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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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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县城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1226196 公文目录:土地征收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08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县城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金碧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大姚县县城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姚县县城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做好县城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及时为项目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妥善安置好群众的生产、生活,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宗旨,坚持统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周密安排、精细操动、程序推进、快捷运作、无障碍施工,确保县城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二、征收范围

县城规划区内村(社区),包括金龙、北城、映塔、李湾、里长堡、泗溪、范湾、平山、龙林、黄海屯、厂房等村(社区)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附属设施。

三、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方法步骤

县城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项目涉及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县城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县人民政府成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建设情况组建指挥部,指挥部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有关部门抽调。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施工环境保障等工作,指挥部建立征地拆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县审计局、县林草局、县信访局、楚雄大姚供电局、金碧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二)征地方法步骤

1.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根据项目建设用地实际,召开镇、村(社区)、村民小组拟征地宣传动员大会,把项目建设的重大意义、征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到每个项目建设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中,同时在拟征地范围内所涉及的镇、村(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粘贴征地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地公告应包括征地范围、征地目的、开展征地(土地、房屋、经济林果树、附属设施等)现状调查等安排,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开展实物指标调查。根据项目建设征地界线,指挥部工作组、镇、村(社区)、村民小组代表、被委托的勘测单位及红线内涉及的农户共同到场,指定征地界线,实地测量、计算所占面积,清点登记、制作征地平面图,对测量面积现场签字确认。

3.公示阶段。上述工作由指挥部工作组审核后,在所涉及的村(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粘贴公示7日,公示结束核对无误后,由土地征收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村(社区)、村民小组代表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林地征用补偿协议书,与农户签订坟墓迁移补偿安置、经济林果树木、附属设施等协议书,协议书需附有征地、坟墓迁移安置等实物照片。

4.兑付征地、坟墓迁移等补偿费。根据征地、坟墓迁移等补偿协议内容及时兑付到被征收单位或农户。

(三)征收方法步骤

1.制定征收实施方案。根据《大姚县城市总体规划》,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由指挥部组建征收工作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公告不少于30日。

2.征求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意见。对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进行入户摸底调查,听取被征收户补偿安置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群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布不少于5日。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在拟征收补偿安置涉及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改(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或以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等工作。

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建项目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代表(3名)、被征收房屋户主、村(社区)代表等人员参加,对征收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形成结论。

4.发布征收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征收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征收管理规定》,县城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向县人民政府报送房屋征收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发布征收公告。

5.由项目用地征收指挥部工作组组织召开被征收户户长会议,宣传解释征收法规,解读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6.进行房产测绘、评估工作。由被征收户协商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所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符合相关规定,在征收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指挥部工作组与被征收户协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指挥部工作组、镇、村(社区)、村民小组代表及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入户进行房产测绘及评估工作。

7.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征收工作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被征收人对分户评估初步结果有异议的,评估机构应当进行说明,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公示期满后,征收工作组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及时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或者征收工作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

8.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评估工作完成后,由指挥部工作组审核无误后会同有关部门与被征收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偿安置协议书需附征收实物照片,兑付征收补偿资金。

9.作出补偿决定。征收工作组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实施征收及房屋拆除工作。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期限腾空房屋交征收部门验收后,征收部门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对征收房屋进行拆除。

四、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土地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经济林木等附着物补偿;

(三)征收范围内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五、征收实物指标认定

(一)征收农用地、空闲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依据土地权属情况按实际测绘面积进行认定;

(二)征收房屋、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按实际测绘面积进行认定;

(三)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面积、用途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上记载面积、用途进行认定。证载土地用途与现行土地分类用途不一致的,按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批准主要用途或经土地征收(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协商认定;

(四)征收宅基地面积按《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或宅基地批准书批准面积认定;已建成使用但未依法审批宅基地面积按实际使用的面积进行认定;

(五)地上青苗、经济林木等附着物由被征收人和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据实认定。

六、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范围内地上房屋、建(构)筑物、附属设施按照相关程序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认定的面积、用途和证载土地使用权类型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三)农用地、空闲地、未依法审批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大姚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大政发〔2020〕13号)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四)经依法审批(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批准书)宅基地参照大姚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补偿;

(五)地上附属设施、经济林木等按照本方案公布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进行补偿。

七、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户土地、房屋、室内装修、附着物、建(构)筑物委托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土地、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评估市场价格一次性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二)货币化+土地置换安置方式。房屋、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等地上附着物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置换。

1.征收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且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性质的,按本方案认定土地用途和面积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1比例置换,土地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

