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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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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试行)》意见的公告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1226356 公文目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15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有序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草拟了《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16年8月13日—2016年8月27日。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途径:登陆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首页即可获得。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子邮件信箱:dyxjsjbgs@163.com。公众也可以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邮编:675400)或传真(传真电话:0878-6222135)形式反馈至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特此公告


  附件:《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试行)》(征求意见稿)



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大姚县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工作职责,促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参照《楚雄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前期工作阶段流程

  (一)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是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不能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为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确定征收范围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十三五”专项规划(2016-2020)》,确定征收范围。

  (三)房屋摸底调查

   房屋摸底调查是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附属设施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征求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意愿,并做好登记和相关记录、拍照、录像、编号等工作,做到“一户一档”,参与调查登记的单位、人员应当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征收公告发布后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需要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认定的,应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办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前期摸底调查情况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至少涵盖项目的现状、项目建设的背景及意义、项目的概况、项目资金筹措与收入来源、项目实施组织与管理、项目的财务评价及风险分析),“报告”作为政府启动征收项目的决策依据之一。

    (四)申请房屋征收及项目文件收集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房屋征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县发改局);

    3.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县国土资源局);

    4.建设项目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提交纳入县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县发改局);

    6.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文件(县财政局);

    7.安置房源情况(建设总规划图、平面户型图等)。

    二、征收决定阶段流程

    (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征收项目资料和房屋摸底调查情况拟订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发改、财政、住建、审计、信访、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

    论证通过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范围或者媒体上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修改并公布方案

    征求意见期满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听证

    因棚改规划区基础设施完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过半数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方案的,县人民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完善征收方案。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征收补偿费用保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被征收房屋的摸底调查资料,按征收补偿、奖励、补助政策等预算征收补偿费用,并将预算费用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落实征收补偿费用,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使用。

    征收补偿费用和征收补偿工作经费应分别预算,分户存储、分开使用。

    (六)安置房源保障

    县人民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落实房屋征收安置房源。

    (七)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按照《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执行,同时调查、认定、处理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八)作出征收决定

    上述工作完成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房屋征收决定书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国土、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新建、改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避免产生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书面通知应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十)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在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实施阶段流程

    (一)选择评估机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能提供持续服务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不低于5个工作日。

    协商不成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被征收人所选评估机构得票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家评估机构,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及镇、社区、基层组织代表参与,在公证机构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下,采取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将选定的评估机构予以公告。

    (二)公示评估结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将分户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并安排负责征收项目房屋评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解释说明。

    (三)送达评估报告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征收项目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内,可以向州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在房屋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一并交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征收后续阶段流程

    (一)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处理

    1.作出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证明合法所有人、产权关系正在诉讼中等),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2.发布征收补偿决定公告。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将征收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书起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可以自被征收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拟定书面通知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

    (2)催告期满,被征收人仍未履行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拟定《强制执行申请书》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作出补偿决定的有关文件、被申请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并附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建筑面积等材料。

    (二)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产生纠纷的处理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公布补偿安置情况

    征收补偿安置完成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将分户补偿安置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建立征收档案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档案建立实现“一户一档”,对各流程所有活动形成的纸质载体(包括通知、决定、规定、报纸、协议、照片等)、电子载体(包括视频、录音等)等应当及时归档。

    (五)拆除被征收房屋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拆除被征收房屋。

    (六)公布审计结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将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用、征收补偿工作经费的审计结果进行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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