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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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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1226660 公文目录:价格和收费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7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姚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2日


  大姚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全面深化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实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水利体制机制创新,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截至2016年底,全县已建成中型水库1件、小(一)型水库22件、小(二)型水库51件,小坝塘892件,水池(窖)58971个,全县库塘设计总库容达1.0623亿m3,实际供水能力0.85亿m3,有效灌溉面积17.3万亩。水利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促进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支撑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水利工程管理情况。我县水利工程长期以来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除中型、小(一)型水库为县级管理外,其余55件小(二)型和892件小坝塘由所在乡(镇)、村进行管理。由于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加之工程老化、病险严重,现行供水价格偏低,造成水管单位经营困难。据2016年水管单位财务报告反映,大姚县国管水利工程收入152.05万元(含县财政补助52.89万元),支出212.03万元,亏损59.98万元,其中:白鹤水库收入50.47万元,支出66.01万元,亏损15.54万元;金碧灌区收入61.71万元(含大坡水库原水水费收入29.07万元),支出72.73万元,亏损11.02万元;县管14件小(一)型水库收入39.87万元,支出73.29万元(其中:人员31人,人均月工资1800元,全年工资总支出66.98万元;管理费用2.1万元;办公经费2.1万元;其它支出2.11万元),亏损33.42万元。
  二、水价改革的必要性
  我县水利事业虽然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全县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仍存在不同程度困难和问题,由于供水价格过低,县财政补助费用不足,工程维修养护困难,水利工程长期得不到有效维护,制约了全县水利事业良性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水价偏低,工程维修养护困难。我县农业灌溉用水价格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州发改委(楚发改价格〔2005〕50号)批复:农业用水价格为0.06元/m3,提水灌溉为0.05元/m3;非农业用水价格:县城生活用水(原水)价格为0.25元/m3,乡镇生活用水为0.2元/m3。由于长达10多年价格未进行调整,运行成本较高,水价一直处于低价运行状态,水管单位亏损严重。 
  (二)投入不足、供水设施薄弱,制约全县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大姚是典型经济欠发达农业县,水利投入不足,历史欠账较多,投资渠道单一,工程建设滞后,特别是田间供水基础设施薄弱,计量设施配套不完善,大部分农渠和毛渠“跑、冒、滴、漏”现象严重,用水效率较低。
  (三)资源性和工程性缺水问题仍然突出。大姚县地处滇中腹地,属亚热带季风气候,由于受海拔高低差异性和季风气候的影响,年降雨量小、蒸发量大,干湿分明、分布不均,工程性、结构性缺水严重。据统计,全县现有水利工程实际供水能力年均仅为0.85亿m3,全县农业用水总需水量为1.23亿m3,工程性缺水达0.38亿m3,工程性缺水问题已成为制约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矛盾和主要瓶颈。
  (四)水资源开发利用及工程运营管理亟待改革。长期以来存在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水利工程产权不明晰,群众参与管护程度不高,管护责任主体不明确、节水意识差,供用水管理服务不到位,农业用水效率低下等问题。
  (五)传统的灌溉方式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需要。渠道大水漫灌方式不仅用水浪费,而且还产生水源污染,影响水质、农田生态环境。随着灌溉方式的升级,农田已从大水漫灌逐步改为高效节水的管灌和滴灌,传统渠道灌溉方式已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综上所述,要从根本上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必须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实行农业用水分类定价、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约束机制,实行精准补贴和节奖超惩制度;探索建立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拓宽水利投资渠道,有效弥补投入不足;探索建立群众全程参与机制,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提升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建立完善可持续发展的国管水利工程管理机制,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强化供水服务,提高供水服务管理水平和工程管护能力;探索建立节水减排合同管理机制,有效削减农业面源污染,保护我县重要饮用水源地、水库水质、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三、水价改革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
  (二)财政部《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财政部〔1994〕财农字第397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310号);
  (四)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的通知》(水财经〔2007〕470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末级渠系水价测算导则(试行)〉的通知》;
  (六)《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 〔2016〕28号);
  (七)《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农田水利改革试点经验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98号);
  (八)《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28号);
  (九)《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53/T 168—2013)》;
  (十)《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7〕4号);
  (十一)《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17〕16号)。
  四、水价改革的范围和目标
  (一)改革范围。从国管水利工程取水的农业灌溉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指自来水供水企业原水价格)。
  (二)总体目标。用 3—5年时间,建立合理反映大姚县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有利于节约用水和水利改革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探索实行分类用水价格政策,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非农业用水价格逐步趋于供水完全成本水平,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供水工程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逐步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和精准补贴制度,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推行高效农业节水减排合同管理制度;拓宽水利投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水利建设、管理和运营;进一步深化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供水服务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约束机制普遍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渠道供水价格在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和水费计收机制的基础上,国管水源工程农业水价力争3—5年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
