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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1028726 公文目录:保险信息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29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各项业务经办政策统一、操作规范、运转高效、服务优质,  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20号)和《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楚政通〔201439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度实施时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初始实施时间:2010101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居保)初始实施时间:201171

     201461日,楚雄州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大姚县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6周岁以上的参保人不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服兵役人员、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企业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省州直管单位在职人员、上年户口迁出人员、上年死亡人员。

(二)缴费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至60周岁已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对象均属缴费对象。

当年应缴费人数不含上一年缴费人员总数中60周岁以上中断缴费补缴人员、新增服刑人员、上年户口迁出人员、上年死亡人员。

   (三)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社区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见附件1

参保登记业务流程见附件16

    新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2份、小一寸照片2张办理参保登记。1-4残疾人还需提供参保人二代《残疾证》复印件2份。

三、缴费档次和方式

   (一)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12个档次。

  (二)缴费补贴

   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但最高缴费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1500元、2000元缴费档次也只补贴100元),缴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剩余部分由州财政承担45%、县财政承担55%

 

缴费档次

省补贴

州补贴

县补贴

个人账户总额

 

缴费档次

省补贴

州补贴

县补贴

个人账户总额

100

30

0

0

130

 

700

60

13.50

16.50

790

200

35

2.25

2.75

240

 

800

65

15.75

19.25

900

300

40

4.50

5.50

350

900

70

18.00

22.00

1010

400

45

6.75

8.25

460

1000

75

20.25

24.75

1120

500

50

9.00

11.00

570

1500

80

22.50

27.50

1630

600

55

11.25

13.75

680

2000

80

22.50

27.50

2130

   (三)缴费方式

参保人根据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每年度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每年的11日至1231日为缴费期(缴费截止日期以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时间为准)。缴费方式以自主缴费为主,集中收缴为辅。

  (四)各年龄段缴费年限的规定

    1、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参保登记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并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未一次性补缴且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必须补缴中断缴费年限。

3、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也可补缴中断年度缴费部分,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补缴年度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缴费流程见附件18

  (五) 一次性补缴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及其以上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可根据自己的已缴费年限,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已缴费年限和补缴年限合计为14年,60周岁当年必须缴费。

申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须提供:身份证、已缴费新农保或城居保银行存折复印件各1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社区申请办理,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见附件9

补缴业务流程见附件19 

   (六)60周岁当年缴费

    参保人应于年满60周岁当月前缴纳当年保费,才能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七)申请一次性补缴、中断补缴、新增开户的参保人,乡镇必须上报已审核的纸质个人材料和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经县城乡居保中心复核通过后才可以进行开户、扣款。

  (八)参保人选定缴费档次后,可一次性将达到60周岁期间的应缴保费存入新农保或城居保银行存折(或加载金融社会保障卡),由县城乡居保中心逐年进行划扣。

  缴费业务流程见附件18

四、1-4级残疾人优惠政策的办理

(一)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1-2级重度残疾参保人可以享受残疾人养老补助金。符合领取条件的残疾人,必须在到龄前一个月进行申报,到龄未申报的,从申报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残疾人养老补助金待遇。

    申报办理残疾人养老补助金的参保人须提供:身份证、1-2级二代残疾证、新农保或城居保银行存折复印件各1份,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社区申请办理。

 (二)参保人登记、变更为特殊人群参保(1-4级残疾人)的,自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后纳入特殊人群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4级残疾人申请登记表》见附件2)。

(三) 1-2级残疾人每年必须申报才可以享受当年省级全额代缴200元,未申报当年不享受代缴,也可以自己缴费,但与省级财政代缴金额累加不超过最高缴费标准。

    3-4级残疾人每年必须申报,参保缴费才可以享受州级财政的缴费补贴50元。

   五、养老保险待遇

(一)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1、基础养老金:按照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确定的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目前标准为75元(中央财政70元,省财政5元)。201010月至201112月基础养老金标准55/月;20121月至20146月基础养老金标准60/月(中央财政55元,省财政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二)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年满60周岁、在到龄前已足额缴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2、年满60周岁、在到龄前未足额缴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从保险费划扣成功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到龄次月至保险费划扣成功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3、在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不用缴费,从参保登记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制度实施时至参保登记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三)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必须在到龄前一个月进行申报,到龄未申报的,将从申报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

申报养老金的参保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缴费存折复印件、2010年至2012年缴费票据复印件各1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社区申请办理。

待遇支付业务流程见附件20

   (四)参保人缴费超过15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由州、县财政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州财政承担45%、县财政承担55%)。

   (五)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予以退回。

   (六)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七)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停止发放养老金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于服刑期满后的次月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八)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待遇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六、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账户余额的办理

   (一)201171日至2014531日期间,城乡居保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一次性给予600元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州县财政各承担50%)。201461日起,城乡居保参保人在参保期间死亡的一次性给予600元丧葬补助金(州财政承担45%、县财政承担55%)。

    申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时个人须提供:死亡注销证明、死亡人新农保或城居保存折复印件1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社区申请办理,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见附件5

