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5号)《楚雄州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十三五”专项规划(2016-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大姚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进行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范围
按照《楚雄州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十三五”专项规划(2016-2020年)》,对纳入2017年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大姚县县城西北部片区共968户涉及的土地、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附属设施进行征收。
具体征收范围以大姚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图确定为准。
二、征收目的
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
三、项目名称
大姚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
四、房屋征收主体
大姚县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部门
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咨询电话:0878-6221699。
七、房屋征收测绘机构
楚雄金格房地产测绘评估有限公司。
八、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云南金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九、房屋征收动迁服务机构
云南丰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十、房屋征收实施时间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一、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4月18日。
十二、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的同时,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十三、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详见《大姚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十四、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否则,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一律不予确认,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1)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4)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
(5)户口迁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十五、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0日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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