  (四)非农业水价改革目标。原则上非农业水价至少达到运行成本水平,逐步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水平。
  五、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
  (一)加强供水成本核算。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农业供水价格,包括完全成本水价、运行成本水价及测算末级渠系供水水价。加强供水成本核算,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及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并适时调整。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基本达到运行维护费用水平,力争达到供水成本水平;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的农业水价达到供水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达到补偿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其他灌区要加快完善水利设施,加强成本管理,逐步实现成本定价。社会资本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水价,按照补偿供水成本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供水成本调查和监审,合理制定各环节农业水价并适时调整。由供需方协商定价的,要充分尊重用水主体意愿,按照自愿平等、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
  (二)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跨县市水利工程水价由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县属水利工程水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实行政府定价,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及社会资本投资的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乡镇负责管理的小(二)型水库及小坝塘供水价格可参照改革后的中型及小(一)型水库水价自行调整执行,农村集中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分类计价,合理调整水价。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执行水价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净资产利润率原则上不超过3%;工业生产用水执行水价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净资产利润率不超过6%;农村居民用水执行水价按运行成本且不高于城镇生活水价水平核定。对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库,可采取“一库一策”的方式制定价格,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由供水方和用水方协商方式确定。政府指导价或协商定价的经县水务局审核并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粮食作物用水价格要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经济作物和养殖业及其他类别要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地方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逐步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灌区可控范围内,限制开采地下水,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加强定价成本监审,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水利工程各类终端水价并适时调整,原则上5—10年调整一次。
  (四)完善地下水价格政策。地下水取水必须按照《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 〔2016〕28号)文件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逐步减少地下水开发,按照规定获得地下水取水许可的收取水资源费。
  (五)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具备精准计量的条件下,应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提高用水效率。根据云南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结合当地灌溉试验,科学确定不同作物用水标准,对超定额的农业生产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其中,超定额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50%;30%—5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部分加价200%。对超限额用于农业生产的地下水,按照不低于每立方米0.5元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六、国管水利工程水价核算情况
  根据《财政部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财政部〔1994〕财农字第3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310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水价核算规范(试行)〉的通知》(水财经〔2007〕470号)等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核算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初步对我县具备核算资料的17件国管水利工程进行工程供水成本核算。国有水利工程与末级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分界点是:我县中型水库枢纽建筑物和主干渠由各水库管理所负责维护管理,属县管水利工程。支渠以下及其附属设施统一由各乡镇管理;小(一)型水库大坝枢纽工程由管理所进行管理,所有渠道及其附属设施由乡镇负责管理,本次核算范围为县管水利工程。国管水利工程灌区供水成本核算结果如下:
  (一)县管水利工程成本核算情况
  1.县管水利工程成本。农业供水成本:农业完全成本0.39元/m3,农业运行成本0.26元/m3。非农业(自来水供水企业原水、工业用水)供水成本:非农业完全成本0.55元/m3,非农业运行成本0.37元/m3。
  2.管道供水成本。农业管道供水成本:末级完全成本0.42元/m3,末级运行成本0.2元/m3。
  3.渠道供水成本。农业渠道供水成本:末级完全成本0.39元/m3,末级运行成本0.17元/m3。
  (二)拟调整国管水利工程各类执行价格
  1.国管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价格。从水库取水的城镇生活原水价格:一是县城拟从0.25元/m3调整到0.5元/m3(不含水资源费),二是乡镇拟从0.20元/m3调整到0.45元/m3(不含水资源费)。
  2.国管水利工程农业用水终端价格
  (1)渠道供水终端价格(由水利工程、末级渠系两部分水价构成):粮食作物终端价格拟定为0.15元/m3(水利工程0.10元/m3,末级渠系0.05元/m3),经济作物、养殖及其它终端价格拟定为0.35元/m3(水利工程0.3元/m3,末级渠系0.05元/m3),尚未规范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灌溉区暂不执行末级渠系水价。
  (2)管道供水农业终端价格(由水利工程、管道两部分水价构成):粮食作物终端价格拟定为0.25元/m3(水利工程0.10元/m3,管道0.15元/m3),经济作物、养殖及其它终端价格拟定为0.75元/m3(水利工程0.3元/m3,管道0.45元/m3)。
  3.特殊情况下动用国管蓄水工程死库容用水的执行水价按照正常执行水价的3倍确定。