2.征收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的按宅基地审批方式进行置换,土地按宅基地审批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报批,面积按人均25平方米、户均不超过170平方米(户均不足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标准审批。原依法批准宅基地面积超过置换宅基地面积的,超过土地面积参照大姚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补偿;已建成使用但未依法审批宅基地面积超过置换宅基地面积的,超过土地面积按照大姚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3.征收土地为村民小组文化活动室、党员活动室等集体建设用地的,按镇、村(社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置换,原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面积超过置换土地面积的,超过土地面积按照大姚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以上置换土地须符合大姚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置换地块位置根据大姚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八、奖补措施

(一)为保证县城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及时提供建设用地,保障征地、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补助“三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费、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征地拆迁奖励费的方式补助被征地、拆迁户(指住宅征收户,非住宅征收户不予补助)。

1.“三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5000元/户补助;

2.搬迁补助费按照5000元/户补助;

3.临时过渡期安置补助费,被征收户房屋腾空交征收工作组验收之日起,按1年建房周期计算(含房屋内装修),超过1年不再补助,补助标准以被征收人确定的按主体住房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发。

(二)征收奖励费:被征收户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提交土地及其附着物设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并根据签订协议先后顺序可以获得征收安置用地的优先安排。  

奖励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征收期限

征收奖励费

1天—10天

10000元

11天—20天

8000元

21天—30天

5000元

30天以上

 

(三)其他非住宅被征收户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完成搬迁并提交土地的,可以获得一次性奖励2000元。

(四)坟墓搬迁奖励:坟墓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进行搬迁的,搬迁完毕后土堆坟奖励1500元/冢,砖、石、水泥浆砌坟奖励2000元/冢(单冢)、3000元/冢(双冢),砂岩或其他石质的石刻墓碑奖励4000元/冢(单冢)、5000元/冢(双冢),新墓地的补偿标准按县人民政府现行的殡葬改革政策相关文件执行。

(五)永久性征收水田、旱地的,在规定时限之内完成征收并提供用地的,补助村民小组500元/亩的协调费。

九、相关规定

(一)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进行扩建、改建、新建、乱搭乱建、抢装抢修的不予补偿。

(二)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

(三)出租给他人居住或经营的房屋,由出租人负责解除合同。承租人与被征收户之间的经济问题,由被征收户自行解决。

(四)为保证安全,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统一折除,被征收户不得私自拆除。

(五)被征收户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的主体房屋及户外建(构)筑物等归征收人所有。

(六)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户需提供房屋权属下列材料原件:1.《不动产权证》(含共有权证);2.户口簿;3.身份证;4.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证件。《不动产权证》(含共有权证)原件由征收人交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七)被征收户土地置换后按规划自建,自建房所需费用由被征收户自行承担,自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由被征收户办理。

(八)被征收户应在腾空房屋前自行结清水费、电费、收视费、电话费、网络宽带费,属水电部门安装的总表不得私自拆除、变更。

(九)被征收户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已评估补偿的附着物、建(构)筑物等相关设施,违者将从补偿款中扣除。

(十)可以搬迁的生产生活用品、用具、设备、盆栽花木等由被征收人限期内自行搬走,一律不作补偿。

(十一)本意见未明确补偿标准的补偿项目、确需调整补偿标准的补偿项目和有关未明确的具体事项,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标准或实施方案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十二)本意见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在上级相关部门未制定发布新的补偿标准前执行本规定,上级相关部门制定发布新的补偿标准后从其规定。

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的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大姚县县城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

                              大姚县县城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项目

序号

 类 别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永久性 征地补 偿标准

1

水田(含菜地、鱼塘)

按大政发〔2020〕13号文件执行。

 

2

旱地

3

宅基地

4

有林地   

5

疏林地

地面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1

主房

框架结构

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砖混、钢混结构

砖木结构(含无承重梁柱的砖平房)

土木结构

2

杂房(含畜圈)

砖混、钢混结构

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砖木结构(含无承重梁柱的砖平房)

土木结构

3

厕所

砖混、钢混结构

砖木结构

土木结构

简易

4

钢架活动板房

彩钢瓦、石棉瓦

5

钢架简易棚

6

烤房

砖混

砖木

土木

7

大门

铁大门

300

 

木大门

150

 

8

挡护体

混凝土

480

 

砖砌体

400

 

水泥浆砌石

300

 

干砌石

150

 

地面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9

地坪

水泥

75

 

素土

15

 

10

围墙(含石脚)

砖围墙

350

 

土围墙

90

 

11

砖灶

550

 

土灶

400

 

12

水井

普通水井

210

按容积计算

机井

100

按深度计算

13

水池、水窖

混凝土

300

按容积计算

砖石支砌

210

14

砖瓦窑

3000

 

