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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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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大姚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1028735 公文目录:保险信息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26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大姚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要求,现将《大姚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98号)和《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70号)同时废止,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执行。若上级出台新规定与本方案不符合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

大姚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统一和完善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楚政通〔2014〕3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建立与我县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保障层次、资金来源多渠道,制度法制化、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乡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推动与居民参加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不断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金待遇形式。

三、参保范围和办法

(一)参保范围。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可以在户籍所属村(居)委会、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办法。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以个人形式参保,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残疾人同时提供第二代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小一寸照片,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报经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核定确认后,按照经办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四、基金筹集和补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为:参保人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社会捐助、基金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构成。

(一)个人缴费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金融机构预存代缴制。参保人应将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个人社会保障卡(或养老保险存折)内,由金融机构代扣代缴。暂不具备代扣代缴条件的,可由村(居)委会、社区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并开具专用缴费凭证。

2.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根据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每年度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按年缴费。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

1.参保人符合享受养老金条件时,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付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州级承担45%,县级承担55%。

2.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后,除享受省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补贴外,对选择200元—20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再给予10元—100元的缴费补贴,即:200元补10元、300元补20元、400元补30元、500元补40元、600元补50元、700元补60元、800元补70元,900元补80元,1000元补90元,1500元补100元、2000元补1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剩余部分由州级承担45%,县级承担55%。

3.1-2级重度残疾人,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从2014年起,由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4.3-4级残疾人,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从2014年起,州级财政每人每年给予50元的缴费补贴,并同时享受有关政府缴费补贴。

5.参保人在参保期间死亡的,一次性给予600元丧葬补助金,由州级承担45%,县级承担55%。

(三)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居)委会、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的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社区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或集体经济组织研究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等为参保人提供资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公共事业资金筹资范围。

(四)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视今后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五)每年计入个人账户的各类补助、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本实施方案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五、个人账户管理及待遇支付

(一)个人账户管理

县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及其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个人账户存储额按照有关规定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息,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缴费、补助、资助从到账时间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对上年度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3.参保人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4.参保人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继承人应在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依法继承,并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5.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二)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在本实施方案执行之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 本实施方案实施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

3.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4.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长缴多补。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5.1-2级重度残疾人,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除省级财政代缴养老保险费外,对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参保人,从年满55周岁的次月至年满60周岁的当月省按月支付养老补助,支付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6.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必须退回。

7.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8.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县级经办机构应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经办机构于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三)养老金待遇标准。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

1.按照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确定的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目前标准为60元(中央财政55元,省财政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入的个人账户存储额的月计发标准按照规定单独核定,一并计发。

3.参保人缴费超过15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由州、县财政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

(四)养老金的办理。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在到龄前一个月携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存折或者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经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核定后,自到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六、生存认证

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村(居)委会、社区每半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生存认证;在村(居)委会、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七、关系转移

(一)跨地区关系转移。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照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二)县内关系转移。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不需要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八、制度衔接

(一)与新农保、城居保制度的衔接

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的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金人员按照本实施方案继续领取养老金。

(二)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1.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年龄退休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待遇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2.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3.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4.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5.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6.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待遇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三)与老农保等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级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基金监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与统计、稽核与内控等管理制度,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实账运行,并按照国家规定管理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建工作机构。为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责任、工作落到实处,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大姚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文清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肖  亮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薛  亚  县委办副主任、县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杨新明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曹丕红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何家明  县财政局局长

罗世全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杨  波  县监察局局长

王劲松  县民政局局长

王海龙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荣书  县农业局局长

王  全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周建民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

曹显存  县审计局局长

张海燕  县统计局局长

何家明  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刘明乾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廷宝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杨  勇  金碧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红亮  石羊镇人民政府镇长  

邹建华  六苴镇人民政府镇长

普文海  龙街镇人民政府镇长

陆爱海  新街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凤莲  赵家店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定钊  三岔河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会荣  桂花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开春  昙华乡人民政府乡长

罗美会  湾碧乡人民政府乡长

张琪辉  铁锁乡人民政府乡长

龙治宝  三台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肖 亮同志兼任,办公室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也要迅速组建成立相应机构和工作组,抽调精干力量,确保组织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

(二)明确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县农办负责调查研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等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城乡居民户籍基本信息和按月提供全县死亡、户口迁移、户籍注销等人员名册。县财政局负责研究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将同级人民政府补贴、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县审计局负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县残联负责全县城乡残疾人等级认定和提供全县城乡残疾人基本信息,鼓励和帮助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划账和待遇的发放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各乡镇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的参保资格、有关基本信息、待遇领取和关系转移等资格进行审查,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做好政策咨询和宣传等工作,加强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实现精确管理,提供便捷服务。村(居)委会、社区负责做好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转移和衔接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通知参保人员办理续保和领取待遇手续,并做好政策宣传、基本信息采集、待遇领取资格核对、情况公示等工作。发改、民政、监察、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三)加大投入,落实工作经费。县人民政府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县级财政每年预算核拨15万元的工作业务经费,用于县乡村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县财政按照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末实际参保人数每人1元核拨各乡镇村委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  

(四)强化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整合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努力实现省、州、县、乡、村实时联网;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业务核算、待遇支付、账户查询等管理服务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业务流程和经办服务的规范化,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加快推行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五)严肃纪律,确保工作开展。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政策宣传,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群众开展宣传活动,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政策,违规操作。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或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乡镇和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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