  大姚县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各类水价调整表

项目名称

水价核算(元/m3

执行水价(元/m3

水利工程供水成本

末级完全成本

末级运行成本

终端水价

拟调整价格

完全成本

运行成本    

完全成本

运行成本

国有水利工程执行水价

末级渠系执行水价

终端

执行

水价

水利

工程

管道

工程

农业

渠道工程

粮食作物

0.39

0.26

0.39

0.17

0.78

0.43

0.10

 

0.05

0.15

经济作物、养殖及其它

0.3

 

0.05

0.35

管道工程

粮食作物

0.39

0.26

0.42

0.2

0.81

0.46

0.10

0.15

 

0.25

经济作物、养殖及其它

0.3

0.45

 

0.75

非农业

自来水供水企业原水、工业用水

0.55

0.37

0.42

0.2

0.97

0.57

 

 

 

0.5


  (三)拟调整乡镇管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乡镇管理水利工程农业各类用水执行价格,可参照国管水利工程执行价格标准实行,但需经县水务局审核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农村集中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分类计价,合理调整水价。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执行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净资产利润率原则上不超过3%;工业生产用水执行价格按照完全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净资产利润率不超过6%;农村公共用水执行水价按运行成本且不高于城镇生活水价水平核定。
  (四)拟完善地下水价格政策
  根据《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28号)要求,在城乡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地下冷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得低于城市供水价格的10倍;城乡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外,地下冷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得低于2元/m3。农业用地下水实行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的按照不低于0.5元/m3征收水资源费。在此基础上, 我县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具体按省、州制定的分类征收标准执行。
  (五)拟建立社会资本投入农业水价
  按完全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以投资者税后资本金内部收益率高于当期发行的5年期储蓄式国债利率1—2个百分点核算。
  七、水价调整后对灌区群众的承受能力分析
  (一)对灌区农业用水户的影响
  大姚县水利工程供水量95%以上的属于农业灌溉用水,以渠道灌溉用水为例,粮食作物现执行水价为0.06元/m3,拟调整粮食作物终端水价为0.15元/m3,以水稻种植为例:每亩毛收入可达到1860元,除去农业生产成本1540元,每亩实际净收入为320元,按照现行水价0.06元/m3,每亩支出水费30元,占农业生产成本的1.95%,按照拟执行价格0.15元/m3,每亩水费支出为75元(水稻用水定额为每亩500 m3),占农业生产成本的4.87%。经济作物现行水价为0.06元/m3,拟调整经济作物终端水价为0.5元/m3,以烤烟为例:每亩毛收入为4800元,除去生产成本3510元,每亩实际收入为1290元,按现行水价0.06元/m3计算,每亩水费支出30元,占生产成本的0.85%,按拟调整的经济作物水价0.35元/m3,每亩水费支出为52.5元(烤烟用水定额为每亩150m3),占生产成本的1.49%;以蚕桑为例:蚕桑每亩毛收入为3500元,除去生产成本2185元,每亩实际收入为1315元,按现行价格0.06元/m3计算,每亩水费支出30元,占生产成本的1.37%,按拟调整的经济作物0.35元/m3,每亩水费支出为52.5元(蚕桑用水定额为每亩150m3),占生产成本的2.4%。
  (二)对自来水供水企业的影响
  我县现有县自来水厂和蜻蛉自来水厂两个供水企业,供水水源为石洞、大坡、大坝三座水库,每年供给两个水厂原水339.29万m3,收取原水价格0.25元/m3,经净化处理后县自来水厂、蜻蛉水厂按3元/m3(含0.6元/m3的污水处理费、0.1元/m3的水资源费)的价格销售,现原水价格0.25元/m3仅占自来水销售价格的8.3%。拟调整价格0.5元/m3后,占自来水销售价格的16.6%。生活供水原水价格调整后,虽然对县城、乡镇自来水供水企业有小幅度的影响,但可以有效节约水资源,自来水供水企业可以通过加强管理来降低供水成本或调整供水价格保证企业正常运行。
  八、改革配套措施
  大姚县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调整后,及时出台和完善相应的政策配套措施,实现水利工程管理的良性运行。
  (一)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大姚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是在新形势下推进农业供水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连续几年干旱水资源日益匮乏的严峻形势,加大水价改革的宣传力度,通过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逐步转变灌溉模式,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二)大力支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的建设管理,明确产权关系,逐步推进农业终端水价改革,降低工程运行成本,减轻农民负担。
  (三)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依法登记、规范运作”的原则,培育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模式,承担末级管道的维修、使用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四)对建设好的主管、支管和计量设施,明确产权主体,颁发产权证书,落实管护责任主体,逐步形成完善的高效节水管网体系,确保我县水资源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五)建立与农业水价相关的配套机制。在合理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农业水价相关的六个配套机制:一是初步建立农业用水总量控制的初始水权分配机制;二是建立农业节水激励约束机制和精准补贴机制;三是建立群众全程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四是建立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五是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国管水利工程的运营和管理机制;六是初步建立节水减排合同管理机制。
  (六)建立困难群体水价优惠措施。五保户、烈属、长期卧病在床的特困家庭免收农业用水水费;对残疾人、家庭困难的退伍军人及因病、因孩子上学临时返贫的困难家庭,按农业分类水价减收30%的水费。
  九、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拟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拟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群团组织,省州驻大姚单位。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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