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大姚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相关意见,请于2016年9月14日前反馈至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联系人:左翠英,联系电话:6210999)。
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16年8月14日
大姚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棚户区居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5号)、《楚雄州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十三五”专项规划(2016-2020)》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棚户区改造主体
大姚县人民政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征收范围
按照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十三五”专项规划,纳入2016年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的土地、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附属设施。
三、征收时间、实施期限及限制行为
1.征收时间:自大姚县人民政府发布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
2.实施期限:实施期限为四个月,最终以《大姚县人民政府发布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公告》发布的日期为准。
3.限制行为:自《大姚县人民政府发布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被征收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在棚户区改造补偿过程中不予确定,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1)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4)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
(5)户口迁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四、征收补偿的原则、内容
(一)征收补偿的原则
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合理、公开、自愿的原则,征收工作依法进行,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向被征收人公开,接受职能部门和被征收人的监督。
(二)征收补偿的内容
1.被征收土地的补偿;
2.被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
3.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五、住宅补偿
住宅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的房屋及集体土地上具有“三级”审批文书【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镇(乡)】批准建盖的房屋。
(一)住宅面积认定
1、集体土地上房屋面积认定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且《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进行认定。
2)、未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建盖楼层不超过三层半”的认定原则认定(其中半层面积以底层宅基地面积认定):
A、楼层达到三层半的,按三层实际面积加底层半层面积计算,超出部分参照本方案以下“补偿标准”中第四点明确的标准进行补偿。
B、楼层未达到三层半的,以实际建盖面积计算。
2、国有土地上房屋面积认定:
国有土地上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且《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的,实际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按证载面积进行认定;面积低于60平方米的,且在大姚县内只有该处住房的,按60平方米进行认定安置;实际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委托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征收土地和房屋面积进行测绘确认。
(二)对“每一户”的认定原则
1、按照对物不对人的原则,即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为界定依据,原则上两证齐全界定为一户。
2、无《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宅基地 “三级”审批文书【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镇(乡)】,结合整幢房屋的现状,每宗宅基地为一户进行认定。
(三)对“人口”的认定原则
1、本户户口册人口。即:本户人口中,与户主同在一本户口册上,且与户主有直系亲属关系。
2、本户常住人口。即本户人口中,与户主的户口、居住均在一起的家属,包括2017年1月1日零时零分前出生的新生婴儿。
3、原户籍在本地的在校学生、在部队服役的士兵,服刑人员。
(四)补偿安置方式
为促进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衔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此次征收采取“房地合一”一次性货币补偿、终结被征收土地、房屋产权的方式进行。
(五)补偿标准
1、住宅认定面积部分补偿及棚户区改造补助(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
项目 |
结构 |
房地合一单价(元/㎡) |
棚户区改造补助 |
房屋价值(元/㎡) |
框架 |
2800 |
房地合 一单价 上浮15% |
砖混 |
2500 |
||
砖木 |
2100 |
||
土木 |
1800 |
2、住宅认定面积部分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二):
附表二
类别 |
单价(元/㎡) |
标 准 |
A |
450 |
即外墙贴瓷砖或水刷石,内墙为乳胶漆墙面带木墙裙,地面铺花岗石、大理石或木地板,局部木质吊顶或石膏造型吊顶,套装实木门,窗户为铝合金或塑钢窗。 |
B |
300 |
即外墙抹砂浆刷白,内墙为双飞粉乳胶漆墙面或墙纸,顶面为石膏线条吊顶,地面铺普通地板砖,榉木板包木门、窗户为钢窗或铝合金窗。 |
C |
200 |
即外墙为清水墙,内墙顶棚刮(刷)白或油漆墙裙,水磨石地面或水泥砂浆地面。普通木门、钢窗。 |
D |
100 |
即内外墙为普通抹灰,水泥砂浆地面,普通木门、钢窗。 |
3、已批未建(集体土地)宅基地补偿标准:
已批未建宅基地以批准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补偿。对已审批的宅基地只使用部分的,未建部分面积认定按证载面积或实际测绘面积认定。
4、集体土地上住宅建盖楼层超过三层半的部分以实际测绘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含室内外装修)详见附表三:
附表三
框架结构 |
1500元/平方米 |
|
砖混结构 |
1200元/平方米 |
|
砖木结构 |
900元/平方米 |
|
土木结构 |
500元/平方米 |
|
简易结构 |
300元/平方米 |
六、经营性房屋补偿
经营性房屋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非住宅的房屋;集体土地上具有“三级”审批文书【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镇(乡)】批准建盖的临街且实际用途为营业性铺面的宅基地房屋。
(一)经营性用房面积认定
1、国有土地上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且《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非住宅的,以证载面积进行认定。
2、集体土地上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且《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非住宅的或具有“三级”审批文书【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镇(乡)】批准建盖的临街且实际用途为营业性铺面的宅基地房屋,以实际经营面积认定,经营性用房面积将从住宅总面积中予以扣减。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为促进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衔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此次征收补偿采取“房地合一”一次性货币补偿、终结被征收土地、房屋产权的方式进行。
(三)补偿标准
1、经营性用房补偿及棚户区改造补助标准
经营性用房以《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或认定为经营性用房实际测绘面积为准,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货币补偿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等因素,以房地产评估实施补偿。一层临街且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按商业用房评估价给予补偿,二层及以上部分按住宅评估价给予补偿。棚户区改造补助按房地产评估价上浮15%执行。
2、物资搬运补助、过渡期经营损失补助标准(详见附表四)。
附表四
房屋用途 |
物资搬运补助 |