   (二)参保人在201461日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本息)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201461日后,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并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申报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时个人须提供:死亡注销证明、死亡人新农保或城居保存折复印件1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社区申请办理,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见附件6

    (三)如果死亡人新农保或城居保存折遗失或已注销的,个人办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或个人账户余额时提供材料为:死亡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领取人信用社卡(或存折)复印件1份,死亡注销证明(原件)、申请(同时有村委会和乡镇意见、公章)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社区申请办理,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同时符合办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个人账户余额的,以上材料需提供一式两份。

   (四)乡镇审核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材料时,必须在系统里查实是否已暂停待遇发放,未暂停的同时上报死亡名册;审核领取个人账户余额材料时,须在系统内查实缴费明细,属于1-4级残疾人的,还须查实写明特殊人群参保时间,各年缴费到账时间须在死亡注销时间之前,若在之后的,修改缴费到账后再行上报。

   (五)参保人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继承人在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在收到材料的30日内乡镇审核上报。逾期未办理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个人账户余额不再补发。

    注销登记业务流程图见附件22

    七、关系转移的办理

    (一)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二)已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三)在本县范围内乡镇之间迁移户籍的参保人,不需要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在户口迁入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在迁入地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流程图见附件21

   八、信息变更的办理

   (一)参保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内容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社区或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见附件12)。

 参保人姓名、出生年月、居民二代身份证号码、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性别、民族变更的必须提供公安部门证明材料;

 参保人银行账号变更的提供新办理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存折复印件1份;

 缴费档次变更的需提供已缴费存折复印件1份。

 特殊参保群体类型变更的提供二代《残疾证》复印件2份。

    (二)参保人需变更缴费档次的,应在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按上年度缴纳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生效。

    (三)参保人银行账号除遗失外一律不得变更,若遗失需变更的需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供证明,携本人身份证到开户银行办理。办理结束后需将变更后的银行存折复印件提供给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未提供导致扣款不成功或无法领取养老金的责任自行承担。

     九、制度衔接

(一)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的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金人员按照规定继续领取养老金。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1、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年龄退休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待遇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2、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3、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4、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5、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的衔接

1、符合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

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农保人员,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资金全部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1231日,个人账户并入后单独记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同标准计息,达到领取待遇时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一并发放。

⑵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农保人员,按照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折算缴费年限,但最高缴费年限折算不得超过15年,老农保折算缴费年限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累计,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待遇的,按月发放养老金,直至终生。

⑶未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鼓励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年满60周岁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未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并享受相应补贴。

⑷老农保个人账户金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按照规定折算缴费超过15年的,到养老金领取时,每增加一年每月加发2元的养老金。

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在老农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期间,201511日起养老金暂缓发放,待个人账户合并完成后,按规定予以补发。

⑹老农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其并入后的老农保养老金的月领取标准为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乘以0.008631526(计发系数),养老金待遇领取到终年。

2、老农保退保的处理。

退保的条件:一是参保人死亡的;二是退保时参保人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三是退保时参保人属在校学生的;四是在本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五是现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六是已经领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七是户口迁移到州外的。

退保按照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含规定利息)全部退还,一律采取转账方式支付。

3、暂时无法办理退保或关系衔接的处理

建立完整档案备查,待核实清楚情况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

十、生存认证的办理

 (一)每半年应对当年在册的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残疾人养老补助金领取人员的生存情况进行核对。上半年认证时间:2015310日—410日;下半年:910日—1010日。

 参保人携带个人身份证和银行存折,到户籍所在的 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二)认证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要以村委会为单位,对符合继续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名单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对不按时参加生存认证的对象,将从认证时间结束后开始暂停发放待遇,待认证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十一、其他事项

 (一)2010年所有缴费人员的银行存折未反映缴费记录,原因是缴费存折开出时间在缴费时间后,虽然未显示缴费记录,但是个人缴费资金总额不受影响,参保人可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查询、打印个人账户明细表。

    (二)未能在次月2日前上报《死亡人员花名册》(见附件4)的乡镇将暂停发放该乡镇应发人员养老金,漏报死亡人员造成养老金多发、重发的,乡镇必须在次月5日前追回多发的养老金,逾期未交回的在乡镇工作经费中扣减。

  (三)参保人银行存折及参保信息错误的,本人携身份证、银行存折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信用社办理。

    (四)因参保人信息错误未在银行存折显示缴费记录的,可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查询、打印个人账户明细表,同时及时修改个人信息。

附件: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2级重度残疾人申请登记表

  3.大姚县XX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增领取养老金人员名册

4.大姚县X()城乡居民养老金停发名册(60周岁以上)

5.大姚县X()城乡居民养老金停发名册(16-59 周岁)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个人账户余额)

8.大姚县XX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个人账户余额支出人员名册

9.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花名册

11.大姚县XX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残疾人养老补助金新增人员花名册  

        12.大姚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1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1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审批表

  15.大姚县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证表        

  16.参保登记业务流程图

  17.信息变更业务流程图

  18.缴费业务流程图

  19.补缴业务流程图

  20.待遇支付业务流程图

  21.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流程图

  22.注销登记业务流程图

 

 

 

 

                  

 

                    

 

 

 

                    大姚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20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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