、森林草原火灾专业扑火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省、州增调森林草原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火场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4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按照批准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按照规定移交火场,逐级上报。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按照要求,县、乡、村社区分别组建不少于100人、20人、15人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装备;县、乡(镇)、村要依托机关干部职工、村两委班子成员、民兵等力量,分别组建不少于100人、30人、15人的专业半专业应急扑火队,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装备,开展专业培训,以保障扑救工作需要。

7.2  资金保障

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提前拨付,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按照规定由县森防指统一协调,为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运输扑火物资、组织航空消防和实施人工增雨、卫星通信、医疗救助、火灾评估等扑火救灾费用,由县财政负责保障。

7.3  物资保障

县、乡(镇)、村(社区)分别按照不低于5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标准储备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必要时,请求州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给予支援。

7.4  运输保障

跨乡镇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由各乡镇自运为主。根据需要,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道路畅通。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牵头通信运营部门负责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通信畅通。配备给各乡镇的卫星电话,由乡镇负责维护续费,时刻保障通信畅通。

7.6  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由属地政府负责火场后勤生活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救护服务。

7.7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需要调动航护区范围内航空消防飞机时,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按照程序协调增援。

7.8  技术保障

由应急、林草部门牵头,组织消防、气象、工信、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行业专家成立专家组,必要时聘请省、州专家参与,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实战方法研究,为扑火救灾提供科学指导和决策依据。

7.9  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对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应急队员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等方面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普及避火安全常识,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各级应急扑火队伍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开展必要的实用知识讲座。

8  后期处置

8.1  调查评估

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县森防指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县公安局、县林草局负责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约谈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县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处置不得力以及发现隐患不及时、灾情报告不及时或者隐瞒不报等失职渎职行为,由县应急局牵头进行调查,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战例评析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对典型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经过、采取措施、运用战法、成功经验及存在问题进行评析,纳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战例库,为专业力量培训和扑救实战提供经验借鉴。

8.6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7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火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对在扑火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9.2  以上、以内、以下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应急局、县林草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乡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办法。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

 

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根据需要设立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根据火场情况,指挥长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县应急局、县林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促各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扑救组

由县应急局、县林草局牵头,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掌握火场动态,拟定扑火方案,按照程序协调衔接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协调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组织指导火灾扑救、火场清理看守、检查验收移交。组织做好火场气象监测预报,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三、技术组

由县应急局、县林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配合。技术组下设专家组,主要职责:提供现场森林草原分布图和地形图,参与制定扑救方案,开展火情监测和态势分析,通报高火险信息,提供火场标绘服务。

四、人员转移安置组

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县级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抚恤伤亡人员、家属,处理其他善后事宜。

五、通信保障组

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技局牵头,中国移动大姚分公司、中国电信大姚分公司及有关部门、力量参加。主要职责:保障火场通信畅通。

六、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财政局、县交运局等县级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负责火场扑救人员的生活保障;调拨生活物资,保障和调配装备及油料等物资,救援车辆、装备集结区域划分及设置。

七、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负责火场及周边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疏导,做好安置点治安维护。

八、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负责火灾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派县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

九、火案侦破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负责火案查处。

十、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公安局、县政府新闻办、县融媒体中心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参与。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负责新闻发布,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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