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碧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姚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姚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棚户区改造政策,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品位,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决定实施大姚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大姚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大姚县人民政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主体,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征收部门,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征收范围、时间和实施期限
(一)征收范围
2018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为:白塔东路片区、县地震局片区、原广电局片区、西河南路片区、校场东路片区、原经信局周边片区。具体征收户数以大姚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图确定为准。
(二)征收实施及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实施及签约期限为50天,具体时间以《大姚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确定时间为准。
三、征收限制行为
自大姚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红线范围发布之日起,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一律不予确认且不给予补偿,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四)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抵押、质押;
(五)户口迁入和分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县住建、国土、市场监管、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自大姚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红线范围发布之日起,停止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改变土地及房屋用途,土地及房屋产权转移、分割和抵押,新增营业登记注册、分离公有房屋承租关系、分户等事项,暂停办理期限1年。
四、征收补偿的内容
(一)被征收土地的补偿;
(二)被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含房屋室内外装修补偿);
(三)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过渡期安置的补偿;
(五)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征收按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六)集体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按本方案征收。
五、被征收户数认定
(一)对私有产权户的认定原则
1.按照对物不对人的原则,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界定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齐全界定为一户或一套《不动产权证书》界定为一户;
2.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人为计户单位;
3.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结合被征收人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4.在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公告之前,有相应的司法判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书的,可按实际情况认定。
(二)对企事业单位产权户的认定原则
企事业单位和村、组集体产权房屋一个单位为一户进行认定。
六、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及结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的认定。被征收房屋权属按照《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产权人进行认定;被征收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产权人;被征收房屋私下转让但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由买方出具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转让协议原件、风险承诺书等后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手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转让协议等认定产权人。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复核后认定;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或者被征收人对面积认定有争议的,由测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绘,并由测绘单位、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三方签字认定;未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合法建筑,按实际测绘面积认定。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结构的认定。以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结构为准。
(四)未办理产权登记或有部分手续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县住建、国土部门、金碧镇人民政府及相关社区对房屋合法性、面积、用途和结构进行认定。
七、征收评估机构选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推荐三家以上(含三家)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代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投票决定。经被征收人投票后获得票数最多且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取得该征收事项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
八、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凡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下四种补偿安置方式之一进行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自主安置
该补偿安置方式为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大姚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货币方式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由被征收人自主进行安置。
(二)货币补偿+购买商品住房安置
该补偿安置方式为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货币方式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含二手商品住房)。
若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购买商品住房安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补偿资金直接兑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于2018年1月1日—2019年4月30日期间在大姚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商品住房(含预售)每套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大姚县房屋买卖合同》(须经县住建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备案,购房补贴申领期限以登记备案时间为准),给予政策性购房补贴15000元(购房人须为被征收人,每户仅可享受1套•次)。购买商品房的权利义务及风险由被征收人承担。
(三)货币补偿+棚改安置住房安置
该补偿安置方式为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货币方式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买棚改安置房进行安置。
若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购买由县人民政府主导或参与开发的棚改安置住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补偿资金直接兑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享受所选购的棚改安置住房10%的购房优惠(拟开发的棚改安置住房均价不超过县城商品住房均价,优惠基础价为经县发改、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销售价,购房人需为被征收人,每户仅可享受1套•次),但临时过渡安置费只按照12个月一次性计发,棚改安置住房的价格上涨及开发周期延长等风险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购房期限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算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不得享受购房优惠。
(四)货币补偿+购买小宗地自主建房安置
该补偿安置方式只针对认定为宗地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货币方式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县人民政府适时规划推出一批小宗地,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买小宗地进行自建住房安置。
在棚改范围内部分剩余零星地块规划后公开出让,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购买小宗地自主建房安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补偿资金直接兑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享受所公开竞得土地每平方米300元的补贴(购买土地人需为被征收人,每户仅可享受1宗•次,且享受补贴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但临时过渡安置费只按照12个月一次性计发,购买土地期限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算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的不得享受每平方米300元的购地补贴。
九、征收补偿及奖励
补偿总费用=被征收房屋价值+政策性补助+奖励,详见下表。
货币安置补偿构成 |
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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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价值 |
1 |
房屋评估总价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价值、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价值、构筑物及附属物价值)。 |
政策性补助 |
2 |
搬迁费 |
按每户3000元一次性计发(含企事业单位和村、组集体产权户)。 |
3 |
临时安置费 |
按照认定的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给予宗地房15元/m2/月、单元房10元/m2/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费,一次性计发12个月,私人所有的经营性房屋、生产加工用房和企事业单位和村、组集体产权房屋不享受临时过渡安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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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营性房屋物资搬运费及停产停业补偿费 |
私人所有产权房屋按照认定为经营性房屋的面积,给予50元/m2的物资搬运费和40元/m2/月的停产停业补偿,停产停业补偿一次性计发18个月;企事业单位和村、组集体产权经营性房屋给予50元/m2的物资搬运费和20元/m2/月的停产停业补偿,停产停业补偿一次性计发1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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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棚改补助 |
私人及企事业单位和村、组集体产权房屋按照房屋评估总价的15%给予补助(不含房屋室内外装修及构筑物、附属物及空地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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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
6 |
签约奖励 |
以宗地房每个产权户5万元、单元房每个产权户2.5万元为基数计算签约奖,奖励期限均为50天(自《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起始日算),分2个时间段进行奖励:第1天至第3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100%给予奖励;第31天至第5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宗地房4万元、单元房2万元为基数,每推后一日宗地房扣减2000元、单元房扣减1000元,依次递减。第50天以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企事业单位和村、组集体产权房屋不享受签约奖励。 |
7 |
搬迁房屋奖励 |
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起始日12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房屋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房屋搬迁奖励,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企事业单位和村、组集体产权房屋不享受搬迁房屋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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