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大姚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大姚县金碧镇金民路
法定代表人:杨军 县人民政府县长
被征收人:李连,男,汉族,1951年10月8日生,住大姚县金碧镇机关单位东街84号附2号。
被征收人:马芸,女,汉族,1953年8月25日生,住大姚县金碧镇北城社区东街58号附2号。
被征收人:李艳红,女,汉族,1982年11月11日生,住址同上。
被征收人:李艳梅,女,汉族,1985年1月2日生,住址同上。
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帮助困难群众改善住房条件,大姚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6日发布《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姚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大政发〔2016〕103号)及《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6〕104号),决定对包括县人民武装部片区在内的6个片区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单位为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为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1月20日。
被征收人李连、马芸、李艳红、李艳梅4人(下称被征收人)所有的被征收房屋坐落于大姚县金碧镇东街58号,房屋所有权证经查为大房权证金碧字第200001484号,证载建筑面积78.05㎡,实际测量面积71.24㎡。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人未提供,在县人民武装部片区被征收范围之内。
按照公开选择的方式,选定云南金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云南金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450021.08元。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先后多次将评估明细进行公示并送达被征收人,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但未达成补偿协议。2020年12月16日评估机构再次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于2021年10月29日将房屋征收估价报告重新送达被征收人,同年11月2日将评估明细再次进行公示。
在双方协商过程中,被征收人以补偿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增加补偿金,但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超出了《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6〕104号)确定的标准。为保证大姚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位于大姚县金碧镇东街的房屋及土地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一)货币补偿: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李连、马芸、李艳红、李艳梅)房屋补偿费418685.2元、装修补偿费6376.08元、附属建(构)筑物补偿费2000元、空地补偿费22960元、棚改补助费62802.78元,合计补偿费512824.06元。
(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位于大姚县城金碧梦苑小区,住房为86㎡-134㎡、商铺为30㎡-130㎡不等的现房,具体以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并进行评估后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结算差价。
二、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明确所选择的安置方式。逾期未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三、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自行将位于大姚县金碧镇东街58号的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并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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