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碧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姚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8日
大姚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5号)《楚雄州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十三五”专项规划(2016-2020年)》等法律法规及棚户区改造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棚户区改造主体
大姚县人民政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主体,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征收部门,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征收目的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城镇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征收范围
按照《楚雄州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十三五”专项规划(2016-2020年)》,对纳入2017年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土地、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附属设施进行征收,包括以下范围:城北路农业局住宿区、畜牧局住宿区、种子公司住宿区、蚕桑站住宿区、农科所住宿区、大姚县机械配件厂(含职工安置房)、校场路原公安局住宿区、白塔路原经信局小区、环城北路农机站住宿区、白塔路原工商局小区、白塔路原国土局小区、原教育局小区(大姚一中西面)、大姚一中校内私有产权住户、文苑路原党校小区、原文体局房改房(现金碧小学校内)、北街原水务局小区。
具体征收范围以大姚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图确定为准。
四、征收时间、实施期限及限制行为
(一)征收时间
自《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姚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大政发〔2017〕104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
(二)实施期限
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
(三)限制行为
自大姚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红线范围发布之日起,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一律不予确认且不给予补偿,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1.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4.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抵押、质押;
5.户口迁入和分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五、征收补偿的原则、内容、方式
(一)征收补偿的原则
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二)征收补偿的内容
1.被征收土地的补偿;
2.被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含房屋室内外装修补偿);
3.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过渡期安置的补偿;
5.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征收按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6.集体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按本方案征收。
(三)征收补偿的方式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本次征收采取“房地合一”、一次性货币补偿、终结被征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方式进行。
六、房屋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推荐至少3家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经被征收人投票后获得票数最多且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取得该项征收事项的评估资格。
七、住宅补偿
本方案中住宅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且证载为住宅的房屋或集体土地上具有“三级”审批文书〔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镇(乡)〕批准建盖的房屋、祖遗的房屋。国有土地上住宅补偿标准按照相关程序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集体土地上住宅补偿标准参照同片区、同用途、同结构国有土地上住宅进行评估确定。
(一)住宅面积认定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且证载为住宅的,按证载面积复核后认定。
2.未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合法建筑物,按实际测绘面积认定。
(二)对“每一户”的认定原则
1.按照对物不对人的原则,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为界定依据,两证齐全界定为1户。
2.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权人为计户单位。
3.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提供宅基地地籍调查证明材料,结合被征收人房屋的现状进行认定。
4.在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公告之前,有相应的司法判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书的,可按实际情况认定。
(三)补偿标准
1.住宅认定面积的补偿按照相关程序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住宅认定面积的装修补偿、标准由按相关程序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已批未建宅基地(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已批未建宅基地以批准面积计算,按1015元/m2的标准给予补偿;对已审批的宅基地只使用部分的,未建部分面积认定按证载面积或实际测绘面积认定。
4.自建房建盖楼层超过四层且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部分(含室内外装修),以实际测绘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详见附表1):
附表1: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
混合结构 |
1200元/平方米 |
砖木结构 |
900元/平方米 |
集成结构 |
750元/平方米 |
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按照补偿协议认定的面积,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计发12个月;搬家费按每户2400元一次性计发。
八、经营性房屋补偿
本方案中经营性房屋指临街第一层且实际用途为经营性的房屋。
(一)面积认定
1.一层临街且实际正在经营的房屋,进深不足10米的,根据实际经营面积按经营性用房进行测绘和评估,如有厨房、休息室、卫生间、储藏室、楼梯间等设施的须予以扣除,扣除面积按经营性辅助用房进行测绘和评估。
2.一层临街且实际正在经营的房屋,进深超过10米的, 10米(含10米)以内按经营性用房进行测绘和评估(10米以内如有厨房、休息室、卫生间、储藏室、楼梯间等设施的须予以扣除,扣除面积按经营性辅助用房进行测绘和评估);超出10米的部分,按经营性辅助用房进行测绘和评估。
3.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一层临街且《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非住宅或商铺实际没有用于经营的房屋,按经营性辅助用房进行认定评估。
(二)补偿标准
1.经营性房屋认定面积部分补偿按照相关程序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经营性房屋认定面积部分装修补偿标准由按相关程序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物资搬运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物资搬运补助=50元/平方米×按被征收人房屋最终认定为经营性用房面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40元/月/平方米×按被征收人房屋最终认定为经营性用房面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次性计发18个月。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有异议的,也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7日内申请本方案第六条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九、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2)
附表2
序号 |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1 |
简易房屋 |
平方米 |
350 |
砖墙及石棉瓦屋顶或彩钢瓦屋顶。 |
|
2 |
储物间 |
平方米 |
600-1200 |
包括土木、集成、砖木、砖混(钢混、混合)的储物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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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简易棚 |
平方米 |
150 |
|
|
4 |
砖石围墙 |
米 |
250 |
