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序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草拟了《大姚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政策补充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16年8月13日—2016年8月27日。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途径:登陆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首页即可获得。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子邮件信箱:dyxjsjbgs@163.com。公众也可以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邮编:675400)或传真(传真电话:0878-6222135)形式反馈至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特此公告
附件:《大姚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政策补充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大姚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政策补充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和《大姚县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推动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在上述两个《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大姚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范围内的棚改户在执行《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和《大姚县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同时执行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 实行棚改户购房困难补助制度,享受困难补助的棚改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棚改规划区内有合法的产权房;(2)在棚改方式上选择货币安置;(3)各种补偿、补助(不含奖励性资金、过渡期安置补偿费,且购买商品房的资金总和低于20万元)。如下情形之一者,各种补偿、补助(不含奖励性资金、过渡期安置补偿费)的资金总和可放宽到低于25万元:(1)家庭为失独家庭;(2)家庭成员之一持有残疾证;(3)一个单独户。
第三条 享受棚改困难补助的棚改户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大姚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和《装修补偿协议》,并于本年度内购买商品房,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等相关资料。棚改购房困难补助按下述规定执行:
棚改住户在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以后的10天内签订《大姚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和《装修补偿协议》的,按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助500元;超过10天到20天内签订《大姚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和《装修补偿协议》的,按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50元;超过20天到30天内签订《大姚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和《装修补偿协议》的,按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棚改户在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发布的30天后签订《大姚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和《装修补偿协议》的,不再给以补助。
第四条 本规定由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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