过渡期经营损失补助 |
住宅(实际用途为经营性用房) |
50元/㎡×按被征收人房屋最终认定为经营性用房面积 |
40元/月/㎡×按被征收人房屋最终认定为经营性用房面积 |
产权证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商铺、办公、仓库等) |
50元/㎡×按被征收人房屋最终认定面积 |
40元/月/㎡×按被征收人房屋最终认定为经营性用房面积 |
经营户的证明材料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照为据,过渡期经营损失补助一次性计发18个月。 |
七、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五)
附表五
序号 |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1 |
简易房屋 |
㎡ |
350 |
砖墙及石棉瓦屋顶或彩钢瓦屋顶,活动板房。 |
2 |
砖石围墙 |
米 |
250 |
标准围墙 |
3 |
土围墙 |
米 |
150 |
标准围墙 |
4 |
室外厕所 |
个 |
800 |
|
5 |
水井、水池 |
个 |
500 |
|
6 |
太阳能 |
㎡、管 |
300、80 |
|
7 |
钢筋砼化粪池 |
立方米 |
500 |
|
8 |
砖砌化粪池 |
立方米 |
300 |
|
9 |
简易铁棚 |
平方米 |
150 |
|
10 |
排水沟(有盖板) |
米 |
65 |
|
11 |
排水沟(无盖板) |
米 |
40 |
|
12 |
砖砌花台 |
米 |
40 |
|
13 |
石灰池 |
个 |
500 |
|
14 |
水泥地坪 |
平方米 |
45 |
|
15 |
简易房 |
平方米 |
100 |
|
16 |
灶台 |
个 |
300 |
|
17 |
渡槽 |
立方米 |
400 |
|
18 |
花草树木 |
棵 |
品种、规格的补偿标准以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价格信息为准。 |
|
19 |
水表 |
个 |
500 |
|
20 |
电表 |
个 |
600 |
|
21 |
有线电视 |
户 |
396 |
|
22 |
空调 |
台 |
300 |
|
23 |
光纤宽带 |
户 |
100 |
|
24 |
固定电话 |
户 |
100 |
|
25 |
联网报警系统 |
户 |
1500 |
八、补助和奖励
(一)临时安置过渡费及搬家费
自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按照补偿安置协议认定的面积,过渡费按每月每平米10元,一次性计发12个月;搬家费按每户2000元一次性计发。(不包括经营性用房面积)
(二)生活补助
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后,一次性给予被征收户生活补助3000元。
(三)签约时段奖励
1、奖励条件
A、公告发布范围内且纳入2016年大姚县棚户区改造的被征收人;
B、规定时限内签订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
2、补助标准
自房屋征收主体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分三个时段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签约奖励(详见附表六)。
附表六
奖励时段 |
奖励金额(元/户) |
奖励时段期限 |
第一时段 |
25000元 |
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二十五日内 |
第二时段 |
20000元 |
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第二十六日至第三十五日内 |
第三时段 |
15000元 |
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第三十六日至第四十日内 |
(四)腾空房屋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腾空房屋并递交房屋拆除申请后,分三个时段给予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搬迁奖励(详见附表七)。
附表七
奖励时段 |
奖励金额(元/户) |
奖励时段期限 |
第一时段 |
5000元 |
签订协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
第二时段 |
3000元 |
签订协议之日起第十六日至第三十日内 |
第三时段 |
1000元 |
签订协议之日起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五日内 |
(五)购房补贴
被征收人在大姚县城规划区内于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商品住房(含预售)每套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国务院、省、州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大姚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中,自房屋征收主体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腾空房屋并递交房屋拆除申请的被征收户,政府给予政策性购房补贴15000元。
(六)特困补助
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直系亲属(符合人口认定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每证可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特困补助,每户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8000元。
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3、烈士家属;
4、城市低保户;
5、残疾人;
(七)停产补助
针对棚改范围内的生产加工企业及家庭作坊,由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提供有效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照,经审核确认后按5000元/户一次性给予停产补助。
九、安置补偿、补助款兑付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腾空房屋并递交房屋拆除申请后,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相关证照到县棚改服务中心签署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结算书》,按照《大姚县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领取征收补偿费用;涉及购房补贴资金的,须提供于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大姚县城规划区内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购房证明材料,方可领取购房补贴。
十、有关说明
(1)征收涉及抵押的房屋,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按照国家和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的,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书面协商一致的可自行按相关程序变更抵押物。
(2)县住建、国土、市场监管、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改变土地及房屋用途,土地及房屋产权转移、分割和抵押,新增工商经营登记注册、分立公有房屋承租关系、户籍迁入或分户等事项。暂停办理期限一年。
十一、签约须知
(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三级”审批文书、户口册,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二)凡被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和进行抵押、质押、出租或变更物权;严禁私自拆除门、窗、水、电等设施;
(三)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已租赁的,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协商解除租赁关系;
(四)凡可搬迁的物件、家具、设备、窗帘、衣柜、室内外盆栽花木等被征收人可自行搬走,一律不给予补偿。
十二、其他
(一)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在本次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支持棚户区改造。若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人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征收。
(四)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由“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五)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大姚县人民政府常务会、中共大姚县委常委会同意,大姚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六)本方案适用于大姚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自公告之日起开始实行。
十三、本方案由大姚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大姚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补充规定为准。
2016年8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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