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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含乌头碱类药物中毒的预警公告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12261959 公文目录:食品药品抽检信息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28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含乌头碱类药物中毒的预警公告

大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

含乌头碱类药物中毒的预警公告

 

   乌头碱类药物如草乌、附片均含乌头类生物碱,对心脏毒性大,用量过大可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中毒表现为唇、舌、颜面、四肢麻木及流涎、呕吐、烦躁、心慌、心率减慢或心动过速、肤冷、血压下降、早期瞳孔缩小后放大、肌肉强直、呼吸痉挛、窒息而危及生命。针对秋冬季节我县部分地区有在食品中添加草乌、附片等乌头碱类药物的传统,以及近期发生因群众食用在食品中添加草乌、附片导致中毒的事件,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餐饮单位、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及建筑工地食堂等在加工制作食品时,严禁添加草乌、附片等药物。

    二、居民因食用添加附片、草乌等乌头碱类药物的食物后引起不适,应立即到附近的正规医院进行诊治,不要乱服药物,以免延误病情;同时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并予以保存,以备检验。

三、各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公告等形式,广泛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群众宣传食用添加附片、草乌等乌头碱类药物的食物的危害性,教育群众不要食用此类食物。

  四、医疗机构要做好群众因食用添加附片或草乌等乌头碱类药物的食物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在积极抢救中毒病人同时,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大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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