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5号)《楚雄州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十三五”专项规划(2016-2020年)》等法律法规及棚户区改造政策,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大姚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进行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范围
按照《楚雄州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十三五”专项规划(2016-2020年)》,对纳入2017年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土地、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附属设施进行征收,包括以下片区:城北路农业局住宿区、畜牧局住宿区、种子公司住宿区、蚕桑站住宿区、农科所住宿区、大姚县机械配件厂(含职工安置房)、校场路原公安局住宿区、白塔路原经信局小区、城北路农机站住宿区、白塔路原工商局小区、白塔路原国土局小区、原教育局小区(大姚一中西面)、大姚一中校内私有产权住户、文苑路原党校小区、原文体局房改房(现金碧小学校内)、北街原水务局小区。
具体征收范围以大姚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图确定为准。
二、征收目的
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
三、项目名称
大姚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
四、房屋征收主体
大姚县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部门
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咨询电话:0878-6221699。
七、房屋征收测绘机构
楚雄金格房地产测绘评估有限公司。
八、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云南金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九、房屋征收动迁服务机构
云南丰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十、房屋征收实施时间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1月22日。
十二、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的同时,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十三、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详见《大姚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十四、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一律不予确认,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四)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抵押、质押;
(五)户口迁入和分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十五、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大姚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投诉、举报、监督部门及电话
大姚县监察局:0878-6222851
大姚县发展和改革局:0878-6222655
大姚县审计局:0878-6222677
大姚县财政局:0878-6222707
大姚县国土资源局:0878-6222239
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8-6222135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8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群团组织,省州驻大姚单位。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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