15

沼气池

2600

含设备

16

滴灌设施

1000

 

17

蔬菜大棚

钢架

40

 

竹木

20

 

18

土堆坟

 

1500

 

砖、石、水泥浆砌坟

2000

 

3000

 

砂岩或其他石质的石刻墓碑

4000

 

5000

 

19

太阳能

2000(含设备)

 

20

110KV电力线(含塔)

km

120000

 

21

35KV电力线(含塔)

km

100000

 

22

10KV电力线(含杆塔)

km

60000

 

23

400V电力线(含杆)

km

35000

 

24

220V电力线(含杆)

km

20000

 

25

架空通信、网络光缆(含杆)

km

53000

 

26

地埋通信光缆

km

150000

 

27

电视主干线(含杆)

km

10000

 

28

镀锌铁线

km

12000

 

29

不锈钢水塔0.5T

800

太阳能80元/管(500/m³)

30

不锈钢水塔1T

1000

31

不锈钢水塔2T

2000

地面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32

水表

500

光缆、输油气、水管道等不可见的建筑物涉及拆迁的补偿标准由县协调办与产权单位共同测算补偿标准并报州协调办批准后实行。按照州标准执行,属于复挂的,按照上述标准50%进行补偿。

单箱电表

600

三箱电表

1910

有线电视

400

光纤宽带

300

33

金属网(含水泥桩铁丝)围栏

50

 

34

铁皮围栏

60

 

35

水利设施(铸铁管)

φ3寸

15

 

φ4寸

20

 

φ5寸

25

 

36

水利设施(镀锌管)

φ15毫米

12

 

φ20毫米

15

 

φ25毫米

18

 

φ40毫米

25

 

37

配制混凝土管

φ300毫米

30

 

φ400毫米

50

 

φ500毫米

60

 

φ600毫米

70

 

φ700毫米

80

 

φ800毫米

90

 

38

PVC管

φ50毫米

10

 

φ60毫米

15

 

φ70毫米

19

 

φ80毫米

22

 

φ90毫米

27

 

φ100毫米

30

 

φ110毫米

34

 

φ120毫米

37

 

39

PE管

φ20毫米

5

 

φ25毫米

7

 

φ32毫米

10

 

φ40毫米

13

 

φ50毫米

18

 

地面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40

其他塑料管

φ20毫米

3.5

 

φ25毫米

4

 

φ32毫米

5

 

φ40毫米

6

 

41

农用沟渠(砖砌体沟渠、混凝土沟渠、拦河坝)

按当地新建造价60%补偿

 

青苗补偿

1

水田

大春

1000

 

小春

500

 

2

旱地

大春

650

 

小春

350

 

3

蔬菜

2000

 

4

大棚西瓜

2500

 

5

桑园

水田桑园

丰产

8000

桑园地按其实际类别进行补偿

初产

5000

新植

2000

其它桑园

丰产

5000

初产

3000

新植

1500

果树及零星杂木补偿标准

 

1

核桃

盛果(胸径30㎝及以上)

按3年平均产值的4倍计算

 

初果(胸径16㎝至29㎝)

300

 

嫁接苗、株高2米(含2米)以上实生苗

20

 

株高2米以下实生苗

15

 

株高1米(含1米)以下实生苗

10

 

2

板栗、花椒

盛果

200

 

初果

50

 

嫁接苗、株高1米及以上实生苗

10

 

株高1米以下苗

5

 

3

柑橘、苹果、梨、桃子、杏子、枇杷、樱桃、柿子、木瓜、香橼、拐枣、塌枝

盛果

100

 

初果

50

 

嫁接苗、株高1米及以上实生苗

10

 

株高1米以下苗

5

 

 

果树及零星杂木补偿标准

4

枣子、李子、石榴

盛果

100

 

初果

50

 

嫁接苗、株高1米及以上实生苗

10

根部分蘖出的丛生苗不予补偿

5

葡萄

盛果

40

 

初果

20

 

嫁接苗

5

 

实生苗

2

 

6

巴蕉、香蕉

20株及以上

60

 

10至19株及以下

40

 

9株及以下

4

 

7

桉树

胸径30㎝及以上

80

 

胸径20㎝至29㎝

40

 

胸径19㎝及以下

15

 

2

 

8

竹子

用材竹

2

 

观赏竹

50

 

9

香椿、香樟、棕树、叶子花等

胸径30㎝及以上

200

 

胸径20㎝至29㎝

100

 

胸径19㎝及以下

80

 

5

 

10

丰收瓜

盛产期

80

 

初产期

50

 

10

 

11

地莲花

3株以上

5

 

注:自然生长的乔木、灌木、杂木树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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