标准围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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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土围墙 |
米 |
150 |
标准围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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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室外厕所 |
个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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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钢筋砼化粪池 |
平方米、个 |
500元/平方米 1200元/个 |
|
|
8 |
砖砌化粪池 |
平方米、个 |
300元/平方米 1000元/个 |
|
|
9 |
石灰池 |
个 |
500 |
|
|
10 |
水井、水池 |
个 |
500 |
|
|
11 |
渡槽 |
立方米 |
400 |
|
|
12 |
排水沟(有盖板) |
米 |
65 |
|
|
13 |
排水沟(无盖板) |
米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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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砖砌花台 |
米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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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水泥地坪 |
平方米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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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灶台 |
个 |
300 |
|
|
17 |
太阳能 |
平方米、管 |
300元/平方米 80元/管 |
|
|
18 |
水塔 |
个 |
1000 |
|
|
19 |
花草树木 |
棵 |
|
品种、规格的补偿标准以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价格信息为准。 |
|
20 |
水表 |
个 |
500 |
|
|
21 |
电表 |
单相电 |
个 |
600 |
|
三相电 |
1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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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有线电视 |
户 |
400 |
|
|
23 |
挂式空调 |
台 |
1000 |
|
|
24 |
光纤宽带 |
户 |
100 |
|
|
25 |
固定电话 |
户 |
100 |
|
|
26 |
联网报警系统 |
户 |
1500 |
|
十、相关优惠政策
(一)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房屋补助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时腾空被征收房屋后,按主体房屋评估总价(不含房屋室内外装修、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15%一次性给予棚户区改造补助。
(二)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分两个时段一次性给予签约奖励(详见附表3),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
附表3
奖励时段 |
奖励金额(元/户) |
奖励时段期限 |
第一时段 |
25000元 |
2017年11月24日至12月13日 |
第二时段 |
按20000元的基数,每推后一日扣减500元,依次递减,直至为零。 |
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1月22日 |
(三)腾空房屋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60日内腾空房屋并递交房屋拆除申请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房屋腾空奖励,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
(四)生活补助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时腾空被征收房屋后,一次性给予生活补助2000元,超过期限的不予补助。
(五)购房补贴
根据国务院、省、州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腾空房屋并递交房屋拆除申请的被征收人,于2017年1月1日—2018年4月30日期间在大姚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商品住房(含预售)每套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大姚县房屋买卖合同》(须经县住建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备案,购房补贴申领期限以登记备案时间为准),给予政策性购房补贴15000元(购房人须为被征收人,每户仅可享受1套或1次)。
(六)税收政策
1.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购买唯一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3.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按照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依国家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处理。
(七)特困补助
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证可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特困补助,每户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6000元。
1.农村“五保户”(须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须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3.城市或农村低保户(棚改实施期限内在保人员,按户补助)。
4.残疾人(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十一、安置补偿、补助款兑付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递交房屋拆除申请后,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大姚县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兑付和领取征收补偿及各项奖励、补助费用。
十二、争议处理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征收主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后按法律程序处理。
十三、有关说明
(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三级”审批文书、户口册、本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二)征收涉及抵押的房屋,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按照国家和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的,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书面协商一致的可自行按相关程序变更抵押物。
(三)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已租赁的,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协商解除租赁关系。
(四)凡被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严禁私自拆除门、窗、水、电等设施。
(五)凡可搬迁的物件、家具、家电设备、窗帘、衣柜、室内外盆栽花木等,被征收人自行搬走,一律不给予补偿。
(六)县住建、国土、市场监管、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自大姚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红线范围发布之日起,停止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红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改变土地及房屋用途,土地及房屋产权转移、分割和抵押,新增营业登记注册、分离公有房屋承租关系、分户等事项,暂停办理期限1年。
十四、其他
(一)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支持棚户区改造。若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人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征收。
(四)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未明确的,由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五)本方案适用于大姚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
十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制定的补充规定为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群团组织,省州驻大姚单位。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8日印发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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