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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大姚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政策补充规定(试行)》意见的公告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1226357 公文目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15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大姚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政策补充规定(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有序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草拟了大姚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政策补充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16年8月13日—2016年8月27日。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途径:登陆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首页即可获得。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子邮件信箱:dyxjsjbgs@163.com。公众也可以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邮编:675400)或传真(传真电话:0878-6222135)形式反馈至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特此公告

  附件:大姚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政策补充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大姚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政策补充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和《大姚县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推动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在上述两个《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大姚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范围内的棚改户在执行《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和《大姚县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同时执行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 实行棚改户购房困难补助制度,享受困难补助的棚改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棚改规划区内有合法的产权房;(2)在棚改方式上选择货币安置;(3)各种补偿、补助(不含奖励性资金、过渡期安置补偿费,且购买商品房的资金总和低于20万元)。如下情形之一者,各种补偿、补助(不含奖励性资金、过渡期安置补偿费)的资金总和可放宽到低于25万元:(1)家庭为失独家庭;(2)家庭成员之一持有残疾证;(3)一个单独户。

  第三条 享受棚改困难补助的棚改户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大姚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和《装修补偿协议》,并于本年度内购买商品房,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等相关资料。棚改购房困难补助按下述规定执行:

  棚改住户在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以后的10天内签订《大姚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和《装修补偿协议》的,按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助500元;超过10天到20天内签订《大姚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和《装修补偿协议》的,按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50元;超过20天到30天内签订《大姚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和《装修补偿协议》的,按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棚改户在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发布的30天后签订《大姚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和《装修补偿协议》的,不再给以补助。

  第四条 本规定由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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