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大姚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大姚县金碧镇金民路
法定代表人:杨军 县人民政府县长
被征收人:李菊芝,女,汉族,1953年5月1日生,住大姚县金碧镇东街57号。
被征收人:钟邦利,男,汉族,1947年2月21日生,住址同上。2014年1月死亡。
被征收人:钟文,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住大姚县金碧镇机关单位东街6号。
被征收人:李琳,女,1979年6月27日,住址同上。
被征收人:李明德,男,汉族,1964年8月21日生,住大姚县金碧镇南街46号1幢2单元301室。
被征收人:李明芬,女,1962年9月17日生,住大姚县金碧路11号。
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帮助困难群众改善住房条件,大姚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6日发布《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姚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大政发〔2016〕103号)及《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6〕104号),决定对包括县人民武装部片区在内的6个片区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单位为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为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1月20日。
被征收人李菊芝、钟邦利、钟文、李琳、李明德、李明芬6人(下称被征收人)所有的被征收房屋坐落于大姚县金碧镇东街57号,房屋所有权证为大房权证金碧字第06513号,证载建筑面积207.9㎡,实际测量面积227.23㎡。土地使用权证为大土城国用(99)字第1415号,证载面积为121㎡,实际测量面积134.21㎡,在县人民武装部片区被征收范围之内。
按照公开选择的方式,选定云南金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云南金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109575.52元。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先后多次将评估明细进行公示并送达被征收人,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但未达成补偿协议。2020年12月16日评估机构再次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于2021年10月27日将房屋征收估价报告重新送达被征收人,同年11月2日将评估明细再次进行公示。
在双方协商过程中,被征收人以补偿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增加补偿金,但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超出了《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6〕104号)确定的标准。为保证大姚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位于大姚县金碧镇东街57号房屋及土地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一)货币补偿: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李菊芝、钟邦利、钟文、李琳、李明德、李明芬)房屋补偿费1010271.2元、装修补偿费55643.67元、附属建(构)筑物补偿费15480.65元、空地补偿费28180元、棚改补助费151540.68元,合计补偿费1261116.2元。
(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位于大姚县城金碧梦苑小区,住房为86㎡-134㎡、商铺为30㎡-130㎡不等的现房,具体以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并进行评估后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结算差价。
二、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明确所选择的安置方式。逾期未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三、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自行将位于大姚县金碧镇东街57号的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并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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