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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未经许可砍伐公路行道树一案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1230087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8日 文  号: 标  题:李某未经许可砍伐公路行道树一案

【基本案情】2019年9月10日,大姚县交通运输局路政执法人员巡查至元大线时,发现李某未经许可在元谋至大理公路K66+130--K66+160段左侧砍伐公路行道树。经我局路政人员现场勘验调查发现李某共砍伐行道树8株,树木直径分别为25cm、55cm、55cm、55cm、 35cm、50cm、50cm、 50cm,8株行道树全部齐根部砍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以及拍照取证,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于当日向李某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李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9年9月10日,大姚县交通运输局对李某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0月21日,大姚县交通运输局召开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集中研究审议并形成一致意见,李某存在未经交通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公路行道树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因李某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根据《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公路路政)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对公路安全造成较轻危害的,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损坏、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对公路安全造成较大危害的,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损坏、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对公路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损坏、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对公路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拒不改正的,处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经案件评审委员会讨论,李某积极配合调查,对公路主体没有造成较大伤害,决定给予李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2019年10月28日,大姚县交通运输局向李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李某未提出听证申请和行政复议。李某认错态度良好,于2019年11月2日全额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本案是2019年以来,大姚县交通运输局执行行政处罚未审批砍伐行道树违法案件处罚金额最大的一起,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有效的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同时,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证据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链条完整、法律法规适用准确,注重案件“回头看”监督,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处理积累了一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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